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瑞丽的一位网约车司机,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自己跑车7个月,做了90次核酸检测,其中很多还是自己自费,两天做一次。瑞丽地处我国西南边陲,边境线长达169.8公里,三面与缅甸接壤,既是中国对缅最大的内陆通商口岸,也是入境客运量最多的口岸,边境情况复杂,抗风险能力较弱,防疫压力可想而知。 新冠疫情反反复复,但全国没有哪一个城市,像云南瑞丽这样特别。今年七个月的时间里,瑞丽经历了五轮疫情,曾经四次“封城”,让这座只有20多万人口的边陲小城备受折磨,城里的人不容易,城外的人也为之揪心。 检测、隔离、居家,已经成为了瑞丽人生活的一部分,比如黎女士,从四月至今已经做了接近60次核酸检测,密集的时候几乎每隔两天就要检测一次。还有一个萌娃,出生一年半就做了59次核酸检测,让网友心疼。 目前,当地正在全力补齐边境管控短板漏洞,加快推进边境立体化防控体系建设,扎实开展边境隐患大排查、无疫社区大创建、环境卫生大整治、新冠病毒大筛查、疫苗全员大接种“五大专项”行动,并全力做好社会民生保障各项工作。 有报道称,瑞丽按照每人补助1000元标准,为抵边村民、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残疾人、大病家庭、下岗困难职工、自然灾害受灾群众、企业困难职工等八类困难群体,总共68780人,发放了救助金6878万元。 什么是网约车暴力犯罪 暴力犯罪,是指使用暴力手段(包括以暴力相威胁),以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人或物为侵害象,蓄意危害他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全的犯罪行为。其基本特征为具有明显的暴力性质。 一般所说的八种暴力犯罪是指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如果遇到暴力犯罪,会影响我们的人身安全,需要及时报警。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什么是网约车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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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近期,电脑PC端应用软件弹窗信息骚扰用户问题突出,人民群众反映反感反响强烈,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于10月28日组织召开行政指导会,规范企业电脑PC端应用软件弹窗信息行为。阿里巴巴、腾讯、百度、360、金山软件、爱奇艺、鲁大师、迅雷等企业代表参会。 会议指出,经过专项整治,主要互联网企业(TOP100)在移动APP端开屏弹窗信息行为进一步规范,“关不掉”“乱跳转”问题基本解决。但在电脑PC端,部分应用软件未经用户同意开机自启动弹窗骚扰用户、设置障碍难以关闭、强制捆绑安装其他软件等问题突出,严重侵害用户合法权益。 会议强调,相关企业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主动查找问题、立行立改、举一反三,时刻牢记“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发展和规范并重,把维护用户权益和赢得用户信任作为企业的发展之本。 会议要求,相关企业要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一是充分保障用户知情权,明确告知用户弹窗信息来源,不得以“默认同意”等方式强制用户接受产品自启动进行弹窗或提供相关服务;二是尊重用户选择权,为用户提供清晰、有效、显著的弹窗信息关闭选项,不得采用虚假或过小关闭按钮误导用户;三是进一步优化改进产品,避免开机时集中弹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切实保障用户权益。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怎么处罚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有针对性地对尚处于预备阶段的网络犯罪行为独立入罪处罚,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1)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2)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3)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相关企业表示将严格落实相关要求,全面自查整改,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向用户提供更优质、更丰富、更合理的产品和服务。
