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美国圣地亚哥警方公布一段视频,视频显示,当地时间3月3日,当地警方开枪打死一名华裔女子。 事发当时,一名警察前往这名47岁的女子的公寓,递送法院的驱逐令。这位名叫Yan Li的女子在门口接过驱逐令,但手中持有一把菜刀,并和警察对峙。 随后警方进入Yan Li房间,警方先是让她举起双手,但她仍然拒绝照做并不断喊叫。警方便用装有“豆袋子弹”的枪开了两枪,但Yan
Li拿着刀从冲向警察,最终Yan Li被警方击毙。 当地时间3月3日,美国肯塔基州路易斯维尔的大陪审团宣布,“美国非洲裔女子泰勒遭警察枪杀案”中涉事警察布雷特·汉克森的三项肆意危害罪指控均不成立。 陪审团指出,对汉克森的指控并非针对泰勒之死,而是汉克森当时盲目从公寓外开枪的举动是否为周围邻居带来危险,据悉,汉克森当时发射的子弹进入了附近公寓,险对公寓内的3人造成危害。汉克森也是泰勒案中唯一被指控的警员,其他两位涉事警员并未受到指控。 2020年3月13日,美国肯塔基州路易斯维尔警方在接到错误情报后闯入布伦娜·泰勒的家中搜查毒品,泰勒及男友误认为警察是非法入侵者,因此开枪自卫,随后警方开枪射击多次,导致泰勒身中数枪后身亡,警方最终没有在泰勒公寓内找到任何毒品。泰勒家人起诉了3名涉事警察,但肯塔基州检方之后称,两名涉事警察“有正当开枪理由”因此免予起诉,事发后,全美多地爆发了多起大规模抗议。 一枪打死人怎么量刑 属于故意杀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综上所述,国外的法律不同我国,小编呼吁在海外的华侨同胞,学会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如果遇到困扰可以跟当地的驻华大使馆求助。再者说小编建议回国定居,毕竟中国是全球安全指数最高的国家之一。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2年3月14日,据四川乐山中院消息,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近日,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李健执行死刑。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 2017年12月14日18时左右,四川乐山的王某欣从自己家中外出至附近的绿心公园散步失联;同年12月22日,失联7天的王某欣的遗体被找到,凶手李健被抓获。此案曾轰动全国,引发网友广泛关注。 2019年4月21日,该案在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李健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被判处死刑。 2020年3月1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此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李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裁定,同意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核准对李健判处死刑的刑事裁定。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安排罪犯李健会见了近亲属,依法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利。 得知罪犯李健已被依法执行死刑的消息,受害人王某欣的父亲王岷高表示,现在该案终于尘埃落定,自己心中的一块石头也落地了,感谢所有关心和帮助过自己的朋友。 故意杀人如何处罚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之前提。 2、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3、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 4、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综上所述,随着凶手被执行死刑,以告死者在天之灵。也希望死者家属能早日从悲痛中走出来,恢复生活轨道。毕竟生活还是要继续,未来可期。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近日,上海二中院对一起丈夫三年给情人转账10多万,妻子起诉要求返还的案件作出二审判决。2017年颜某在KTV认识2002年生的甘某,两人发展为情人关系,直至2020年10月结束。在此期间颜某向甘某转账10多万,妻子卢某得知后诉至法院,要求甘某返还。颜某称没给过甘某生活费,都是给她买东西,小额转账是无偿送的,大额则是给她开店用。 甘某表示,颜某给的钱是他们共同开销的资金,包括开房、吃饭、付房租等,她也向颜某转过钱。颜某曾于2020年8月给她转账50000元,要求保持情人关系,她没有同意就还给了颜某。一审法院认为,颜某在甘某未成年的情况下,以有妇之夫的身份与甘某保持三年情人关系,颜某是极其不道德的行为,应予以谴责。关系存续期间给甘某货币是一种非法给付,颜某与甘某之间互有经济往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颜某就案涉金额有赠与意思。夫妻共同财产遭丈夫挥霍用于不正当的目的,根据民法典,卢某可以行使自己的救济权利,但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基于夫妻关系,卢某不享有要求颜某赔偿的权利。 早在 2021 年年末,卢某就曾在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 年 2 月 21
日,卢某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但在一审判决后,卢某不服,上诉到上海市第二中院。 根据判决书,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卢某与颜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 2005 年 1 月 31 日登记结婚。 2017 年 9 月,颜某与甘某在量贩 KTV 相识。2017 年 10 月,颜某与甘某发生性关系,双方建立情人关系。颜某与甘某之间的情人关系至
2020 年 10 月结束。 2017 年 10 月至 2020 年 9 月期间,颜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甘某 40,000 元(2020 年 4 月 25 日、4 月 28 日、5
月 4 日、8 月 24 日各 10,000 元)、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给甘某 35,048 元(2018 年 2 月 27 日至 2020 年 9 月 17
日共 14 次,每次几百元到数千元不等)、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甘某 4,706 元(2017 年 10 月 31 日至 2019 年 8 月 5 日共 5
次)。 2020 年 5 月 27 日,颜某陪同甘某至商场购买钻戒一枚,价值 16,100
