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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香港梁成运间谍案一审宣判无期!间谍罪既遂标准

  近期,香港梁成运间谍案一审宣判无期!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其中有网友留言道:时间过真快,这个案件都这么多年了。支持判决!那么,间谍罪既遂标准是什么呢?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梁成运(英文名JOHN SHING-WAN LEUNG),男,1945年5月1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A801504,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H06816957,美国护照号码505462343。梁成运因涉嫌从事间谍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江苏省苏州市国家安全局于2021年4月15日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于2023年5月15日一审公开宣判,认定梁成运犯间谍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

  案例1

  马某,男,1994年出生,湖北十堰人;梁某,男,1996年出生,马某的同乡。马、梁二人2014年自部队退役。2016年7月,马某在网上连续收到两封陌生人发来的邮件,询问其有无兴趣挣钱,希望马某提供部队的文件资料。马某随即将此事告诉了同乡梁某,两人曾经在部队服役,受过反间防谍和保密教育,立刻意识到在网上遇到了境外间谍,但在金钱诱惑下,二人商量后铤而走险共谋实施间谍活动。马某、梁某作案后不久即被国家安全机关侦查发现并于2016年9月被抓捕归案。至案发,马、梁二人多次合伙作案,利用曾在部队服役的便利条件,通过互联网向境外搜集报送我某部队及军工单位的相关情报,对我国防军事利益安全造成危害。根据侦查掌握事实,国家安全机关确认,该案中通过互联网与马某、梁某联系,指使二人实施间谍活动的人员系台湾军事情报局间谍吴荣同。马某、梁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2017年3月,苏州市国家安全局将马某、梁某以涉嫌间谍罪向苏州市检察院移送起诉。

  案例2

  冯某,男,1977年生,四川绵阳人,苏州市某台资企业员工。2016年8月至10月,冯某因公司安排赴台湾出差,在台期间其通过手机交友软件在网络上与台湾女子刘某结识,不久,二人相约在台多次会面,期间,刘某向冯某提出请其做“大陆市场调查员”的兼职工作,调查苏州地区的经济、治安、政府政策等情况。2017年5月至7月,冯某第二次赴台出差,期间又与刘某多次相约会面,刘某提出让冯转做军用机场的军用飞机“观察员”。至此冯某认识到对方是间谍人员,观察军用飞机是间谍活动。受金钱利诱,冯某仍接受了对方的任务,返回大陆后先后多次赴光福机场等军事目标地区进行观测拍摄,搜集我军事情报。2017年10月,冯某向公司请假专程赴台湾向刘某报送情资,接受间谍经费、活动器材和相关培训。2017年12月,冯某的间谍活动被国家安全机关侦查发现并被抓捕归案。经相关部门鉴定,冯某向刘某搜集报送的情资涉及国家秘密,对我国防军事利益安全造成危害。根据侦查掌握事实,国家安全机关确认,该案中台湾女子刘某系台湾军事情报局间谍。冯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2018年3月,苏州市国家安全局将冯某以涉嫌间谍罪向苏州市检察院移送起诉。

  间谍罪既遂标准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以下三种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不要求三者同时具备。

  (一)参加间谍组织,成为间谍组织的成员,充当间谍

  所谓间谍组织,主要是指外国政府建立的旨在策反我公职人员,向我国国家机构和各种组织进行渗透、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和情报,进行颠覆和破坏活动的组织。参加间谍组织,是指行为人履行一定的加入手续(如挑选、登记、专门训练等),或者在非常情况下虽未按常规正式加入,但事实上已作为该间谍组织的成员进行活动。

  (二)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间谍组织的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使、委托、资助,进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人,例如,某国记者,虽在组织上不隶属于该国间谍组织的成员,但其接受了该国间谍组织收集情报的任务,在此情况下,该记者可视为间谍组织的代理人。这里的代理人应是广义的,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实践中,间谍组织代理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确认。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是指行为人受间谍组织(不管其是否正式加入)及其代理人的命令、派遣、指使、委托为间谍组织服务,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实践中,境外间谍组织既有直接在我国境内秘密设立活动网点,直接派遣,又有大量通过境外其他机构如公司、记者站、商会等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安插或委托具有合法身份的人作为其代理人进行活动。接受间谍组织代理人的任务,虽不是直接从间谍组织处受领任务,实际上与接受间谍组织的任务毫无两样,只是多了一个中间环节,这正是间谍活动隐蔽性的体现。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接受间谍组织或者代理人任务的行为,便满足了间谍罪的构成且既遂的要件。至于行为人是否实施接受的任务或完成程度,对间谍罪的成立且既遂不存在影响。而且,这种行为不需要行为人一定具有间谍的身份,即行为人有否参加间谋组织,不影响该罪的构成。

  (三)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它是指为军事侵略我国国家的敌国提供攸关我国安全的重大车班设施、建设项目、城市等目标的行为。行为方式是在战时为交战敌对国或敌方用画图、文字、使用信号、标记等手段向敌人明示所要轰击我方目标。这里所谓的敌人,不是指国内暗藏的个别敌对分子,而是指军事侵略我国的敌国和武装力量。这种行为不以行为人是否参加间谍组织或是否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为限。行为人只要实施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就构成间谍罪。

  综上所述,参加间谍组织,成为间谍组织的成员,充当间谍,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都视为间谍罪。爱国意识应该深入人心,没有国哪里来的家。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3.05.15 11: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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