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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爆出保供猪肉以次充好 多人被抓 网友:赚发疫钱不亏心吗

  近日,上海疫情依旧严峻复杂,民生问题一直困扰着居家隔离的上海居民,依旧有部分人买菜难甚至买不上菜。为了缓解这个问题,上海相关部门和商户进行合作,不料有人却打着这个幌子做着违背良心的事情,近期,上海有保供猪肉以次充好,多人被抓!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近日,上海闵行区梅陇镇有疫情防控社区居民反映,该镇发放的第四批生活保障物资中,部分猪肉存在质量问题。上海警方第一时间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

  警方通报:2022年4月9日,梅陇镇镇政府与上海咨谕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保供协议》,约定由该公司于4月15日前提供猪肉产品11万份,每份规格为五花肉(2斤)和蹄髈(1斤),涉及采购金额人民币760万余元。其间,犯罪嫌疑人张某(男,38岁)、王某霞(女,37岁)、张某科(男,30岁)通过许某洁(女,34岁)采购人民币300余万元的猪肉后陆续运抵闵行区梅陇镇。在统一发放给辖区居民过程中发现冻猪肉产品中存在肥肉过多、品相不佳、多为边角料且变质变味等问题。发现该情况后,梅陇镇镇政府立即叫停了该批物资的发放,并通报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

  经公安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张某、许某洁、张某科等人在明知提供的保供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仍以次充好,以正常市场价格销售,且数额较大。王某霞则在明知上述人员销售伪劣产品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资金支持,起到帮助作用。

  目前,相关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已被上海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例1

  家住余庆县白泥镇的陈某某,在白泥镇子营农贸市场以销售鲜猪肉为业。2018年9月19日,陈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买一头“母猪”,于次日早上送到鑫源肉联有限责任公司(屠宰场)宰杀。

  宰杀后,检疫员王某某、肉品检验员杨某在检验检疫中发现,陈某某拟出场的猪肉酮体脂肪发黄,因此,未开具检疫合格证明、未加盖验讫印章和附肉品检验合格标志。同时,明确要求不得到市场销售。

  陈某某不顾检疫结果,悄悄销售猪肉

  陈某某不听劝告,当天早上6时30分,他将未通过检验检疫的猪肉拉到子营农贸市场销售摊区,准备以20元/公斤的价格进行销售。

  7时许,检疫员王某某、肉品检验员杨某立即赶到子营农贸市场,对正在分解猪肉的陈某某进行警告,陈某某遮遮掩掩,自称会妥善处理不会销售,但始终没有撤离的意思。

  陈某某所售猪肉抽样送检不合格,被罚130000元!

  10时许,余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余庆县检察院组成联合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对陈某某执意摆放在摊位上的155.03公斤猪肉予以查扣,抽样送检。经遵义市精科信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检测结果不符合《农业部公告235号》标准规定,判定为“不合格”。

  鉴于陈某某执意将未通过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猪肉拉到子营农贸市场销售的严重行为,余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销毁依法查扣的母猪肉155.03公斤;处罚款130000元(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然而,陈某某对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始终不予理睬、不予执行。直到今年8月16日,陈某某仍未缴纳罚款。

  余庆县市监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今年8月16日,余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余庆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罚款130000元,加处罚款130000元,合计260000元。

  立案后,执行法官迅速展开执行工作。一方面依法向陈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文书,限期陈某某配合执行、主动缴纳罚款;一方面启动网络查控程序,搜索陈某某名下财产和银行存款。

  调查发现,陈某某还存在这些违法行为

  法院在调查中发现,陈某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就将自己银行里的17万余元存款全部取出。同时,陈某某还存在多次通知拒不到案、不如实申报财产、不配合执行等违法行为。

  经过周密部署,10月9日“黔山雷暴”执行专项行动的当天,执行法官依法对陈某某实施强制拘传,并对其失信行为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拘留期间,经过教育,陈某某已深刻认识销售“母猪肉”和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违法行为,同时,作出了书面检讨和保证。

  10月21日,陈某某主动交清了罚款130000元。对逾期加处罚款130000元,陈某某与余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达成执行和解。

  案例2

  为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农业农村、工业信息、公安等多个部门重拳出击,深挖彻查了杨某粉、余某勇等11个猪肉经营商贩涉嫌以次充好销售母种猪肉的违法行为,并于12月17日带领违法人员进行现场指认。

  据了解,自2021年10月以来,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先后查获杨某粉、余某勇、刘某应等11个猪肉经营商贩,他们受利益驱使,故意以低于育肥猪一半的价格购买母种猪并经定点屠宰后在中心城区农贸市场内以正常猪肉价格销售,并且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挂牌明示消费者所售猪肉为母种猪肉,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已对黄某经营户罚款3.53万元;拟对张某、丁某三、陈某华等3户未达刑事立案标准的经营户罚款14余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已将其中杨某粉、余某勇、丁某西、刘某平、刘某盘、刘某元、陆某伍、陆某飞等8户涉案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经营户违法犯罪线索移交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综上所述,商贩作为长期从事肉类销售的经营者,在利益的驱使下,售卖的猪肉竟然以次充好,不但违背了从业的基本诚信要求,更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危害。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2.04.19 09: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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