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是严重的不道德行为,也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这是不允许的。近日网曝,南宁兴宁区纪检委通报财政局一工作人员被指嫖娼,消息一出引发网络关注。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资讯详情:2021年10月30日,南宁兴宁区纪检委通报财政局一工作人员被指嫖娼:杨某某因个人感情纠纷问题引发网络关注。经初步核实,杨某某未婚、非中共党员,网上内容非杨某某所发。其本人已报警,公安机关已受理。
10月29日,一段自称广西南宁“兴宁区财政局的办公室主任杨某某”的自述在网上流传。
自述中,此人自称是兴宁区财政局一主任,他称自己是“三观不正的衣冠禽兽”,不仅乱搞男女关系,还与领导一起嫖娼,为领导“站岗”望风。杨某某甚至还称“尽管嫖娼违法,可是大家都这么做,也没抓……”
伴随这段自述传出的还有两个视频,疑为杨某某的男子在与一女子交谈时表示“我们那帮领导天天去嫖娼,有人抓他们吗……我跟领导一起去嫖过娼……给他们把门……万一有人来查怎么办……”
在另一份网传视频中,疑为杨某某称自己去嫖娼的聊天记录,其中不乏言语暧昧、关系不正当的聊天内容,而视频中录音双方也在就此内容进行讨论,录音中男子还称“反正我又不吃亏。”
据知情人爆料称,此致歉信系杨某某女友趁他喝醉所写,并用杨某某的手机发到他所在的群里,“两人已分手,女方表示,这种男人就该得到制裁。10月29日,兴宁区财政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情况说明:我局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杨某某因个人感情纠纷问题引发网络关注,我局高度重视,正在调查核实。
目前,经南宁兴宁区纪检委初步核实,杨某某未婚、非中共党员,网上内容非杨某某所发,其已报警。
嫖娼被抓会留案底吗?
嫖娼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不会留案底,但可以在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可以查询到相关的记录。
《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综上所述,嫖娼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不会留案底,但可以在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可以查询到相关的记录。以上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1.10.31 16:4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