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了《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白皮书》。自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起,法院共受理了143起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纠纷。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其中有网友留言道:未成年就是要保护起来的,不然容易误入歧途,就毁了。那么,涉未成年人网络案件如何维权?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案例一:
因感情纠纷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暴力的成年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甲某与被告丙某之间存在情感纠纷。为了发泄情绪,丙某利用自己的微博账号发布了一系列微博,攻击甲某和甲某的未成年女儿乙某1、乙某2,其中一张公开了乙某1的肖像照;此外,丙某还向甲某、乙某1发送了几十条短信,对甲某、乙某1发送了几十条短信、B2被虐待。C发送的攻击和虐待内容包括对B1外观的侮辱性评价、“B2系非婚生子女”、“B2没有资格学习XX学校”、“B2向教授行贿”等。A认为被告C在微博上对B1、B2恶意侮辱诽谤,导致其社会评价显著降低,给女儿的生活和学习带来巨大麻烦,造成不可挽回的精神伤害,严重侵犯了B1、乙某2和甲某本人的名誉权,因此要求丙某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丙某涉案博文直接提及乙某11、B2的名字具有特定的方向性。C披露了B1的肖像照片,并使用了侮辱性的词语,不仅构成了对B1肖像权的侵犯,而且贬低了B1的人格尊严,构成了对B1名誉权的侵犯。同时,本文还围绕B2的学习情况进行了负面评论。根据案件证据,该评论没有事实基础,这是一种没有事实基础的谣言和诽谤。由于该评论足以降低原告B2的社会评价,因此也构成了对原告B2名誉权的侵犯。法院裁定,被告C应向B1和B2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具有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一方面,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还处于发展阶段,不成熟,容易受到外界评价的影响;另一方面,大多数未成年人也是未成年人,他们识别和筛选信息的能力较低,容易被误导,根据片面信息对他人进行负面评价。与成年人相比,外观特征很容易对未成年人的社会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可能导致校园欺凌、网络暴力等,不容忽视。本案是一种充分反映未成年人在人格权纠纷中“特殊、优先”保护原则的案件。
案例二:
邻里纠纷不应影响儿童的健康成长
[基本案情]
B某与未成年子女A某1在社区活动时,因物业管理与隔壁社区居民发生争执,被告丁某拍摄并记录了争执过程。视频中,B某身体特征清晰,未成年人A某1未戴口罩,面部清晰。丁某未经原告许可向他人发布上述视频。被告丙某因个人类似物业纠纷,在微信群中看到上述视频(包括对A某1父亲A某2的负面评价),未经核实即将将包含视频转载到多个网络平台。A1、甲某2、乙某认为丁某、丙某的行为构成对甲某1的行为、B肖像权和名誉权的侵犯构成对A2名誉权的侵犯。因此,丁某和C某被要求向三原告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涉案视频由丁某拍摄并传播给他人,视频内容是B某与邻居在社区的纠纷。但视频并没有充分反映客观事实,主要是针对B某的贬损。同时,在视频中,B某儿子A某1的脸没有被遮挡,完全暴露在有争议的视频中;B某的身体特征清晰,因此丁某的行为构成了A某1、B肖像权的侵犯;视频内容也导致了B社会评价的降低,构成了对B名誉权的侵犯。C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了另一段加工后视频,增加了对A2的负面评价。除了侵犯A1的肖像权、B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外,他还侵犯了A2的名誉权。法院裁定丁某公开向B、A1道歉赔偿损失;C某向三原告道歉赔偿损失。
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具有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近年来,邻里纠纷从线下发展到网络,导致网络侵权甚至网络暴力的案件越来越多。许多案件还涉及到未成年人肖像和个人信息的不当披露。这个案子就是这样一个典型的案例。本案明确规定,纠纷应采取合理的方式,特别是未经同意,未成年人肖像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播。未成年人仍处于身心发展过程中。一方面,成年人在处理生活中的纠纷时,应尽量避免对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要特别注意网络传播环境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的扩大性和持续性伤害。
案例三:
未经同意,未成年人就医视频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构成侵权
[基本案情]
原告A由亲属陪同到医院儿科门诊,由主任医师B看病。未经A、监护人同意,医院将A的看病过程拍摄编辑成视频,公开发布在以B为实名注册主体的短视频平台账号中。原告监护人认为,短视频标注的主题是“孩子什么时候能好?我得问父母这个问题”。视频内容透露了原告的病情。主要内容通过编辑显示了原告就诊时的“问题”和“坏习惯”。大拇指和评论量很高。同时,结合视频负面评论,认为某医院、某乙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肖像权和名誉权,要求乙某和某医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维权合理费用,并要求某科技公司作为短视频平台运营商,因未履行平台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视频由医院拍摄编辑。视频内容是乙某在诊室看原告的过程。乙某配合完成相关拍摄,涉案视频发布在乙某实名注册、以乙某名称为昵称、肖像为头像的短视频账号中。客观上,公众观看涉案账号发布的视频也能给乙某带来一定的流量和关注。同时,结合视频账号以往的运营情况,未经原告许可,乙某、某医院拍摄并在网络短视频平台上公开发布涉案视频,公开原告肖像,构成侵犯甲某肖像权。同时,所涉及的视频内容有一定的编辑倾向,表明原告存在行为习惯等疾病,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公众对原告的负面评价,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一般来说,大多数患者不愿意披露自己的治疗过程和疾病情况,医疗内容有一定的隐私,应属于个人隐私,B和医院将原告的医疗信息以视频的形式在网上披露,构成对原告隐私权的侵犯。法院裁定,被告B和医院共同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和维权合理支出的责任。在运营短视频平台的过程中,一家科技公司已经履行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义务,不承担责任。
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具有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在通过短视频传播知识的过程中,医疗机构或从业人员应特别注意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医院和医生在创新诊疗模式的同时,应主动承担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责任,严格履行对患者保密的职业要求,严格遵守法律底线,避免因行为不当而对未成年人的身心造成不可弥补的创伤。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言行负责。小编在此提醒大家,不要有侥幸心理,一旦构成犯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3.05.29 10:4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