元,由甘某名下的银行卡支付。后在颜某与甘某争吵过程中,甘某将该枚钻戒扔给了颜某,颜某在庭审中表示扔给颜某的钻戒,颜某没有拿,后找不到了。 2020 年 8 月 19 日,颜某通过银行转账给甘某 50,000 元。2020 年 8 月 21 日,甘某转账给颜某 50,000 元。 2020 年 9 月 25 日,颜某在银行 ATM 机上取现 10,000 元。2020 年 9 月 27 日,颜某在银行 ATM 机上取现
5,000 元。卢某、颜某主张,该部分取现 15,000 元交付给了甘某,依据是颜某与甘某于 2020 年 10 月 4 日聊天记录中甘某承认收到 15,000
元。对此,甘某不予认可,认为微信聊天记录中讲到了 15,000 元,但这 15,000 元不是现金是颜某转账中的钱。 情人:给的钱用于共同开销,也给对方转过钱 一审审理中,卢某表示,对于颜某、甘某情人关系之间的具体细节不清楚。 颜某陈述,他没有给过甘某生活费,都是花钱给甘某买东西,小额转账都是基于情人关系无偿送的,大额的几笔金额为甘某开店给的,他给甘某钱,甘某买钻戒是其个人行为与他没有关系,钻戒找不到的责任不应由他承担。 甘某陈述,颜某给她的钱是他们在一起共同开销的资金,包括一起开房、吃饭、支付房租等,他也曾向颜某转账过钱,2020 年给的 40,000 元中其中
16,100 元买了钻戒后吵架后扔给颜某,其余的都在日常开销中用掉了,颜某曾转账给她 50,000 元(2020 年 8 月 19
日),要求她与颜某保持情人关系,她没有同意,就把 50,000 元(2020 年 8 月 21 日)还给了颜某。 针对甘某主张共同开销、转账给颜某钱款的事实,颜某表示,甘某的开销记录中有些是和他一起消费的,有些消费与他无关,当时双方保持关系,双方相互有发红包的行为,他发红包的金额没有统计在卢某主张的金额中。 法院:行为极不道德,双方互有经济往来 一审法院认为:颜某在甘某尚未成年的情况下,以一个有妇之夫的身份开始与甘某保持长达三年之久的情人关系是极其不道德的行为,应予以谴责。 在颜某、甘某这种关系存续期间,颜某给付甘某货币的目的就是维持这种不符合公序良俗的关系,其实质是一种非法给付。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颜某、甘某之间互有经济往来,在甘某的消费记录中也有颜某、甘某共同消费的情形存在,虽然颜某给付甘某货币金额大于甘某给付颜某货币金额,但基于颜某、甘某之间的情人关系,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判断,多给付的金额中除了可能涉及赠与外,还有可能涉及双方情人交往中的共同开销费用,另外颜某曾给付甘某的一笔大额金额
50,000 元,甘某承认这笔钱是赠与的,但这笔钱由甘某还给了颜某,故现甘某抗辩除购买钻戒的 16,100
元外,其余的金额系颜某给付共同开销的费用,有一定的合理性。 在此基础上,本案所涉价值 16,100
元的钻戒基于甘某的自认,应属于颜某、甘某赠与关系中所涉的标的物,钻戒是颜某、甘某一起选购的,资金来源于颜某,虽然最终付款是从甘某银行卡上支出的,但本质还是属于颜某赠与甘某钻戒一枚,卢某与颜某主张标的物是货币
16,100 元,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除此 16,100
元之外的本案所涉金额,卢某及颜某主张系赠与关系中的标的物,鉴于上述分析,甘某抗辩共同开销有一定的合理性,在此基础上,卢某及颜某应就主张的金额系基于赠与关系发生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然本案中颜某交付本案所涉金额时,并无依据证明当时其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其主张的事实,真伪不明,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综上,颜某、甘某之间就钻戒发生的赠与关系依法应属于无效,然根据颜某、甘某对钻戒处理的陈述,现甘某不占有钻戒,故不存在返还义务,颜某陈述钻戒在甘某扔给其后就找不到了,其陈述的真实性值得商榷。 鉴此,卢某主张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卢某某来讲,颜某认可本案所涉颜某给付甘某的货币系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现该夫妻共同财产遭颜某挥霍用于不正当的目的,侵害了卢某的合法权益,由此依据民法典婚姻编的相关规定,可以针对颜某的行为及造成的后果行使自己的救济权利,然在婚姻存续期间,基于夫妻关系,卢某不享有要求颜某赔偿的权利。 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颜某与甘某就钻戒一枚发生的赠与关系无效;二、驳回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认定的事实属实,该院予以确认。 上海市第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依法应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当事人须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卢某某认为颜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甘某某的行为无效,甘某某理应返还系争钱款。 对此该院认为,一审依据查明的事实认定颜某与甘某之间互有经济往来,且根据在案证据无法认定颜某就系争钱款存在赠与的意思表示,遂判决驳回了卢某的相关诉请,无不妥。 上海市第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综上所述,婚姻不易,如果感情破裂可以通过离婚结束婚姻生活,但是男子偏偏选择用出轨他人来给婚姻添堵。夫妻共同财产应该用于夫妻双方上,男子的做法已经违背了做人的基本道德。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房子全给了孙女,奶奶未得到照料还成被告 三年前,陆芸家位于苏州的房屋被拆迁,当时她的丈夫和儿子已去世多年,女儿也放弃了拆迁利益。陆芸与孙女小娟等签订人民调解协议,约定拆迁所得房屋全部归小娟所有,而小娟则需提供一套小户型房屋供其无条件居住,同时需经常探望,在需要时照顾其生活起居、陪同看病等。 之后,拆迁所得的三套房屋均登记在了小娟名下。然而,她却未按约探望、照顾奶奶,年逾七旬的陆芸长期独居,身体每况愈下。 2020年2月,陆芸无奈将这套房屋出租,自己则搬到养老院居住,房租用来贴补养老院的费用。出租前,陆芸明确告知租客房屋是孙女的拆迁安置房并出示了人民调解协议。 小娟在得知这一情况后,认为奶奶明确放弃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其虽可以无条件居住,但无权将房屋出租并受益。在未与奶奶沟通的情况下,小娟将租客诉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并增列奶奶为第三人,请求法院确认这份租赁合同无效,要求租客立即搬出。 孙女不让奶奶出租房屋,打官司两审均败诉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陆芸将涉案房屋出租是否违反其与小娟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有无侵犯小娟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吴中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顾霞介绍。 