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是大部分离婚案件最大的争议焦点。夫妻共同财产的构成、数量往往复杂,法官有时会耗费大量时间精力用于调查取证。如果,丈夫擅赠房产有法律效力吗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孟先生和赵女士有两个女儿,孟华和孟霞。李超是孟华的儿子。为了获得儿子的入学资格,李超未经赵女士同意与孟先生签订了赠与合同,将孟先生名下50%的房产份额转让给了李超。孟先生和赵女士都去世后,孟霞向法院起诉李超和孟华,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并将房屋产权恢复登记到孟先生名下。经审理,法院裁定孟先生与李超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驳回了以孟先生名义恢复房屋产权登记的请求。
原告孟霞诉说,涉案房屋是孟先生和赵女士夫妻的共同财产,房屋登记在孟先生名下。2017年,孟华瞒着赵女士与孟先生协商称孙子入学,需要满足父母拥有至少50%学区房屋所有权的条件。他要求孟先生以赠与的名义将涉案房屋50%的产权转让给李超,李超儿子入学资格审核通过后,相应的产权将恢复原状。孟先生同意了孟华、李超的要求,并于2017年10月31日与李超签订了赠与合同,将涉案房屋50%的产权赠与李超并办理了登记手续。现在涉案房屋的登记状态是孟先生和李超各持有50%的份额。后来,李超的儿子通过了入学考试,但他没有以孟先生的名义恢复房屋产权登记。孟霞认为,赠与合同侵犯了他的利益,应该无效。
被告李超辩称,他与孟先生的赠与合同合法有效。涉案房屋为孟先生与赵女士夫妻共同财产。孟先生有权处分50%的房产,不损害他人利益,因此不同意孟霞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发现,2018年7月5日,孟先生和赵女士根据赠与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李超,要求撤销孟先生和李超之间的赠与合同,并将涉案房产登记恢复原状。两人在诉状中表示,2017年,李超的母亲孟华私下与孟先生商量,将房屋50%的产权转让给李超,并在儿子通过入学资格审查后立即将相应的产权登记恢复原状。。。整个过程中的赠与和过户行为未经涉案房屋所有人赵女士同意。赵女士于2019年3月1日去世。2020年6月5日,孟先生撤回起诉,在撤诉申请中表示:我自愿将涉案房屋50%赠与李超,我确认并承认了赠与过程,并申请撤回对李超的起诉。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房屋是孟先生与赵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因此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他们共同享有该财产的所有权,不分份额。关于赠与合同的有效性,涉案房屋是孟先生与赵女士夫妻的共同财产。孟先生和李超都清楚地知道,未经赵女士同意,他们擅自分割了房屋的产权,孟先生将房屋50%的份额捐给了李超。上述赠与严重侵犯了赵女士的财产利益。赵女士生前就此提出异议并提起诉讼,但由于赵女士在诉讼期间去世,诉讼目的未能最终实现。现在,作为赵女士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孟霞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孟先生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法律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孟霞要求恢复房屋产权登记。由于产权证的颁发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原产权人死亡,法院不支持孟霞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已生效。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房地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未约定共有的房地产或者动产按份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有家庭关系外,视为按份共有。基于夫妻的特殊身份关系,夫妻没有明确约定共同财产为共同所有,形成共同所有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有平等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权利的,由于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决定和处分;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达成协议。本案涉及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孟先生和赵女士无权分割共同财产的个人份额。只有在共同关系终止时,才能分割共同财产,从而确定各自的财产份额。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孟先生无权擅自将与赵女士共同共有的房产中50%的份额赠与他人。
综上所述,夫妻共有财产,必须经过另一方同意后才能赠与,不然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3.06.07 11: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