综上所述,我们得知非法利用信息造成恶劣影响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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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2021年10月30日,中共永州市委宣传部在其官方微信“永州发布”通报了冷水滩区“10.28”坠井事故情况。 通报称,2021年10月28日19时许,叶某灵带两个儿子在进贤路一面馆吃晚饭。饭后,叶某灵带着两个儿子去面馆对面人行道外的绿化带玩耍,其小儿子叶某豪不慎坠入靠内边2米左右的一化粪池,叶某灵见状急忙跳进化粪池营救。 接到市民报警,冷水滩区委、区政府第一时间组织区公安分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和街道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开展救援。22时45分,叶某灵父子被救出并被送至市中心医院抢救,23时30分,医生宣告两人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市委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迅速作出批示。冷水滩区委、区政府立即成立了专门的事故调查组,现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事故查清后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启动问责程序,相关调查和处理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市安委办已在全市部署开展市政工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排查各类安全隐患。 意外死亡财产继承的顺序 我国《继承法》第10条把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加以规定: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同时,婚姻法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也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只有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时,或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才能继承。对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时,没有先后顺序之分,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意外死亡的财产继承顺序继承法当中做了明确的规定,继承时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意外死亡财产继承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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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2021年9月3日,福建省公安厅原党委委员、副厅长章丽婕被“双开”。据最高检网站10月27日消息,检察机关依法对章丽婕提起公诉。根据此前通报,章丽婕身为政法机关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破坏原则底线,漠视党纪国法,投机钻营,通过无息借款、高息放贷大肆敛财,以权压人,肆意插手干预人事安排和案件处理,对抗组织审查。 同时,通报里还有一条罪状也备受关注:章丽婕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美容服务。值得注意的是,这几年落马的女贪官中,涉嫌“美容腐败”的不在少数,章丽婕只是冰山一角。 公开履历显示,章丽婕1963年11月出生,曾任职福建省委组织部,2013年由福建省委组织部干部三处处长调任福建省公安厅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2019年8月,章丽婕出任福建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4个月后同时任一级巡视员。今年4月,她卸任福建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同月被查。根据纪委通报,章丽婕“五毒俱全”——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 其中,有两个细节备受关注。一是章丽婕涉嫌两罪,除了受贿罪,还有高利转贷罪,泉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她“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二是章丽婕涉嫌“美容腐败”。所谓“美容腐败”,就是指因美容而发生的贪污、受贿案件,比如高档美容等奢靡消费安排。章丽婕具体是如何借美容腐败的,目前通报里尚未披露。 高利转贷罪的特征 1、高利转贷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贷管理制度,也就是信贷资金市场秩序。 2、高利转贷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3、高利转贷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成为高利转贷罪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高利转贷罪的主体。 4、高利转贷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