吴中法院一审审理认为,首先,陆芸和租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通过中介居间达成的,租客有理由相信她有出租房屋的权利,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同时,法官并未拘泥于调解协议中的文字含义,而是从孙女和奶奶的关系、拆迁安置房的来源、奶奶出租房屋的原因等多角度进行分析,认为小娟除房屋所有权外,已将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利让渡给陆芸。 据此,吴中法院判决驳回小娟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小娟不服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孙女的做法和冷漠态度让陆芸心寒不已,她在该案二审宣判后又起诉小娟,要求撤销对孙女的房屋拆迁份额赠与。吴中法院认为,陆芸将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赠与小娟的前提是小娟对其进行赡养,但根据相关证据及小娟在明知奶奶出租房屋用于补贴养老院费用的情况下仍坚持诉讼的行为,均可证明其接受赠与后并未尽到承诺的赡养义务。 据此,法院支持了陆芸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其对小娟的房屋份额赠与行为。 为让儿子上名校,起诉外婆搬出学区房被驳回 《民法典》正式施行后,其中增设的“居住权”制度及相关案件受到广泛关注。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获悉,南京法院去年曾审理了一起同样发生于祖孙之间的房产纠纷案件,最终法院依据《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充分保障了老人的居住权。 1998年,林红打算购买堂姐的一套福利房。但由于户口原因不符合房改购房政策,便借大女婿张军的名义,自己实际出资购买了该房屋。之后,林红和身患残疾的小女儿常住其中,相互照应,并保管着房产证。 由于这套房屋是南京一所名校的学区房,为了让外孙受到更好的教育,张军通过挂失的方式,重新领取了房产证,并将房子以买卖的方式过户给了自己的女儿张丽。但根据入学政策,光有产权还不够,还必须实际居住。情急之下,张丽这才将挂失过户一事告知外婆林红,并希望她能配合完成学校的家访调查。但林红不愿配合,导致张丽的儿子未能就读该校。 张丽一纸诉状将外婆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外婆及其小女儿从这套房屋中迁出,并返还房屋。 鼓楼法院一审认为,虽然此前的一份生效判决已确认了张丽对这套房屋享有所有权,但林红对于这套房屋的取得作出了贡献,且自上世纪90年代即长期居住生活其中。现林红已耄耋之年,其小女儿身患残疾,未结婚亦无子女,无工作无稳定生活来源,两人共同生活,相互照应,名下皆无其他可居住的房产。法院认为,张丽此时要求林红及其小女儿从这套房屋内迁出,不利于保障两人的基本生存权利,亦会使得家庭矛盾进一步激化。因此,法院没有支持张丽的诉讼请求。 张丽不服,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审判决。 专家建议:可依据《民法典》约定出租事项 在《民法典》施行后的司法实践中,“居住权”制度在很多案例中为老人、妇女等弱势群体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 所谓居住权,是指自然人依据合同或遗嘱而取得的,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上为满足生活居住需要所设立的一种占有、使用权能的用益物权。该制度既可以满足老人将自己名下房产所有权转移给子女的意愿,又能够有效化解老人在失去房屋所有权后,因子女不孝等原因而造成居无定所的风险。 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记者注意到,在江苏法院被写入最高法工作报告的这起案件中,在一、二审判决书中均有相关内容。该案一审判决书中写道,“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小娟的上诉请求实质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也违反了公序良俗,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除了包含老百姓日常生活中所理解的‘对于房屋居住的权利’之外,在设立和使用中还存在其他一些内容。”有检察官曾指出,正确理解“居住权”的内涵和外延,对于发挥此新增用益物权的作用,妥善解决群众日常生活中可能遇到的难题,就显得非常重要。 在生活中,老人将房产过户给晚辈的情况并不少见,对于他们而言,如何能够更加有效地避免“奶奶将房屋赠与孙女却成被告”这样的矛盾纠纷?对此,法律专家建议,根据《民法典》第369条的但书条款,老年人在设立居住权登记时如有需要,可对出租权相关事项作出约定,这样可以更直接、有效地保障实现自己基于居住权而获得的用益物权。
综上所述,父母有义务抚养年小的我们,同样的长大后,我们有义务赡养老人。这是做人最基本的道德底线,不管什么原因,我们都不应该放着年迈的老人不管。如果你遭遇了孩子不履行赡养义务,请依法维权。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预付式消费调解成功率仅约五成 市消委会投诉部部长林雅莹介绍,2021年广州全市消委会受理的16.98万件消费投诉中,所涉领域主要分布在互联网服务、生活社会服务、服装鞋帽类、日用商品类和家用电子电器类。 其中,直播带货投诉量骤增,2021年全市消委会受理直播带货的消费投诉共2106宗,比2020年增长了三倍多。与在传统电商平台购物相比,通过短视频或社交平台等渠道购物发生纠纷的消费者,普遍面临主体难找、证据难寻、渠道不畅等困难,此类案件的调解成功率也偏低。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2021年全市消委会受理预付式消费投诉同比减少了约900宗,但受理总量仍超过1.5万件,调解成功率只有约五成,预付式消费依旧是消费投诉的痛点和难点。 此外,针对保价快递受损理赔难的问题,林雅莹建议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快递企业对相关快件签收前状态完好进行举证,加重快递企业相关法律责任,倒逼快递企业提升对快件的妥善运输和保管义务的重视。同时建议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引导企业尽快引入第三方的保价业务,明确引入第三方(保险公司)的必要性,不断优化此项业务的健康发展。 支持消费者诉讼 获得胜诉判决 “广州市消委会充分发挥律师团的专业力量,积极支持消费者对不履约企业提起诉讼。”广州市消委会副主任张开仕介绍,某企业因新冠疫情无法履行合同,但拒不接受消费者提出的解除合同和退回预付费诉求。市消委会与律师团反复分析该案中的法律关系,决定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经过近1年努力,该案于2021年3月最终获得胜诉判决。 此外,市消委会自2019年开始协助广州消费者与澳门消委会通过网络视频会议方式进行跨域视频调解。累计受理和处理澳门特别行政区消费咨询和投诉21件,主要集中在预订酒店、跟团旅游、网络购物等方面,办结率100%,成功调解率约89%,助跨域消费维权实现“零跑动”。 