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重庆一女子被男友以自杀威胁逼迫结婚,法院宣判撤销二人婚姻关系。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其中有网友留言道:本身感情是两情相悦,却偏偏要在不爱的基础上死缠烂打,还用自杀这么极端的方式。珍爱生命,远离极端男。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近日,重庆。黄女士以受胁迫结婚为由将自己的丈夫诉至忠县法院,要求撤销二人婚姻关系。经调查后法院了解到,黄女士与丈夫在两年前经人介绍相识,但在相处过程中两人经常发生争吵,黄女士无法忍耐便提出分手,男方非但不同意还以自杀威胁黄女士与其结婚,在逼迫下,无奈黄女士与其登记结婚。但婚后二人并未在一起生活。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女士确实在违背真实意愿情况下被迫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最终判决同意二人撤销婚姻关系。
案例
近日,忠县法院审理一起撤销婚姻纠纷案,判决撤销原告黄某与被告明某的婚姻关系。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原告黄某与被告明某经人介绍相识。相处过程中,原被告因日常琐事时常发生争吵,黄某遂提出分手,而明某不同意。2021年6月、7月,明某到黄某的住处、经营的培训机构吵闹,扬言若原告不与其结婚,就让黄某在同事、朋友面前颜面扫地,并以损害黄某名誉、自杀要挟。原告在被告的胁迫下,于2021年7月26日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之后,双方未共同生活。近日,黄某以受胁迫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关系。庭审中,明某承认其存在上述胁迫行为。
法院裁判
忠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以给原告名誉造成损害、自杀要挟,迫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形下与其办理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知识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 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婚姻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小编再次提醒大家,婚姻是神圣的,强扭的瓜不甜,婚姻不是儿戏,如果双方不是自愿组成家庭,那么婚后幸福的可能会降低,甚至会以离婚收场。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2.04.02 09:4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