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郑州民警为了调查一起诈骗案件,为了寻找案件出破口,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 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检察院不起诉民警。报道一出,立马引发了网友的激烈讨论,许多网友纷纷留言,其中有网友留言道:被打了被害人家属还出具谅解书,莫不是被威胁了吧?具体情况赶紧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2020年10月15日,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将一起诈骗案立案侦查,并锁定翟某为此诈骗团伙的犯罪嫌疑人。11月2日22时许,祭城路派出所民警将翟某抓获到案。
同日23时许,翟某被传唤至祭城路派出所接受讯问。因翟某拒不认罪,章某作为负责该案件办理的民警之一,为了突破案件,违规对翟某使用手铐,并将翟某带至楼梯监控死角处以“烤全羊”的方式逼取口供。
次日下午,翟某仍不认罪,章某在讯问室和办公室内,通过击打翟某的头部,用棍子敲打等方式继续逼取口供。
当天,翟某因涉嫌诈骗罪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并送押至郑州市第三看守所。经鉴定,翟某体表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11月20日,章某主动到郑州中原区检察院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害人翟某及其母亲吕某均出具谅解书对章某表示谅解。
郑州中原区检察院认为,章某刑讯逼供,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中原区检察院依法决定对章某不起诉。
遭遇刑讯逼供应该怎么办
向人民检察院报案、控告、举报。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从上方的报道,小编感觉很震惊,不能理解民警的行径为何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民警破案心切,能理解,但是寻找突破口的方式不正确。还好嫌疑人只是轻伤,如果下手再重一点,岂不是见不到明天的太阳了。任何人犯罪,都有法律来制裁而不是靠刑讯逼供来解决。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2.01.13 10: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