案例1:预付2.1万元购买私教课程退费难 消费者韩先生向消委会称,他在健身品牌力某健的天娱门店办理了两年的健身会员卡,获赠一节免费的私教体验课。在体验课结束后,韩先生又购买了60节私教课程,价格为21000元。但就在购买后几天,韩先生就接到工作调动通知,需派到深圳长期工作,于是他马上向力某健提出解约要求。力某健声称,根据合同约定,解约需要扣除30%的违约金,所以建议他转让合同。为此,韩先生辗转找到一位朋友愿意接受其中30节私教课程的转让。韩先生多次催促力某健尽快为其处理剩下30节课(退费或转让他人),但对方一直拖延,迟迟不答复。韩先生无奈求助至消委会。随后,消委会多次致电力某健展开调解,但力某健依旧答复只能按照合同条款处理,使得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案例评析】 广州市消委会投诉部部长林雅莹指出,作为诚实守信的经营者,在设定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时,应当从自由平等、诚实守信的契约精神出发,作出公平合理,兼顾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而不是由单方强加或胁迫另一方的霸王条款的约定。通过对多个投诉个案进行调查,消委会发现涉事企业的协议内容中存在以下问题:以格式条款规定不合理的解约手续费或者违约金,加重消费者的解约成本,限制消费者解约权利。协议规定,会员卡或者课程一经售出,费用不予退还。即使是经营者原因导致解约,或存在不可抗力原因,经营者也只提供转会服务,对可解除合同是只字未提。更离谱的是,根据协议约定,不论是何种原因导致解约(包括是由于经营者原因、消费者自身原因等),均需要“双重扣费”,即:扣除手续费+违约金,其目的无疑是把解除协议的全部成本转嫁在消费者身上,进一步侵占消费者预付的课程款。 案例2:看直播买的羽绒服实为丝绵 消费者曹先生在某手平台的直播间看到一网红主播介绍“性价比之王”的某品牌重工羽绒服,宣称是符合国家标准,含绒量超过90%。在主播的宣传攻势下,曹先生花了288元购买了一件。货送到后拆包一看,曹先生发现外套的内里只是由丝绵填充,根本不是羽绒。为此,他先是向主播反映,但对方不承认有误导宣传,并表示售后由商家统一负责。曹先生又找到商家协商,对方起初同意退货但随即又反悔,同时拉黑了曹先生。无奈之下,曹先生投诉至消委会。 【案例评析】 林雅莹指出,当前各种直播平台为抓住“直播营销”的新风口,大量吸粉引流,枉顾法律法规的规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接受商品和服务时依法享有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以及求偿权。市消委会认为,在短视频或社交平台上带货的行为也应遵循法律的规定,不能随意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不能游离于法律之外。目前,国家对直播带货等网络销售行为的管理日趋严格,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在修订和完善中,消委会劝诫平台经营者以及主播,应该重视消费者的维权诉求,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
综上所述,网络购物有风险,网络购物需谨慎。小编呼吁大家,购物需要理智,不要冲动消费。如果你遭遇了网购纠纷,作为消费者是可以依法维权的。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持钝器将结婚11年的妻子打伤;当着孩子的面殴打谩骂妻子,导致孩子因受到惊吓不敢回家;分居后到妻子住处摔东西,门前烧香祭拜……这样的新闻让人心惊。家庭暴力不只是一般的家庭纠纷,而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严重侵害行为,更是一种有了第一次就可能会有无数次的身体和精神伤害,有的甚至会危及被害人生命。 2022年3月1日,我国第一部综合性反家庭暴力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施行6年。近日,作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家事特色审判庭的团河法庭对相关案件进行了梳理,以期通过以案释法解读家暴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评价和指引功能,鼓励当事人勇敢向家暴说“不”。 钝器砸伤妻子头部构成家暴应判离婚 王某与康某是一对夫妻,在2004年8月结婚后不久,王某就从公司离职,一直由妻子康某负担全部家庭日常生活开支。自2015年起,王某因家庭琐事经常对康某进行殴打。2015年6月8日晚,王某与康某发生争执时,用钝器将康某头部砸伤。康某报警并做了伤情鉴定,随后向法院诉请解除婚姻关系。 “我不同意离婚,这是我们第一次起诉离婚,我们的感情并未破裂,我愿意改正过错。”在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准予双方离婚后,王某表示不服,进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审判实践中,对于初次起诉离婚,又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原则,一般判决不予离婚。但是,为什么康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最终判离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承办该案的北京一中院法官表示,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实施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 因此,在离婚诉讼中,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即便施暴方表示坚决悔改,不同意离婚,若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准予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施暴易致孩子惊吓 不宜直接抚养子女 “孩子因为经常看到他爸打骂我受到惊吓,常常放学后在街上游荡不敢回家。”张某在结婚多年后,无法忍受丈夫焦某的家庭暴力,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孩子归自己抚养。 “你是家庭妇女,没有工作收入,没能力抚养孩子。”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焦某在法庭上这样说。 法院经审理,一审认定焦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出发,孩子判归张某抚养。焦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在涉家暴的离婚案件中,存在大量未成年子女亲眼目睹其父母之间发生家暴行为的案件。但在审判实践中,经常会有施暴者辩称,家暴行为仅存在于夫妻之间,并不影响其对孩子的感情。 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未成年子女目睹施暴过程会给其造成极大心理创伤,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实际上同样是家暴的受害人。”