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常州一家长到学校接孩子因未佩戴口罩,导致30多人被感染。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其中有网友留言道:可见佩戴口罩多么重要,大家还是不能放松警惕!那么,疫情传播责任谁承担呢?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3月17日,江苏省常州市召开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通报当地疫情防控工作情况。会上通报,近期,常州市三河口中学校门外,因一位接孩子放学的家长未戴口罩,导致病毒在一定范围内快速传播,30多人被感染。
据悉,在此轮疫情中,常州市阳性感染者基因测序结果属于奥密克戎变异株(BA.2进化分支),病毒传播隐匿、传染性极强,传播速度极快,极易形成社区传播。
案例1
3月17日,在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293场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全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专家组成员庞星火介绍,此次疫情出现一起因聚餐而引发的聚集性疫情。
庞星火指出,感染者50自述于3月7日出现发热症状,未就诊。3月10日与感染者51、52、57、59一行5人前往东城区东直门内北小街丙43号榆乐轩烤鸭店就餐。截至目前,一行5人全部确诊,并导致3名餐厅服务员(感染者54、55、56)感染。
除了未佩戴口罩和聚餐导致身边感染的,还有人隐瞒自身情况被立案。
案例2
安市已有病例因在户外行走时未佩戴口罩被传染,建议市民加强个人防护措施,在户外活动也佩戴口罩。
他介绍,3月10日西安市报告的确诊病例B,因发热在医院就诊时被发现。起初调查显示,该病例没有明确的流行病学史,不在当时已有的传播链条上,这是一个危险的信号,西安是否已经出现了社区传播?各级疾控、公安部门连夜对其开展溯源调查,通过全基因测序、点位摸排、轨迹交叉比对与查看视频监控,终于有了重大发现!
原来病例B在3月6日曾与确诊病例A在户外公共场所有过短暂时空交集。张义说:“当时的场景是,病例A在近距离路过病例B时吐了一口痰并快速离开,病例B当时没有佩戴口罩。有人可能会问,这样吐口痰就能造成传播吗?而且还是在户外。答案是肯定的,病例A于3月8日确诊,3月6日已处于排毒期,人在咳嗽、吐痰、或者打喷嚏的过程中,从体内喷出来的飞沫有大有小,大颗粒的飞沫会直接沉降到地面,而一些小颗粒的飞沫会悬浮在空气中,形成气溶胶,其他人吸入气溶胶即可造成传播。而此时,病例B又没有佩戴口罩,就这样被感染了。”
口罩作为物理阻隔方式之一,既能避免病原体从病毒携带者向外扩散,也能减少人体吸入病原体致病的危险,具有双向隔离保护作用,尤其在疫情期间,戴口罩是重要的个人防护措施。因此呼吁群众,当前流行的新冠病毒奥密克戎毒株传染性非常强,即使在户外,也不能保证绝对安全,应该戴上口罩。还应注意不要随地吐痰,如果咳出痰来,最好用纸巾或手帕将痰包起来,扔进垃圾桶,或者随身带走,事后清洗处理。咳嗽和打喷嚏时适当低头避开他人,用手帕或纸巾掩住口鼻。
此外,记者了解到,病例B还未接种新冠病毒疫苗,如果其接种了新冠病毒疫苗,又佩戴口罩,会降低本次感染的可能性。因此建议,符合接种条件,没有接种禁忌的人群,尽快完成新冠病毒疫苗全程接种,完成全程接种半年后,尽快接种加强针。
疫情传播责任谁承担
两高司法解释规定,明知自己患有传染病,拒绝接受隔离,故意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而明知自己患有或疑似患有传染病,拒接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则可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明知自己患有传染病,拒绝接受隔离,故意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情节严重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2.03.18 10: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