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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清河县6人被立案调查 因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擅自外出

  我们都知道,自从疫情爆发以来,配合疫情防控是防止疫情爆发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之一。但是总有些不配合防疫工作的人,他们也为此给自己惹上一身麻烦。近期,河北清河县6人被立案调查 因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擅自外出。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在疫情期间擅自外出聚会、聚餐等行为有什么法律责任?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2022年3月5日晚,清河县王官庄镇李某甲、吴某、李某乙、聂某、邱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擅自外出被清河县公安局王官庄派出所、巡特警大队巡查抓获,决定对五人立案调查,依法严肃处理。

  2022年3月5日,伟某(男,清河县人)疫情期间违反防疫规定擅自外出至清河县长江西街,拒不配合执勤民警防疫管理,被立案调查。

  2022年3月5日,邱某、任某疫情期间在清河县泰山路违反规定使用《车辆通行证》,被执勤民警予以教育训诫。执勤民警将证件查扣,司机任某移交园区派出所处理。

  案例1

  2022年2月27日,王某在明知人民政府因疫情依法对东莞市大朗镇封控的情况下,拒不执行相关封控措施,指使周某驾驶货车运载货物从大朗镇杨涌村驶离封控区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王某、周某分别被依法行政拘留5日。

  案例2

  2022年2月27日,杨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关于防疫的相关通告,在大朗镇佛子凹村擅自翻越隔离设施外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杨某被依法行政拘留5日。

  在疫情期间擅自外出聚会、聚餐等行为有什么后果

  对于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如擅自外出聚会、聚餐等,需要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疫情期间擅自外出聚会、聚餐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小编再此呼吁大家,疫情防控期间,必须严格遵守防疫规定。不要在关键时刻掉链子,成为老鼠屎。不要拿自己的宝贵生命开玩笑。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2.03.07 14: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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