法官表示,在处理离婚纠纷涉子女抚养权归属时,要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若父母一方被认定构成家暴,不论是否直接向未成年子女施暴,根据民法典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如无其他情形,一般认为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精神虐待亦属暴力 离婚酌定少分财产 “要离婚,先弄死你,再自杀,谁都别想活!”自从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后,丈夫李某便连续向郎某发送类似内容的微信。而在这之前,李某就曾多次到郎某住处吵闹、威胁,并将宿舍门锁的锁眼堵死,在楼道里摔东西,门前烧香祭拜,墙上涂写等,造成郎某长期痛苦不堪。 一审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根据在案证据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在财产分割上,依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李某少分夫妻共同财产。李某不服提出上诉,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比于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更具有隐蔽性,但其对受害方的伤害却不亚于身体暴力。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郎某的精神恐惧,符合家庭暴力的特征。”承办该案的北京一中院法官解释称,我国立法充分保护公民的精神利益,在家庭暴力的认定上,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除身体侵害行为之外,以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精神等侵害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 同时,民法典首次规定了离婚分割财产中“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也就是说,对于家暴施暴方,在离婚财产分割上,法院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酌定对施暴方予以少分财产,以此惩戒施暴者。 多疑丈夫逼妻自扇 耳膜穿孔赔偿十万 “你是不是和其他异性往来”“为什么有男的给你发信息和打电话”……在与唐某结婚后,刘某经常质问妻子唐某,还会在唐某下班途中跟踪监视她。不仅如此,刘某对唐某长期的恶语相加以及让她下跪自扇耳光等折磨行为,导致唐某右耳耳膜穿孔,白天常产生幻听。 在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后,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刘某构成家庭暴力,判决刘某向唐某赔偿10万元。刘某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民法典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项请求权专属于离婚双方中的无过错方,若夫妻双方均存在过错情形,则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承办该案的北京一中院法官介绍,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指过错方给无过错方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积极财产的减少,例如因家暴行为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以及消极财产的增加,例如因遭受家暴对外产生负债等。物质损害赔偿以全部赔偿为原则,法院会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造成的损失大小等确定赔偿数额。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过错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过错方应当以个人财产和分得的财产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值得注意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诉讼离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协议离婚的,除非无过错方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否则仍可在离婚后就离婚损害赔偿提起诉讼。 “民法典和反家暴法注重对弱势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法官呼吁,要对家暴勇敢说“不”,用法律维护自身的人格尊严与精神权利。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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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8日,波及全国的“龙爱量子”特大传销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宣判,20名被告人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1个月至11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共计9245万元),依法没收财产约19亿元。2019年11月21日,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至此该案件尘埃落定。 这起传销案源于2016年8月,几名被告人在“龙爱量子”网络平台上销售所谓的“量子高科技产品”,以购买产品、发展下线、缴纳会费的方式,在网上吸引近200万人参与传销活动。每位参与者需要缴纳850元至8.5万元六个级别不等的入门费,才能注册成为平台会员。 随着“龙爱量子”规模越来越大,这个传销团伙也引起了公安机关的高度关注,最终东窗事发,罪行败露。 该案引发了极大的社会影响,但鲜为人知的是,为该案提供关键性证据的人,正是来自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司鉴院)声像与电子数据鉴定研究室的工程师。 2010年加入司鉴院的高级工程师李岩就是该起案件的主要鉴定人。采访时,李岩翻开长达36页的鉴定报告,一边查看穿插其中大大小小的表格、代码截图,一边回想起那次令他们身心俱疲的鉴定过程。 “这个案子的社会影响非常大,贺州市公安局在自治区公安厅的推荐下找到了我们。”李岩说,“他们随身带来了3个硬盘,里面是全部涉案数据。其中,有两个硬盘的容量是8TB,一个是2TB,里面全是密密麻麻的代码和数据。” 李岩告诉记者,他们拿到手里的检材就像是一大团打结的线,而他们要做的是把每一根线完好无损地抽出来理好,并且还得找出其中最关键的那几条线。