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晚,从陕西宝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获悉,宝鸡一确诊病例涉嫌瞒报被立案侦查.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拒绝流调或隐瞒行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希望没有造成人员传播,希望疫情早日过去。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经查,该确诊病例3月8日与朋友在宝鸡市渭滨区太阳市香辣蟹火锅店就餐。3月10日,该病例已知悉香辣蟹火锅店为本轮疫情高风险区,亦明知自己和确诊病例有时空交集,但仍未按照防疫要求向市、区防疫部门自行申报居家隔离。且在身体已出现明显不适症状的情况下,仍多次出入公共场所,不配合宝鸡市高新区相关部门开展流调工作。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宝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其立案侦查。
案例1
2021年11月11日,辽宁省朝阳市疾控中心发布吉林确诊病例13名密接者在朝阳市轨迹和寻找次密接者的消息,经朝阳市公安、疾控流调人员再次流调,发现其中一名吉林确诊病例密接者隐瞒了大连行程及营口接触人员。对于该密接者的瞒报行为,朝阳市双塔区防指决定,在解除隔离后,将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案例2
14日,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官方微博(@未央公安)通报,西安市一名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姚某某在明知自己和确诊病例有轨迹交集仍瞒报致使十余人感染新冠肺炎,当天被立案侦查。全文如下:警情通报
今日,我市一名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被立案侦查。经查,姚某某3月5日曾与确诊病例同处未央区开元路福建海鲜楼,在市防疫指挥部相关轨迹公布后,其明知自己和确诊病例有轨迹交集,却未按照防疫措施要求主动向社区、单位报备,且在自身已出现明显不适症状后仍未报告疾控部门,自行服药并多次出入公共场所,致使十余人感染新冠肺炎。姚某某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我局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其立案侦查。
拒绝流调或隐瞒行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2月11日通过《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简称“《决定》”)。
《决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规定,不服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隔离等措施的,依纪依规依法进行严肃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依纪依规依法进行严肃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居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的,依纪依规依法进行严肃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确诊病例隐瞒行程!“瞒报”是更凶恶的病毒。在疫情当前我们都是同一条绳子上的蚂蚱,是生命的共同体。如果你生命有存在确诊病例瞒报的行为,请及时跟有关部门举报。惩处瞒报者是对医护人员的尊重,也是对生命的尊重。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2.03.16 09:5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