民间借贷在中国并没有被完全禁止,但其年利率永远不能超过36%。所以如果超过这个利率,就会涉嫌放高利贷甚至涉及刑事犯罪。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高利转贷罪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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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近日,林依晨迎来了39岁生日,她在社交平台发了两张图片,并且配文:谢谢大家的祝福,也谢谢降临在我生命中的小宝贝,更谢谢赐予我生命的母亲,有你们,真好!从林依晨晒出的照片中可以看出,女神美貌依旧,产下女儿不久的她一点都没有发福的迹象,身材苗条,四肢纤细。半扎头发的她对着镜头甜笑,脸上闪耀着母性的光辉。林依晨坐在桌子前,单手托腮,另一只手平放在桌子上,中指佩戴了一枚硕大的钻戒很吸睛,可能是富二代丈夫林于超对妻子生女儿的奖励。桌子上摆放了两个盘子,一个盘子中放了一个巧克力蛋糕,另一个盘子中写有“生日快乐”字样。因为林依晨还在产后休养中,并没有举办奢华的庆生宴,简单的庆生场地难掩温馨的情谊。另一张照片中,林依晨首晒女儿的脚丫,小公主在甜甜地酣睡,小脚丫胖乎乎的,一看就被喂养得很好。新手奶妈林依晨抬起女儿的脚丫,画面温馨幸福。 18岁的林依晨了帮弟弟换新电脑,参加了第一届“捷运超美女”竞赛并获得冠军,进入娱乐圈发展。她是一个在事业上顺风顺水的女人,2004年,凭借个人大银幕处女作《飞跃情海》入围金马奖最佳女主角,2008年,凭借偶像剧《恶作剧2吻》获得金钟奖戏剧类最佳女主角,这是对她精湛演技的认可。后来还拍摄了不少优秀的作品,获得了一些大奖。林依晨有着偶像剧女王的戏称,她饰演的不少偶像剧都获得了超高的收视率,成为很多宅男的梦中情人。 2014年,她和林于超在台北举行婚礼。林于超是豪门公子,家族经营地产等生意。为了更好地发展生意,他经常在美国工作。林依晨是艺人,时常要进组拍戏,而丈夫又远在美国忙生意,两人是聚少离多。结婚时,林依晨已经32岁,属于大龄产妇了。婚后,她和丈夫都希望能尽快生儿育女,奈何事与愿违,结婚前6年都没有求子成功,第7年,她才成功生下女儿。在漫长的求子路上,林依晨饱受痛苦。 为了求子,林依晨暂缓了事业的脚步,推掉了不少戏约。在没生宝宝前,她就和老公花了三千多万在台湾买下了一处豪宅,这处豪宅配备了顶级学区。为了孩子能赢在起跑线上,她也成为一个心切的普通妈妈。林依晨在今年10月份突然宣布怀孕,并且称自己也不知道宝宝的性别,和大家一起期待,并且还表示不论是男孩女孩,都值得被爱,是一个爱心满满的妈妈。10月20日,媒体曝出林依晨已经顺利生子,被安排在月子中心休养。林于超也现身某月子中心,贴心地照顾妻子。 林依晨在结婚的第7个年头终于迎来了第一个宝宝,初为人母的她开心和幸福并存着,多年的付出终于获得回报。最后祝愿林依晨39岁生日快乐,和老公感情甜蜜,女儿健康茁壮地成长。 一、坐月子可以离婚吗 哺乳期内男方是不能提出离婚的,但是女方提出是可以离婚的。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一般情况而言,哺乳期内只有女方才能够提出离婚,男方是不可以主张离婚的。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坐月子可以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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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要说2021年最火的综艺是什么,《披荆斩棘的哥哥》必须拥有姓名。去年,《乘风破浪的姐姐》让观众惊艳了一把,芒果台似乎是尝到了甜头,在今年年初推出了第二季,8月份则推出了“哥哥版”。2021年10月29日晚,芒果TV《披荆斩棘的哥哥》正式收官。陈小春、李承铉、张智霖、张淇、言承旭、黄贯中、张晋、林志炫、热狗、欧阳靖、赵文卓、刘迦、周延、高瀚宇、谢天华、白举纲、张云龙17位哥哥组成了“滚烫唱演家族”,张晋成为“X-Leader”。此外,陈小春、李承铉获得“年度X-Fire”称号,其中陈小春个人喜爱度总排名第一。其中,中国青年舞者中的佼佼者,被称为“人间理想”李响被淘汰,成为很多网友心中的意难平。 对舞者来说,转型一直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舞蹈行业非常残酷。持续的锻炼,可以一定程度上延续职业寿命,但对大多数舞者来说,25岁以后,就要逐渐面对身体机能的下降。从4岁开始跳舞,舞龄24年的李响,也无法违抗这一切。“我的身体机能就是在下降的,《桃李杯》的时候,编导可以让我在剧场里不放音乐,连着跳22遍。现在让我这样跳,早就120了。”“这叫遵从自然规律,没有办法调整的。” 顶尖舞者,可以用舞台经验和对艺术与日俱增的理解,用身体质感去平衡这些影响。而大多数舞者,会选择逐渐转入幕后或培训。李响说,舞蹈是他的根。但或许有一天,他也会面对这样的抉择。“生命中不会再有其他任何一件事情,可以驻足这么久的时间,可以盖过舞蹈。这个根已经足够强大的时候,它要开枝散叶。至于它开什么枝、散什么叶,那可能就是我未来要去做的事情。” 综艺节目模式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原创内容可获保护 众所周知,节目模式的价值在于其模式创意,而开发电视节目最为困难之处也在于此。节目模式一旦确定就有多种表达形式可供选择,他人剽窃创意实质上就是剽窃构思,对于表达形式只要与模式创意的原始表达形式不同,就可以凭借“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原则绕开著作权法。例如在北京某公司“面罩节目”侵权案中,原告推出了一个探讨“性”的节目,设计了40多个漂亮的面罩供节目嘉宾佩戴,从而使节目具有了鲜明的特色,其精髓之处在于对节目嘉宾隐私的保护,而具体如何设计面罩和佩戴方式又是多种多样的,因此被告很容易凭借具体面罩设计、使用等细节的不同来抗辩原告的著作权维权主张并获得成功。 单纯创意不受保护 既然综艺节目模式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为什么很多国外公司又在大量对外销售综艺节目模式,并且每年取得海量商业利润呢?难道这些购买者不懂著作权法吗?其实,这些热销的综艺节目模式并不仅仅是版权意义上的节目模式,更确切地说是综艺节目剧本。在娱乐圈,一份典型的综艺节目模式销售合同,事实上包括销售方相关综艺节目的文字脚本、制作宝典、节目大纲、分镜头剧本,同时会对购买方提供相关的咨询、培训等服务,而购买方则根据合同购买到的文字脚本、制作宝典、节目大纲、分镜头剧本来具体组织自己的综艺节目的拍摄。由此可见,所谓的综艺节目模式的买卖或者许可,已经远远超越了综艺节目模式本身的范畴,实际上包含了具体实施综艺节目模式的诸多版权细节,实为综艺节目剧本。