“公安机关的鉴定要求非常多,一共有9个委托事项,比如分析网站的会员数量、会员等级,计算会员投资总金额,统计会员积分,分析会员的奖励机制……整个任务非常繁重,而且时间紧迫。” 放下手中其他任务,李岩和同事们马上启动该案的鉴定工作。 该案最大难点就是要在实验室的局域网内,模拟重建一个“龙爱量子”网络平台。“公安机关当时已经把线上网站查封了,但我们要计算各种数据,就必须要按照网站原来的样子重新搭建一个,这是非常困难的,因为网站架构实在太复杂了,数据量非常庞大。”李岩说,单单搭建网站就用了大半个月的时间。 在搭建网站的过程中,他们遇到了不少问题,比如说网站无法登录、页面无法进入等情况,这时候只能停下来,回过头去检查修复,再重新尝试。最终,网站总算搭建好了,但后面的麻烦也接踵而至。 “最麻烦的是要分析网站的积分流转规则,就是会员账户的积分是怎么流入、流出的。它并不是一个直观的数据摆在硬盘里,而是需要我们反编译,把代码还原成最初的样子,然后去读懂代码实现的流程。”李岩说。 李岩紧接着给记者看了服务器中的代码页截图,发现记者一脸茫然的样子后,他笑着说:“这些都是比较专业的东西,不太容易解释清楚……我们这次鉴定前后用了11种设备工具,鉴定过程也有一些晦涩的专业术语,不是这个专业的人看了可能会发懵。” 好在功夫不负有心人,两个月后这个难题终于被李岩他们成功解开。经鉴定,通过“龙爱量子”网站数据库查询到的会员数量为196.3万余个,会员层级数量为97层,属于“创业中心”的会员数量为3191个……这些数字都是李岩等人经过精密计算得出的。 基于他们内网模拟搭建的“龙爱量子”网站,其他地区的公安机关也找到了他们,委托鉴定一大批“龙爱量子”传销案的系列案件,李岩他们又陆续出具了300多份鉴定报告。 2018年12月,“龙爱量子”案开庭审理时,李岩和同事郭弘作为鉴定人出庭作证。李岩告诉记者,这起案件前后审理了14天,被告的律师团队有20多人,考虑到法庭上的“唇枪舌剑”,他们不得不做好充分的准备。 对此,李岩记忆犹新:“律师的问题五花八门,我还记得有个律师问我们怎么分析的会员投资金额和等级之间的关系,问题逻辑非常缜密,可谓步步紧逼。因为对自己的报告非常熟悉和自信,我直接让他看了鉴定报告第22页,然后还作了详细解释。” 随着法院的宣判,这一重大案件告一段落。但李岩手上的鉴定工作并没有停下。他告诉记者,当时实验室对于模拟搭建网站尚处于摸索阶段,而现在技术已经成熟了很多,现在要搭建这么一个网站,只需要一周时间甚至更短就够了。 在各种疑难杂症的磨砺之下,成熟起来的不仅仅是鉴定技术,还有李岩和他的团队。从简单的数据收集提取,到复杂的商业电子邮件、电子病历案件分析,11年来,司鉴院的电子数据鉴定业务范围越来越大,各种新技术层出不穷,鉴定水平也越来越高。 “案子大小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必须给出最严谨和精确的鉴定报告,只有这样才能无愧于人民,无愧于法律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李岩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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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英国《镜报》当地时间3月12日报道,波兰一49岁男子声称要为一名乌克兰19岁难民少女提供住所,诱骗其到家中,对其实施了强奸行为,而被波兰警方逮捕。 波兰弗罗茨瓦夫地区警方表示,这名男子是通过网络平台看到了该难民的求助信息而联系到了她,目前警方已经以涉嫌强奸的罪名逮捕了他,如果罪名成立,这名波兰男子将面临12年的监禁。 最近因俄乌冲突,大量难民涌入了乌克兰周边国家,波兰已经成为逃离乌克兰的难民的主要目的地。这一事件同时也加剧了人们的担忧,即针对乌克兰难民的人口贩卖和性暴力事件可能会变得更加普遍。 3月12日,德媒也报道称已有超过8万乌克兰人进入德国。而柏林主火车站人多客杂,人口贩子乘机作案,将目标对准来自乌克兰的年轻女性。 案例1 据《纽约邮报》报道,检方表示,乔治亚州的一名男子将因为强奸和猥亵同一家庭的三代人而被判终身监禁。 据科布县地方检察官弗林·布罗迪透露,现年66岁的本尼·弗兰克·约翰逊于周一被法院判处两项终身监禁,外加一项五年监禁。他于今年2月底被判强奸罪、严重猥亵儿童罪和猥亵儿童罪罪名成立。 报道称,约翰逊于2018年5月被捕,他被控从2017年开始性侵一名8岁女孩。布罗迪说,女孩的母亲后来告诉调查人员,她小时候也曾被约翰逊虐待过。 另一名证人随后在审判过程中作证说,约翰逊在她还是个孩子的时候也曾经强奸过她。那时,约翰逊与这名证人的母亲结了婚。约翰逊后来被判所有罪名成立。 案例2 四川成都,发生一起匪夷所思的性侵案件。吴女士经常去某菜市场买菜,时间长了就认识了菜市场卖肉的男子小亮。某一天,小亮和朋友小华在路上骑车,偶遇吴女士。小亮随即礼貌地向吴女士打招呼,小华看见吴女士面容姣好,秀色可餐,而且还认识小亮,便心生邪念,想与吴女士发生关系。 在色心的驱使下,小华嬉皮笑脸的上前与吴女士搭讪,而且以介绍化妆品为噱头邀请吴女士去其家里坐坐,毫无戒心的吴女士欣然前往。三人到了小华住处后,小华的真面目瞬间暴露出来,上下其手,动手动脚,欲强行与吴女士发生关系,遭到吴女士的强烈反抗。 小亮见状,感觉没法发生关系,便独自一人离开房间,并将房门关上。小华看到小亮离开,且房门已关,便不顾吴女士反抗,在打了一巴掌后,强行发生了关系。 事后,小华电话告诉了小亮发生的一切。而吴女士担心事情传出去被人耻笑,便一直忍气吞声独自承受,整天郁郁寡欢,直到15个月后,妹妹发觉吴女士神态异常,再三追问之下,吴女士才将小华欺负她的事说出来。并且在妹妹的鼓励下,吴女士终于放下心中的顾虑,报了警。 随后,小亮和小华被抓获,案件也一路顺利的到了法院审判阶段,本以为恶魔会接受法律的制裁,可令吴女士想不到的是,庭审中,小华辩称其与吴女士发生关系系双方自愿,而且时隔15个月才报案,是诬告。最后法院竟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处小亮和小华无罪。 一审判决做出后,不仅是吴女士本人,就连检察院也无法接受此结果,主动提起了抗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小华和小亮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小华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小亮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1、那么,从法律角度讲,二审法院为何会认定小华和小亮构成犯罪呢? 众所周知,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在司法实务中,对于既遂行为来说,是否发生关系往往很容易认定,但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这一关键点时,会出现不同判断。 而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主要看在发生关系时,妇女是否处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状态。 本案中,在小华自己的供述中,明确说在和吴女士发生关系后,其给小亮通了电话,告诉小亮其与吴女士发生关系时,因吴女士反抗,其扇了吴女士一个耳光。 另外在小亮的供述中,也提到了小华给自己打电话的内容,两人的供述相互印证,再加之被害人吴女士的陈述,对于“小华殴打吴女士强迫发生关系”这一事实可以充分证明。 此外,从吴女士和小华的相识情况看,二人在案发当天才认识,没有任何交集,从常情常理来看,吴女士不可能与刚认识尚且不熟悉的小华自愿发生关系。 