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一男子酒后对着民警叫嚣“拷我嘛” 一查竟是诈骗逃犯。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那么,在逃诈骗犯落网怎么处理?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资讯详情:近日,沙坪坝区小龙坎一家饭店里人声鼎沸,顾客络绎不绝。其中一桌坐着4位年轻人,酒后来了兴致,突然起身走向在旁边一桌坐着的两位中年人敬酒。两个中年人看他们可能喝多了,也不好拒绝,便对饮了一杯,顺便嘱咐:“小崽崽些少喝点”。
吃完饭后,两位中年人准备离开时,双方产生纠纷,其中一位中年人报了警。小龙坎派出所民警赶到后,见双方都带着些醉意,为避免现场越来越混乱,便将双方带回派出所调解。
回到派出所后,民警依次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但年轻人这一桌的“大哥”廖某显然酒劲还没过,不时在其他人回答询问时上前打断,对正在值班民警胡搅蛮缠,试图装“大佬”。
民警询问廖某与同桌的两个未成年人是什么关系时,廖某支支吾吾不肯明说,民警持续追问时,廖某突然冒出一句“啷个嘛,你们觉得我是黑社会组织吗?来嘛,拷我嘛!”,随即伸出了双拳示意民警。
在接下来的例行核查中,前台女民警发现醉酒无理取闹的廖某竟是诈骗逃犯,因诈骗罪正被成都市某公安分局网上追逃。经请示派出所领导,值班民警准备当即实施抓捕。
但廖某及其朋友一伙人正在酒劲上,直接抓捕很可能引起场面混乱。民警正愁如何在醉酒的众人之中将其抓获时,醉酒的廖某主动提出想要借用派出所厕所。
其中一位民警灵机一动,不动声色地将廖某带往讯问室旁边的厕所,耐心等待廖某如厕完毕出门后,直接将其带进讯问室开展讯问工作。目前,廖俊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已被移交至成都警方做下一步处理。
在逃诈骗犯落网怎么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我们都知道在实际生活中,近年来诈骗案件是比较多的,电网网络诈骗是属于犯罪的行为,切勿以身试法远离犯罪。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1.11.11 16:1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