综艺节目剧本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综艺节目模式本身并不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综艺节目模式受著作权法保护吗,以上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资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正在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此前,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 我国现行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此次反垄断法修改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针对反垄断法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反垄断相关制度,加大对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时隔13年,为何要对反垄断法进行修改?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反垄断监管执法面临哪些挑战,此次修法又将带来哪些改变?记者采访了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孙晋。 垄断是市场经济的大敌,通过竞争法尤其是反垄断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对垄断行为进行规制,是市场经济国家的标配 问:反垄断法在经济领域具有很高的地位,它的立法意义是什么? 孙晋:垄断、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大敌。通过竞争法尤其是反垄断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对垄断、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立法既是执法司法的前提,又对企业合规合法经营具有明确的指引和规范作用。通过反垄断法的立法对市场中的各类垄断行为进行否定式评价和禁止性规定,是实行市场经济国家的标配。我国市场经济脱胎于计划经济,经历了数十年艰辛的体制机制转型,反垄断法的立法具有重要意义。 问:时隔13年,为何要对反垄断法进行修改? 孙晋:我国现行反垄断法于2007年制定时,依据的是工业文明时代的传统反垄断理论和立法经验。自该法实施以来,我国数字经济飞速发展,数字平台作为新的市场主体,产生了许多新的经营模式和限制竞争现象,对现行反垄断规则及其执法司法带来巨大挑战。总体看来,现行反垄断法中,存在相关制度规定较为原则、对部分垄断行为处罚力度不够、执法体制需要进一步健全等问题,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在和将来的需要。这些都要求反垄断法与时俱进,及时修改。 “小步快走”的立法,既为反垄断执法实践提供了规则指引,又为反垄断法修正提供了制度探索和经验积累 问:近年来,监管部门频频出手,多个平台企业被处以重罚或立案调查。反垄断执法水平方面是否有所进步?一些行之有效的执法实践,是否经过总结提炼明晰成了修正草案中的执法规则? 孙晋:以良法善治保障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适用于我国数字平台反垄断,需要在当下及未来长期坚持。我国当下对垄断问题比较严重且复杂的数字经济领域加强反垄断监管,多个平台企业被处以重罚或立案调查,说明加强反垄断监管已成为常态。 在这个过程中,我国执法机关执法意愿积极主动,经验越来越丰富,能力稳步提升,同时也越来越重视把执法实践中积累的经验提升为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019年6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出台《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等三部重要的反垄断法配套规章,2020年10月颁布《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还对部分规章不合时宜的内容进行修正。这些“小步快走”的立法,既为反垄断执法实践提供了规则指引,又为反垄断法的修正提供了制度探索和经验积累。特别是2021年2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制定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为此次修法增加数字平台反垄断规则积累了经验。如修正草案规定“经营者不得滥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总结了反垄断执法实践,实现了反垄断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 问:我们不仅要反经济性垄断,也要反行政性垄断。