因此,小华与吴女士发生关系是在其对吴女士使用暴力,违背吴女士意愿的情况下发生的,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2、小亮没有与吴女士发生关系,为何会被认定为共同犯罪呢?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通谋的时间可分为事前共犯和事中共犯。 本案中,小亮与小华偶遇吴女士后,小华产生了与吴女士发生关系的想法,但此时小亮并没有,因此二人不存在事前的通谋。 但在去了小华的住处后,小亮看到小华对吴女士动手动脚欲发生关系时,不但没有阻止,反而关门离开,其明知道小华欲欺负吴女士,却心照不宣的关门为小华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便利。 因此小亮与小华构成共同犯罪,但因其没有直接实施性侵行为,只是提供了帮助,因此其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回观本案,之所以一审没有认定二人的犯罪行为,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因为吴女士时隔15个月之久才报案,这很容易让人产生怀疑,对于犯罪行为的认定造成障碍。 本案一个重要的警示是,对于被害人来说,遭到侵犯后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对于犯罪分子来说,不要侥幸,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逃得了初一逃不过十五,终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当强奸无法避免时被强奸的女性该怎么办? 一.不要强行挣脱,要假装表明自己不报警的态度 一般来说,女性面对强奸时是无法挣脱的,即使是学了跆拳道或者功夫都很难从强奸犯手中挣脱, 所以当务之急就是顺从,表明自己不报警不追究的心态,避免自己的身体受到伤害。 二.不要对强奸犯说过激的话 很多奸杀都是罪犯在受到刺激后,怕事情败露,产生了杀人灭口的想法,女性一旦说出这“你等着我要报警”,“你等我老公收拾你”这种话, 强奸犯的心态会受到很大的影响,他会觉得你在威胁他,进而对你造成更大的伤害。 三.主动递上避孕套,保留证据并报警 女性如果真的无法避免强奸,那要主动递上避孕套,必须自己染上疾病,如果没有避孕措施,在罪犯离开之后,要收集毛发,体液,床单等证据,在确保自己安全后再报警,如实讲出自己的被侵犯的事实,这并不丢人,如果不如实说出来罪犯更加逍遥法外了。 其实很多强奸犯都是有预谋的,而他们眼中单身独居的女性是重点侵犯对象。 一般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会从重处罚,而导致被害人受伤或死亡可能会判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其实,很多犯罪者都知道强奸的严重性,但是他们为了满足自己的生理需求而冲昏了头脑。一些被胁迫的女性与强奸者发生争执,反倒激怒了强奸者,此时罪犯的眼中已经无视了道德和法律,只是想发泄自己的欲望。
综上所述,女性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要轻信陌生人的话,不要随便单独跟陌生人共处一个空间。如果你不幸被侵犯,请保存好证据,及时报警处理。不要让自己成为沉默的羔羊,滋长法分子的气焰。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公告》指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在收费标准方面,公告提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培训收费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双减”压缩了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生存空间,非学科类培训“趁机起势”,但不能任其野蛮生长,必须纳入法治轨道,强化监管。 非学科类培训涨价 家庭经济负担加重 家长每年给孩子花费多少非学科类培训费用? 针对这一问题,记者对北京市西城区3所学校的45名学生进行了抽样调查。数据显示,每位学生花费的非学科类培训费用最少为5000元,一两万元属于平均水平,如果练习马术、冰球等运动项目则上不封顶,每年超过10万元。 “近半年来各种涨价,美术课从300多元一节涨到400元一节;舞蹈半年课程涨价1500元;硬笔书法课现在是200多元一节。”北京市西城区居民常飞家有一女,他原本想让女儿对“琴棋书画”都有所涉猎,但因为培训费用越来越高,最终不得不放弃了“琴”和“棋”。 但也有不少仍在坚持的家长。记者了解到,“双减”实施后超八成受访家长选择给孩子增报兴趣班,其中报两门课程的居多。 南都民调中心社会调查与公共舆情研究课题组发布的《非学科类培训消费情况调查报告(2021)》(以下简称《报告》)显示,76.64%的家长每年在孩子非学科类培训上花费1万元以内,其中每年费用在5001元至7000元的最多;23.36%的受访家长每年花费1万元以上。不过这与家长所报的课程数量、课程等级、师资水平、机构品牌等因素有关。 在刘俊海看来,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拥有自主定价权,可以根据市场需求适度提高价格,但如果涨幅过高则涉嫌侵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也会导致市场不良风气的蔓延。 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熊丙奇同样认为,如果机构在经营成本不增的情况下,涨价过高涉嫌过度逐利,既与教育公益属性相背离,也会加重家庭培训支出负担,冲抵“双减”效果。 在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研究分会副理事长马学雷看来,政策在对待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治理逻辑是两种不同思路,针对学科类培训强调减压,而素质学科的主基调是规范,但这不意味着非学科类素质教育可以损害学员利益,通过过度营销制造新的教育焦虑,否则也将迎来更严格的监管。 部署开展专项整治 恶意涨价受到查处 在非学科类培训“蓬勃发展”的同时,相关部门也在强化监管,矛头直指价格过快上涨等问题。 1月30日,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通知,部署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专项整治工作。通知指出,随着非学科类培训市场营销急速升温,一些机构趁机涨价、倾销课时,加重了家庭经济负担,在一定程度上对冲了“双减”成效,要全面加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监管,不断巩固深化治理成果。 据教育部官网消息,截至2月15日,各地共排查非学科类培训机构18.48万个(次),发现恶意涨价机构52个,相关违规问题已经整改,对相关机构进行了严肃处理,培训费恶意涨价部分已退还家长。 此次《公告》再次明确要求,规范自身收费行为。禁止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禁止任何形式的价格欺诈行为。预收费须全部进入本机构收费专用账户。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 马学雷分析认为,在“双减”背景下,一些相关的机构资本和人员向非学科类培训转移,但不能再走学科类培训的老路,《公告》就起到了敲警钟的目的。