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可能不一定是你自己的吗?最近,一人离职后被前东家 “反向讨薪”71万。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其中有网友留言道:这样的东家就是要赶紧分。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近日,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民事二审判决,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向滨海新区分行原行长郑提起诉讼,要求返还2013年~2016年业绩薪酬共计70.67万元。上述要求最终被法院驳回。
“反向工资收集”反映了银行绩效工资收回扣除机制正在发挥作用。据中国商业新闻记者不完全统计,招商银行、渤海银行、九江银行等银行在最新年报中披露了银行绩效工资收回扣除金额,其中招商银行2022年收回扣除金额高达5824万元。此外,在主要银行的2022年年报中,超过一半涉及收回和延迟支付绩效工资。一些业内人士指出,随着收回扣除机制的进一步完善,未来的“退款”、“反向讨薪”等方式将成为约束金融机构高管和关键岗位人员的“利器”,银行将形成激励与约束并重、薪酬激励与绩效风险相匹配的环境。
2010年10月,郑某加入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后来成为该行滨海新区分行行长。
2017年,郑某似乎与老东家迎来了“七年之痒”。当年11月,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作出《郑某、王XX处理决定》,决定免去郑某滨海新区分行行长职务。职级暂定技术序列15级,离岗清收,调至分行资产清收中心工作。离岗清收期限为半年。到期后,分行将根据清收情况和损失恢复情况确定下一步处理措施。在其“责任认定”部分,列出了郑某作为分行行长管理不善给银行造成的损失,包括“分行股票信用业务贷前调查不到位”、“虚假评估报告”、“贷后管理不尽职”等。
此后,该行认为郑某担任离岗清收岗位后无清收效果,自2020年11月起,~2021年6月,该行继续旷工,随后作出辞退决定,追索2013年至2016年已发放的绩效工资100%,共计70668.42元。
郑的说法与银行有很多不同。郑某表示,自己没有违规行为,也没有收到2013年的报告~2016年绩效工资。双方的劳动合同已于2020年10月终止,公司在劳动合同终止8个月后通知自己被解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此外,郑某表示,《哈尔滨银行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薪酬追索扣除管理办法》在离职后对自己没有约束力。
戏剧性的是,《哈尔滨银行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薪酬追索扣除管理办法》于2020年11月17日发布。如果根据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主张的开除时间(2021年6月),则在管理办法生效期内。如果劳动合同按照郑主张的2020年10月到期终止,其离职时间早于管理办法生效。
虽然双方各持一词,部分细节深陷“罗生门”,但法院在二审中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表示,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后,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通过《哈尔滨银行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薪酬追回管理办法》通知郑进行绩效追回,缺乏依据,已超过仲裁时效,法院不予支持。
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虽然绩效工资延期支付和工资追索扣除也适用于离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但从目前的案例来看,仲裁时效限制在实际法律应用中仍需注意。例如,在本案中,法院在一审中指出,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已于2017年11月了解相关问题,并对郑进行了免职处理。2021年6月,法院向郑发出《关于追索郑绩效的通知》,追索2013年至2016年已发放的绩效工资时,已超过仲裁时效。根据有关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银行“反向讨薪”可能会逐渐常态化
事实上,这种“反向薪酬案件”并不是个案,银行绩效薪酬追回机制正在逐步完善和发挥作用。
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除制度是指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对风险有直接或重要影响的员工,未履行职责,发生重大违法行为或造成重大风险损失,金融企业不仅可以停止支付未支付的部分或全部工资,还可以恢复已支付的绩效工资。
该机制可追溯到2010年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商业银行稳定薪酬监管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制定绩效薪酬延期追回扣除规定;2021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建立和完善银行业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回扣除机制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绩效薪酬追回扣除机制的有关规定。并继续进行工资延期支付的现场检查和评估。2022年8月2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再次明确建立健全工资分配递延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规定该制度也适用于离职人员和退休人员。
事实上,随着机制的不断完善,许多机构已经开始“进入市场”,实施绩效工资延期支付和追索扣除制度。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今年3月的信息,截至3月,95%以上的中国银行业保险机构已经制定并实施了绩效工资延期支付和追索扣除制度。特别是在一些高风险机构,相关制度在追究非法高管责任、挽回资产损失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外,中国商业新闻记者发现,在上市银行去年的年度报告中,招商银行、渤海银行和九江银行已经宣布了具体的追回金额。与此同时,超过一半的银行在年度报告中表示,追回和延迟支付绩效工资。
根据招商银行去年的年度报告,报告期内有2876名员工追回绩效工资,总绩效工资5824万元。根据年度报告披露的员工总数,约2.6%的员工遇到追回扣除,人均2.03万元。此外,据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3月份披露,山西5家城市商业银行在合并重组期间追回了61名高管和关键岗位人员的绩效工资3359万元。
与上述两家银行相比,渤海银行虽然整体恢复规模不大,但人均“退款”金额相当高。根据银行年度报告,2022年恢复370人绩效工资1760万元,人均4.76万元。
此外,虽然许多银行没有披露追索扣除金额,但在年度报告中涉及追索扣除的相关声明。例如,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在年度报告中提到,如果风险超常暴露,将“恢复相应期限内支付的绩效工资”、“未支付部分停止付款”等。中国工商银行在2022年年报中提到,截至披露日,总行高级管理人员和对总行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员工不涉及2022年绩效工资的相关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追索扣款外,绩效工资延期支付也成为银行年报中提到的关键词。例如,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光大银行在绩效工资延期支付的比例和时间上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延期支付的比例至少为40%,延期支付的期限不少于3年。兴业银行规定,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工资延期支付比例为50%。
综上所述,小编在此提醒大家,不要有侥幸心理,一旦构成犯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3.05.22 10:4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