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的女子房门被封死有了最新进展,最新消息指明,封门邻居被指已离世,律师建议,如果封门邻居已经死亡,可以要求家属搬离房屋,提起诉讼。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6月18日,余女士在网上发布了一段视频,称她位于辽宁省朝阳市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一个社区14楼的一所房子被门对面的1401名居民用衣柜封住,并已报警。6月19日下午,中共喀左县委宣传部发布通知,称喀左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专门调查组,全面调查取证,维护合法权益。
根据法院判决,1401名居民庞于2020年进入并“使用”了余女士的1402所房子。6月19日下午,一位与庞共事的老板告诉《红星新闻》,庞去年去世。6月20日,余女士还向记者确认,19日晚,调查人员告诉她庞已经去世。然而,她认为1401年的房子里仍然有人员活动的痕迹。据警方称,庞的家人现在住在1401年,工作人员正在尽快协商解决此事。
一审判决1402房应属于全款买房买家
据余女士介绍,她不住在当地。2018年,在当地中介的介绍下,她全额购买了位于14楼的1402号房屋。她去房管局办理房产证时,工作人员告诉她无法办理,需要与开发商沟通,但余女士一直无法与开发商取得联系。随后,余女士委托中介和售楼处出售房屋。2020年,售楼处工作人员告诉余女士,门1401号房的居民正在装修女士的房子,问余女士是否已经把房子卖给了1401号房的居民。余女士非常惊讶。她赶紧去社区检查,发现14楼的消防通道被锁住了。随后,余女士将1401名居民和开发商朝阳九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峰房地产)起诉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她签订的销售合同有效,开发商配合她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根据裁判文书网的公开判决,2016年7月,九峰房地产与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发生贷款合同纠纷。作为原告,小额贷款公司向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申请查封被告九峰房地产开发建设的房屋,判决九峰房地产相关负责人赔偿小额贷款公司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贷款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实施期间,小额贷款公司与余女士、九峰房地产达成三方协议,九峰房地产将被查封的三套房屋抵消给余女士,以偿还九峰房地产对贷款公司的债务。2018年7月4日,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终止了对这三套房屋的查封。同日,余女士与九峰房地产签订了三份《商品房销售合同(预售)》,九峰房地产提供收据,并在网上签字备案。
余女士在一审法院表示,在签订合同当天,她一次性向九峰房地产结清了105多万元的房款。随后,她多次发现九峰房地产催交房屋,要求九峰房地产配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但九峰房地产不配合。
一审中,1401名居民庞某告诉法院,2015年8月,他与九峰房地产签订协议,承包上述房地产所在社区35万元的工程,用1401对门的1402(即余女士后来被衣柜封住的房屋)抵消“工程款”。余女士2018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的另外两栋房屋也在2015年8月以同样的形式抵消了陈某90万元的“工程款”。对于房产证的问题,庞某在一审法院提到,“当时我说我不能申请房产证,所以我没有申请房产证。”
2020年12月,辽宁省喀喇沁左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裁定,2018年7月4日与九峰地产就涉案房屋达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有效,要求九峰地产协助女性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
法院二审判决 庞某曾“入住”1402房,确定女性为合法业主
2021年6月,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了庞某的上诉。
二审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庞某、陈某关于抵顶工程款的“协议”均在工程施工前签订,但明确了工程总成本和用于抵顶工程款的建筑号。庞某、陈某均不能提供协议中涉及的建设工程相关账户或工程结算手续,九峰地产也不能提供“协议”中涉及的工程财务结算凭证。2016年,法院查封了3处房产。2018年接触查封期间,没有证据表明庞某、陈某对查封提出异议。法院认为庞某、车某的陈述证据不足,不予采纳。
二审中,庞某出示了2020年5月1402房的电费记录和2020年7月的水费记录,以证明他已“合法”占有并入住1402房。但法院认为,这些水电费单据不足以支持庞某“以房抵工程款”协议的成立。
余女士告诉记者,2021年7月,她凭法院判决申请了房产证。后来,由于他们的忙碌,他们没有处理上述财产相关的事情。今年6月18日,她去了1402所房子,但发现门已经被衣柜封住了。“我的要求只是拿回我合法的东西来保护我自己的合法权益。”余女士说。
余女士说,18日,当她去14楼时,拖鞋和矿泉水被1401名居民用作换鞋区。她在1401门上贴了一张信息笔记。但后来,当她再次去14楼时,她发现拖鞋、矿泉水和她留下的笔记都不见了。据警方称,庞的家人现在住在1401,工作人员正在尽快协商解决此事。
律师说法:如果封门邻居已经死亡,可以要求家属搬离房屋,提起诉讼
没有房产证的庞根据工程款的“协议”打开邻居的房产并使用。他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吗?余女士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由于庞不能提供协议中涉及的建设项目相关账户或项目结算程序,九峰房地产不能提供“协议”中涉及的项目财务结算凭证,抵押协议无效。庞知道房屋有权负担,无法登记转让,仍履行协议。庞侵犯了该女子的房屋,属于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如果拒绝返还,情节严重,可能涉嫌侵占罪。
庞某死后,余女士可以要求侵占人搬出房屋,恢复原状。对方拒不配合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涉案财产价值较大,符合侵占罪立案标准的,余女士可以通过刑事自诉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庞某关于抵顶工程款的“协议”是在工程施工前签订的,但明确了工程总成本和用于抵顶工程款的建筑数量。但庞某无法提供协议中涉及工程结算的程序,2016年法院查封房产至2018年解封期间,庞某未就查封提出任何异议,因此法院未确定庞某关于抵顶工程款的“协议”的有效性。庞某关于抵顶工程款的“协议”不具有有效性的,庞某按照工程款抵顶的“协议”打通了于女士的房屋并使用。显然,它侵犯了于女士的财产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庞某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如果庞某已经死亡,因为房子现在由庞某的家人居住,余女士有权将庞某的家人作为侵权人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庞某的家人停止侵权、搬出房屋、拆除封门衣柜、赔偿损失等。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3.06.21 09: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