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非法捕捞,在我国的明令禁止的行为。但不乏有些不法分子,在法律边缘疯狂来回试探。你知道吗 ?近日,非法捕捞套路上新了!使用“绝户网”非法捕捞渔获物500斤 ,儋州海警查处一起涉嫌非法捕捞案件。报道一出,立马引发了网友的激烈讨论,许多网友纷纷留言,其中有网友留言道:只有你想不到,没有他们做不到的啊。可惜了这智商,用在正道上该多好。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资讯详情 :2021年12月19日,儋州海警局灵北艇在北部湾海域查处一起涉嫌非法捕捞案件,查获涉案人员4人、涉案船舶1艘、非法捕捞渔获物500斤。
当日上午,该局灵北艇在例行巡逻时,发现一艘渔船未正常开启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和北斗导航系统,形迹十分可疑,海警执法员随即要求该船停船接受检查。经查,该船有渔获物约500斤,并涉嫌故意关闭船舶定位识别装置擅自出海,且违规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渔网进行捕捞,现被依法带回儋州海警局接受调查,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案例
近日,楚雄元谋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杨某富、杨某林、杨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
2021年5月1日 21时许,被告人杨某富驾驶一辆无牌三轮车,载着被告人杨某林、杨某到元谋县物茂乡永定河小物茂河段,使用三台电捕器,沿着永定河进行捕鱼。22时许,被告人杨某富、杨某林、杨某被元谋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收缴电捕器三台、渔获物1.44公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富、杨某林、杨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三名被告人对在禁渔期期间实施非法捕捞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从宽处理。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富、杨某林、杨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扣押的三台捕鱼器依法予以没收。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这种非法渔网俗称“绝户网”。一旦使用,会对附近水域的鱼类造成严重的打击。这种非法渔网是一种无论鱼类种类和大小都已灭绝的捕捞行为,严重危害海洋生态环境和鱼类的可持续繁殖。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1.12.22 10:2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