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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虎记!“不收现金”的行长孙德顺敛财近十亿受审!

  昨日,不收现金”的行长孙德顺敛财近十亿受审了。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其中有网友留言道:太贪心了,孙德顺又想当官又想发财。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2022年2月22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信银行原党委副书记、行长孙德顺受贿一案。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德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3年至2019年,被告人孙德顺利用担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中信银行副行长、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贷款审批、获得授信额度等事项上为相关单位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795亿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孙德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孙德顺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被告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了庭审。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0年3月20日消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行长孙德顺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表示,经查:

  孙德顺丧失理想信念,毫无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严重违背党中央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限制、压降制造业贷款;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向贷款客户借用房产,由他人支付应由其本人承担的费用;

  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职工录用中违规为他人谋取利益;

  价值观极度扭曲,既想当官又想发财,违规经商办企业,为本人及亲友攫取巨额利益;

  贪欲极度膨胀,把贷款审批权力作为谋取个人利益的筹码,与不法商人勾肩搭背,大搞权钱交易,在贷款授信、审批等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表示,孙德顺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系金融领域腐败问题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数额特别巨大的典型,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孙德顺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根据央视播出的专题片《零容忍》第四集《系统施治》,孙德顺有一个特点,不收现金,他认为收现金太低端了,太简单粗暴了。他利益兑现的方式非常专业化,做了层层的掩盖,就是设了很多的防火墙,绕了很多圈,利用特有的金融手段和产品去掩盖。

  孙德顺在银行业工作40多年,是中国金融界唯一一名从银行网点最基层的柜面出纳员做起,一步步成长为国有银行总行行长的干部。他自认为业务能力高超,试图通过精心设计来掩盖权钱交易。

  孙德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行长):因为自己是从基层起来的,业务能力比较强,所以总觉得自己的业务能力在那摆着呢,就造成了一种侥幸的心理。

  调查发现,孙德顺是利用“影子公司”、借助金融手段来完成利益输送的典型,其专业化、复杂化程度相当罕见。他安排两名老部下作为代理人,开设了两家投资平台公司,两家公司前台的所谓法人,实际只是为孙德顺代言的“影子”。

  温暖(孙德顺所控制平台公司负责人):我就是前台的一个发声者,我后面只有一个人,那就是孙德顺。我们主要管理人员的工资,公司的核心业务决策,其实都是由他来决定的,细到相应的份额怎么分配,这些细节也是他来定的。

  一方面,孙德顺在中信银行利用公权力为企业老板批贷款;与此对应,这些老板有的以投资名义,将巨资注入他实际控制的平台公司,有的则送上优质投资项目或投资机会;平台公司用这些老板提供的资金投入那些老板提供的项目,以钱生钱,和老板们共同获利分红,形成利益共同体。

  孙德顺设计了结构极为复杂的重重掩体,两家平台公司是他的核心经营团队,是遮蔽在他身前的第一层“影子”;在平台公司之下又设立了十多家项目公司作为第二层“影子”,项目公司和行贿企业还不是直接交易,而是双方各自再成立空壳公司作为第三层“影子”,多层影子公司层层嵌套。交易主体本身已经魅影重重,资金往来又伪装成各种貌似合法的金融产品、股权投资协议,用“影子交易”为利益输送再蒙上一层迷雾。

  超过多少元算是受贿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贿数额达到30000元以上的,是属于受贿罪数额较大的情形,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贿数额达到30000元以上的,是属于受贿罪数额较大的情形,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小编建议想当官的朋友们,如果你想当官又想发财那就离走向犯罪道路不远了。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2.02.23 09: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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