修正草案在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有哪些新思考新举措? 孙晋:我国市场经济脱胎于计划经济,经历了长期转型,既有市场经济国家通病——经济性垄断,又有转型国家特殊问题——行政性垄断,这就决定了我国反垄断法不仅要反经济性垄断,还要反与经济性垄断交织在一起的行政性垄断。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我国从源头上规制行政性垄断的一项制度创新,借这次修法之机将该制度“入法”,成为反垄断法的一大制度亮点。修正草案在总则部分新增“国家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和“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在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纳入反垄断法,有利于形成制度合力,既实现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治化和刚性约束,又使得反垄断法中行政性垄断规制制度更加完备,实现了对行政性垄断行为从事中事后的禁止性监管到事前预防事中事后禁止的全过程监管,从软性约束上升到刚性约束。 对垄断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加重责罚,是反垄断法在全球的发展趋势 问:此次反垄断法修改,大幅提高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并对垄断行为实行“双罚制”,即不仅处罚单位,而且处罚相关负责人。这些举措有何意义? 孙晋:近年来,欧盟对美国数字平台巨头如苹果、亚马逊、谷歌屡次进行反垄断处罚,动辄十几亿欧元的罚款额度不算太低,可是这些巨头在交完罚单后依然我行我素,现行反垄断处罚与垄断行为的巨大收益相比,威慑力显然不足。对垄断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加重责罚,是不少国家和地区的共同呼声和制度选择,一定意义上成为反垄断法在全球的一种发展趋势。 如今,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要实现由“大”到“强”和创新驱动的高质量发展,对市场公平竞争的需求比任何时候都更为强烈。通过加强反垄断法的权威性和威慑力,清除市场竞争障碍,制约经营者追逐垄断利润,促进要素自由流动和优化资源配置效率,可以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提供制度保障。 问:修正草案提出建立“安全港”制度,建立经营者集中审查期限“停钟”制度,这些制度创设主要基于什么考虑? 孙晋:修正草案提出,增加建立“安全港”制度,规定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的,原则上不予禁止;建立经营者集中审查期限“停钟”制度,规定在经营者未按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以及出现对经营者集中审查具有重大影响的新情况、新事实需要进行核实等情况下,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计算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期限。这些规定应该说更加科学合理,符合市场经济的复杂性,能够满足市场主体做大做强做优和防止市场结构不合理之间的平衡需要,尤其是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和动态竞争的客观需要,体现了鼓励企业正常发展与规范经营并重、一般原则与例外规定结合的修法理念,能够增强规则设计的灵活性、实用性和科学性。 反垄断监管对任何企业任何垄断行为一视同仁,绝非专门针对数字平台企业 问:平台经济反垄断近来打出系列“组合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平台经济和反垄断之间是什么关系? 孙晋:数字经济及数字平台相比于传统经济和传统企业,具有双边市场属性、网络效应、锁定效应、破坏性创新、竞争动态性强烈等显著特征,直接或间接塑造了数字平台垄断的基本属性。 首先,数据成为平台竞争的关键要素,平台寡头格局之下的数据封锁,容易造成进入壁垒;其次,平台竞争的动态性更加显著,颠覆式破坏性创新令平台始终面临激烈的竞争压力,更倾向于采取建立进入壁垒等技术手段;再次,平台跨界竞争日益普遍,平台可以较低成本并通过补贴迅速进入相邻领域开展跨界竞争,跨界经营规模扩张几乎没有时空限制;最后,“赢者通吃”是平台发展的规律性现象,而扼杀式并购加剧了市场集中度,二者并存叠加,必然对市场竞争施加双倍压力。 基于上述数字平台竞争的特性,平台企业在资本实力、数据优势、规则制定权的加持下,运用数据、用户流量和算法算力等杠杆撬动各个市场上的份额,在不同场域出现了一系列垄断乱象。由此产生的许多新现象新问题,需要监管上更多关注大平台是否妨碍新机构进入、以算法达成更隐蔽的共谋、拒绝开放应当公开的信息、胁迫或误导用户和消费者等。如果监管没能跟上平台发展步伐,产生监管滞后甚至监管空白,新问题将导致风险隐患积累叠加。应当承认,数字平台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对线上线下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和数字平台持续健康发展带来诸多严峻挑战。 国家健全完善反垄断规则以及充实反垄断监管力量加强反垄断执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的时代需求,对任何企业任何垄断行为一视同仁,绝非专门针对数字平台企业。 