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1日,四川省什邡市公安局官方微博通报,近期,四川什邡一男子,持仿制式手枪致一人死亡 。通报一出,立马引发了网友的激烈讨论,许多网友纷纷留言,其中有网友留言道: 极端的人真多啊,这个男的后半生算是毁了。具体情况赶紧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四川省什邡市公安局官方微博1月21日发布警情通报:1月17日0时许,什邡市雍城西路某酒店发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致一人死亡。
案发后,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迅速展开联合侦查,于1月20日11时许,将犯罪嫌疑人姜某(男,55岁,什邡市人)抓获归案,缴获仿制式手枪一支。
经审讯,姜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姜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近日,四川什邡一男子凌晨手持枪状物走进酒店前台,开枪打伤工作人员致其倒地不起。监控视频显示,该男子随后从抽屉拿走一些东西后匆忙逃离现场。
案例
犯罪嫌疑人王某华,1964年9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遂宁市,住遂宁市船山区。案发前以承揽工程为生。他与女同学唐某某的恩怨便是源于一场工程劳务。
几年前,王某华承包女同学唐某某位于德阳市中江县某镇凤凰城项目的劳务,后双方在结算工程款项方面发生意见分歧。王某华多次找唐某某及其丈夫王某结算工程劳务款,均未得到妥善处理。
由于王某华在做劳务期间,通过其名下的房产抵押贷款垫付资金。后来他的房产也因此被法院查封,王某华便认为这是由于唐某某、王某不结算工程款造成,遂产生杀害王某和唐某某的念头。
后王某华经胡某介绍,在遂宁市某偏僻处以人民币13000元的价格从向某处购买仿制式手枪1支、子弹20余发放在所驾驶的车上,并伺机作案。
案发当日13时许,王某华在途径遂宁市船山区清平街时,发现王某及其家人正在有颜有味餐厅吃饭,便立即乘出租车至上江城小区自己所驾驶的车辆停放处,将放在车内的手枪装弹、上膛后,驾车来到有颜有味餐厅外,将车内的手枪及猎刀藏在腰间下车等候,伺机杀害王某。
13时35分许,当王某等人吃完饭,从餐厅走出时,王某华上前拿出手枪对着王某头部开枪射击,王某顺手将手枪挡开,致王某头部、右侧面部等处受伤,王某跑向餐厅内躲藏,王某华持枪继续追撵王某,并持刀向王某的家人挥舞。
在追赶中,王某的家人罗某、唐某某挡在王某前面,王某华朝唐某某开枪,致罗某腹部受伤,唐某某被吓住,朝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镇江寺派出所方向跑去,王某华再次向唐某某方向开枪,未击中唐某某。
随后,王某华又向躲在餐厅内的王某开枪,枪支因子弹卡壳未打响,王某华便向船山区滨江路方向逃跑。逃跑时发现前面有公安民警,王某华又将枪口指向追赶的民警,并转身向船山区清平街方向逃跑。
在逃跑至有颜有味餐厅门口时,看见王某仍在餐厅内,便再次向王某开枪,王某未被子弹击中,遂上前与王某华扭打在一起,后公安民警赶至现场将王某华制服并抓获归案,当场从王某华处查获仿制式手枪一支、猎刀两把、子弹四枚。
经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鉴定人罗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鉴定人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遂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疑似手枪是枪支并具有致伤力,其发射弹丸的动力类型为火药。
案发后,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1)王某华不能正确处理矛盾纠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王某华已经着手实行故意杀人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罚。
(3)王某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
(4)王某华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王某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定,王某华犯故意杀人罪、非法买卖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且赔偿受害人王某经济损失
16835.45元,赔偿受害人罗某经济损失50833.72元。
宣判后,王某华表示不服,上诉称:其杀人的对象是王某,被害人罗某重伤的结果不应评价到故意杀人中,自己没有杀害罗某的故意,只是想排除其干扰;一审法院量刑过重。
此外,其辩护人还提出王某华因工程巨亏,拖累子女,导致数次笔录言过其实;王某华在王某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下,贷款为农民工发放工资,品行较好,请求改判有期徒刑。
二审法院从以下几点给予了分析:
(1)关于辩护人所提王某华因工程巨亏,拖累子女,导致数次笔录言过其实的辩护意见。
经查,王某华的讯问笔录系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取得,笔录内容系王某华真实的意思表示,该笔录由王某华本人签字确认且有同步录音录像予以证实,故该辩护意见系辩护人主观臆测,法院不予采纳。
(2)关于王某华及其辩护人所提王某华犯罪对象是王某,罗某重伤结果不应评价到故意杀人中的意见。
经查,王某华为顺利杀害王某,不计后果,对前来制止的罗某开枪射击,击中罗某的胸腹部,王某华作为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其应当知道持危险性较大的枪支射击人体要害部位胸腹部,可能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该行为应当评价为故意杀人罪,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3)关于王某华所提一审法院量刑过重及辩护人所提王某华日常品行较好,请求改判有期徒刑的辩护意见。
经查,王某华在公共场所持枪先后多次射击王某、罗某、唐某某等多人,并且将枪口对准抓捕民警,在逃离现场后,被民警及群众追撵过程中,再次跑回现场对王某开枪射击,其杀人意志坚定,主观恶性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一审法院根据王某华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其无期徒刑,量刑适当。二审不足以再依据其日常表现情况对其从轻处罚。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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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2 10:2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