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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被幼儿园园长父亲猥亵 涉事者仅拘13天 当地警方已介入

  幼儿园对于天真浪漫的孩子来说,应该是一个童年美好的回忆学习知识的地方之一。可不料事与愿违。近日,河北一女童被幼儿园园长父亲猥亵 ,涉事者仅拘13天 ,当地警方已介入。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资讯详情 :据媒体报道,河北定州一10岁女童在镇上读小学,中午放学后去村里一幼儿园午托班补习时,遭到园长60多岁父亲的猥亵。女童称,自己被该男子带到没有监控的屋子里,强行触碰隐私部位长达两三分钟。家属报案后,涉事男子田某被行政拘留13天,涉事幼儿园因无证经营被查封。家属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女童被猥亵后出现了较明显的创伤后应激障碍。对于警方的处罚决定,家属表示不解,认为男子的猥亵行为对孩子造成了极大创伤但处罚力度较轻。同时,有网友指出,该男子不是学校教职工,不能进入校园区域,学校监护缺位,也应该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2021年12月15日,从当地警方处获悉,刑警已介入该案,领导高度重视,目前正开会讨论。

  案例

  王某开设书法学习班,招收儿童进行书法指导。自2012年3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在位于天津市某小区的住所处,利用单独对儿童进行书法指导的机会,以玩游戏为名,采用给零食、播放动画片、展示淫秽视频及照片等手段,分别通过脱光被害儿童衣服、用绷带缠绕、用绳子捆绑、带鼻钩、含口球、拷手铐、亲嘴、吸吮生殖器等方式,多次分别对华甲某(2007年3月生)、乙某(2010年9月生)、丙某(2008年1月生)、丁某(2003年12月生)、戊某(2006年12月生)、甲某1(2007年10月生)、甲某2(2009年1月生)、甲某3(2007年5月生)、甲某4(2012年1月生)等儿童进行猥亵,对丁某1(2006年8月生)、丁某2(2010年8月生)、丁某3(2007年2月生)、丁某4(2010年1月生)、丁某4(2008年3月生)等儿童进行猥亵,并将上述猥亵行为拍照、摄像。

  经被害人报警,被告人王某于2016年11月13日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作案工具白色尼龙绳、绷带及拍摄、存储猥亵照片、视频的手机及摄像机、硬盘等工具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经鉴定,被告人王某在实施作案行为时无精神病,且在实施作案行为时有辨认和控制能力,有完全责任能力。

  猥亵儿童怎么判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隐私权和精神纯正权。所谓精神纯正权,是指善良操行和作风的养成权。易言之,是在操行作风养成中不受不正当教唆的人格权。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女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犯本罪的,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重处罚,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应依“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从重处罚。

  世界上有太多黑暗的一面。我们不能完全区分和改变坏人。我们只能教孩子加强自我保护。父母要提高警惕,多留意身边的人和事,避免孩子受到这种潜在伤害。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1.12.15 16: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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