监管转型和监管创新稳步推进,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辅相成,我国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独特优越性将越发彰显 问:近年来行业主管部门反垄断的积极性很高,对此如何看待?市场监管部门如何与其加强协同、形成合力?修正草案在这方面有何新思路新规定? 孙晋:现代反垄断监管,一个重要特征是注重监管协同合作和提高监管效能。在跨界竞争成为常态的数字经济领域,对协同监管的需求更为强烈。反垄断是一个多元综合规制体系,反垄断法只是反垄断众多工具中的一个。以美国为例,其颁布了很多竞争政策,以促进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除了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美联储、农业部、国防部、证券交易委员会等部门都有反垄断权力和职责。 2018年,我国成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助于解决横向间政府职能交叉问题,打造一套统一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系,从制度设计上化解监管套利和逃避监管行为,瓦解监管隔离和部门利益固化的藩篱。但从平台企业跨界竞争、多元经营的实情来看,不能完全依靠这一架构解决平台垄断和资本无序扩张问题,至少还需要加强金融监管和强化反垄断执法乃至改进公司治理的协同监管。事实上,数字平台不仅涉及垄断和金融风险,相伴而生的还有侵犯消费者权益和个人隐私、网络安全等诸多问题,涉及反垄断监管、金融监管、工信、网信以及司法、公安等职能部门,有效监管有赖各职能部门在证据获取、信息收集等方面协同配合。协同监管契合数字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为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修正草案规定,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也就是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反垄断执法工作中处于主导和中心地位。针对多元跨界经营的大型平台,协同监管总体上应坚持竞争政策优先,相关监管部门紧密合作和多管齐下,建立协商机制,共定政策、共享信息、合作执法。 问:国家对平台经济实行的反垄断举措,体现了我们的制度自信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独特优越性。对此怎么认识? 孙晋:随着数字经济向纵深发展,包括我国在内,世界范围内出现了数字平台垄断乱象及资本无序扩张问题,近年来有愈演愈烈之势。如何通过反垄断监管有效应对,对任何国家来说都是一个极具挑战性的难题。在全球掀起数字平台反垄断背景下,反垄断监管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在立法和执法上没有现成经验可以借鉴,我国需要确立谦抑性理念和包容审慎监管原则,修正健全反垄断监管规则、升级传统的监管体系。我国发布了全球第一个官方的数字平台反垄断系统性法律文件《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反垄断法修正草案也增加了数字竞争规则,加强平台反垄断监管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已成共识。监管转型和监管创新稳步推进,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辅相成,必将在未来发挥更大的作用,我国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独特优越性将越发彰显。 反垄断执法机构有哪些 1、反垄断中央执法机构 在我国反垄断法颁布后的初期阶段,将有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改委三家机构分头执行反垄断法。商务部享有反垄断执法权的主要依据是2006年以商务部为首的六部委共同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2、地方反垄断执法机构 出于建立全国统一、开放和竞争性大市场的需要,我国反垄断法把反垄断执法作为中央事权,明确规定由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反垄断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这即是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相关机构虽然没有执行反垄断法的职责,但它们可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授权的范围执行反垄断法,例如授权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具有限制竞争影响的案件。
