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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山东一女子携离婚协议坠海身亡!

  近期,山东一客轮一女子携离婚协议坠海身亡 。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其中有网友留言道:应该很绝望了吧,不然也不会选择这样的方式去结束生命。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5月13日 ,烟台至大连海上客轮航线一位江苏籍女乘客坠海,客轮所属公司安全负责人表示,该女性一个人(乘船),而客轮的栏杆不翻越是掉不下去的。该负责人称,发现女子坠海后,船长立刻停船进行搜寻,烟台搜救中心的一条船参与了搜救,才发现了该女子,女子被打捞上来的时候已经身亡。据悉, 女子的离婚协议书等证件都留着, 该事件仍在调查中。

  案例

  一名男子在多器官发生病变的情况下,向4家保险公司购买了总保额为250万元的保险,半年后,他在公园河内身亡。其父母向其中一家保险公司索赔50万元保险金,该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系自杀或因自身疾病死亡为由拒赔。法院认为死者究竟是因自身原因还是意外身亡难以确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25万元保险金。

  2020年1月8日,沈豪(化名)分别向4家保险公司投保人身保险各一份,总保险金额为250万元,其中在北京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成员意外伤害保险”一份,保险金额为50万元。这项保险只有在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残疾后才支付保险金。同年6月17日凌晨0时35分许,沈豪独自一人到达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盘溪河公园河边,后溺水死亡。经当地警方调查和法医勘验,沈豪的死亡排除

  他杀,为溺水死亡。在沈豪死亡前,他向一位亲属发送了保单照片。

  事发后,死者的父母认为沈豪的死亡属于保险事故,遂向北京某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称需要尸检,警方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沈豪尸体进行病理学解剖检验,该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为:死者沈豪在心功能顺应性差的条件下,在水中突发心衰而致溺水死亡。2021年2月1日,沈豪的父母向儿子生前投保的北京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沈豪的死亡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为由拒赔。沈豪的父母遂将该保险公司起诉到营山县人民法院。

  被告保险公司辩解,沈豪是为了自杀故意入水,又因疾病死亡,并非意外死亡,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原因是:尸检发现沈豪生前多器官原有病变,在水中突发心衰而导致溺水死亡;沈豪有明显自杀嫌疑:同一天向4家保险公司投保意外险总额达250万元;故意在半夜下水;下水前还给亲属发送了个人购买保险信息。

  沈豪究竟是意外身亡还是因疾病或自杀死亡,双方难以达成共识。法院认为,沈豪与被告北京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被保险人沈豪若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被告理应向沈豪的合法继承人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沈豪究竟是意外死亡还是自身原因(疾病或自杀)导致身亡,原、被告各自出示了一定证据。考虑到被保险人沈豪死亡时年仅31周岁、凌晨进入公园、自身原有病变及同一天购买多份保险和购买保险至其死亡时间间距等多方面因素,沈豪因外来因素或自身因素造成死亡的可能性均存在,且无法明确两种可能性的具体概率,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日前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因亲属死亡的保险金25万元。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本案中,被保险人的死亡究竟是意外事故还是因自身疾病或自杀,法院难以确定,故根据上述规定,酌情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减半赔偿保险金。

  综上所述,生命很可贵,生命只有一次,结束了就没有了。不管你的人生是顺境还是逆境都应该保持一个乐观的心态。解决问题的方法一定比困难多。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3.05.16 09:3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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