借鉴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教训,非学科类的校外培训可能出现的价格欺诈行为是虚拟价格。比如一些机构推出广告,宣称原本卖999元的课程,现在只卖9元,而有关部门查办的时候发现,999元的课程价格并没有实际的交易记录,这就是典型的虚拟价格欺诈。 在采访中,不少受访家长提到了《公告》中的两个字——“合理”。但到底何为“合理”确定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是很多家长心中的困惑。 对此,马学雷认为,关于培训机构的合理定价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即结合机构的成本和市场需求。“成本,无非是场地、师资和管理。市场需求,可能要根据不同地域、不同城市制定不同的价格,然后再本着公益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 分类管理精准施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目前学科类培训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备的监管体系,非学科类培训监管能否借鉴? “大多数非学科类校外培训与校内教育差异性大,互补性强,且不属于刚需,因此不应简单照搬照抄学科类校外培训治理的目标与办法。”刘林认为,非学科类培训监管不能搞“一刀切”,应根据各学科门类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管理、精准施策。与中考、高考关系密切的门类,可以参照学科类培训进行管理;对于其他门类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应当遵循发展规律和实际需求,以多样化手段引导其健康发展。 在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看来,与学科类培训相比,非学科类培训类别较多,明确主管部门进行分类管理是关键。 记者注意到,教育部近期发布的2022年工作要点中提出要指导各地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抓紧明确主管部门,实现常态化监管。 目前,浙江、天津等地已先行探索建立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管理制度。1月17日,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了《浙江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设施条件、从业人员、教学要求及培训材料、审批登记、资金监管等多个方面作出明确要求。 马学雷认为,未来有关部门至少会在体育、科技、文旅三个方面制定校外培训的管理办法。在资质取得、场地要求、人员要求、管理要求、行为规范要求、安全规范要求等方面,每个部门都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有了这些管理办法,审批和监管就有了依据。这些监管办法的松严程度取决于行业自我的良性发展程度。如果在行业成员和协会的共同努力下,行业进入了良性循环,那么监管可能就会松一些。如果引起了很多的非议,那就需要严格的监管。” 教育部2022年工作要点还提出,要推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立法。受访专家认为此举很有必要。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浙江省教育厅原副厅长、一级巡视员韩平建议,尽快出台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条例,从法律层面赋予业务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权限,明确“培训许可证”的审批类型和形式,进一步厘清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同时,在审批需求迫切、立法过程较长的情况下,建议由国务院授权给各省级人民政府,解决当前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审批权的堵点问题,推动校外培训分类管理全面实施。
综上所述,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公告》有效的缓解了,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往往具备培训质量不高、价格肆意上涨、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吉林省政府新闻办官方公众号3月10日发布消息:吉林省委决定,总督学、省教育厅党组成员岳强兼任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党委书记;免去张立峰的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党委书记职务。 3月9日0时至24时,吉林省吉林市新增本土确诊病例134例,无症状感染者149例。在本轮疫情中,位于吉林市的吉林农业科技学院阳性病例较多,出现聚集性暴发。 据该校官网信息,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是吉林省省属公立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学校现有九站和左家两个校区,占地面积160多万平方米,建筑面积30.04万平方米。 吉林省委书记景俊海10日主持召开该省疫情防控领导小组会议时强调,要聚焦高校特别是吉林农业科技学院等重点部位,严格落实转运隔离、医疗救治等措施,确保师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同时,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要严肃问责、坚决查处、决不姑息。 目前,该省已决定将校内所有密接、次密接人员全部转运到集中隔离场所,所有阳性病例全部转运到定点医院;开辟物资运输绿色通道,加强校园生活保障。同时,做好学生的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据了解,目前吉林市已设立三个方舱医院,其中党校方舱医院设置床位264张,9日已投入使用。昌邑区方舱医院设置床位572张,高新区方舱医院设置床位350张,12日前可全部投用。吉林市疾控中心主任孙殿伟在3月9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曾表示,从目前情况看,吉林市确诊病例的数量增长很快,疫情处于快速上升期。 法律规定公职人员违纪如何处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职人员违纪如何处分,要依据违纪的类型和违纪的程度而定,违纪行为严重的,最严厉的可以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综上所述,面对疫情,我们要保持乐观态度。积极配合防疫工作是每公民应尽义务。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