综上所述,我国反垄断机构分为中央执法机构和地方反垄断执法机构。中央执法机构称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委员会发布指令,地方执法机构可以在当地发挥效力。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反垄断执法机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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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2018年10月30日,农历九月廿二,一代武侠小说泰斗金庸去世,享年94岁。“凡是有华人的地方,就有金庸的读者。”三年前的今日,襄阳城为金庸点亮烛光,无数读者在网上表达追思。参演金庸小说改编影视剧的演员们,也以角色之名送别大师。金庸葬礼上的那副横联“一览众生”,表达着他对芸芸众生的体察。犹如他的两支笔:一支写武侠,雕刻人生百态;一支写社论,道尽世间冷暖。 年轻时,金庸曾以林欢为笔名,为长城电影公司编写剧本;也曾以姚馥兰为笔名撰写电影评论。后来,他与梁羽生定下武侠小说之约,将名字中的“镛”字一分为二,就有了我们现在熟悉的名字。自30岁左右创作《书剑恩仇录》开始,到1972年的《鹿鼎记》正式封笔,金庸共创作了15部长、中、短篇小说。“飞雪连天射白鹿,笑书神侠倚碧鸳”,只有14个字,却是几代人的青春记忆。 2005年,81岁的金庸为修读英国剑桥大学博士学位,特地飞赴当地上课,引起不少关注。2010年,他获得剑桥大学哲学博士学位。而至于办报,则从更早的时候就开始了。中学时,金庸开始向东南地区的一家大报《东南日报》投稿。他早年曾在上海《大公报》、香港《大公报》及《新晚报》任记者、翻译、编辑。1959年他创办香港《明报》,任主编兼社长历35年。他曾说,自己“办报是真正拼了性命来办的,写小说是玩玩”。 2019年10月29日晚,曾拍过《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神雕侠侣》的导演张纪中,在微博上发表长文悼念金庸逝世一周年。他写道,你虽离去了,可你的精神早已融入祖国的山川大地,融入了我们每个人的心中。“我想,你与我一样坚信,侠是中国人骨中的风神、心里的情怀,武侠精神是真正的中国精神。” 都说武侠是成年人的童话,而金庸的作品让侠客精神在当代得以流传并重新演绎。在书里,金庸为读者构建了一个武侠江湖。有《笑傲江湖》的波诡云谲,有《天龙八部》的义薄云天,也有《白马啸西风》里简简单单的儿女情长…他的作品,还曾被多次拍摄、制作成影视作品,影响好几代人。侠是什么?是道义,是家国。而在金庸小说里,它有了一个个具体的人物,是有情有义的乔峰,是孝义爱国的郭靖,是豪迈不羁的令狐冲······有网友说:“我对江湖的憧憬以及个人身上的侠气都是因为先生。”马云也曾在微博上悼念,“若无先生,不知是否还会有阿里。”他还敬上挽联,“一人江湖,江湖一人”。有人曾经问金庸:“人生应如何度过?”他也有一个侠客式的回答:“大闹一场,悄然离去。” 三年过去了,先生虽逝,但江湖仍在,然侠义永存。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征有哪些 1、侵权对象的多重性 著作权具有权利的多重性及可分性特点,包含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其中著作财产权又包含复制、表演等十多项权利。上述权利既可独立行使,也可结合行使。相应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也会表现出这些特点:一是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二是多项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此外,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还包括合同债权,如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2、被侵害主体的特定性 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主体,一是对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其他著作权人包括通过继承、接受遗赠、根据委托关系而获得著作权的权利人,即作品使用权利的受让人,如享有专有著作权的人。这些都是与著作权有着直接或间接联系的特定主体。 3、侵权行为表现为使用他人作品的非法性 一是使用他人作品未经权利人允许;二是使用他人作品无法律根据,包括不按著作权法规的使用条件使用他人作品。 4、侵权形式的多样性 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有一人单独实施的侵权行为和两人或两人以上因共同过错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两种形式。在著作权侵权行为中,除这两种形式外,还存在第三种状态,即由数个行为人分别对同一权利人进行的侵害。
综上所述,出版社作为有版权文章的出版机构,有义务在出版前对作品的版权进行审查,否则将构成版权侵权并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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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经内蒙古阿拉善盟盟委研究决定,孙建军同志未能及时落实国家、自治区疫情防控有关部署要求,履职不力,推动疫情防控相关工作不到位,免去其阿拉善盟文化旅游广电局党组书记、局长兼盟文物局局长职务。 一、免职和撤职的区别 一是性质不同。行政撤职处分是一种行政惩戒措施,属于行政处分的范畴;免职是法定的人事处理种类,不具有惩戒性。 二是条件不同。对于违纪情节严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公务员,可以给予撤职处分。 免职处理分为两种:一种是免去现任职务,另一种是职务自行免去。 免去公务员现任职务的条件有7种:转换职位的;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调出国家行政机关的;退休的;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职务自行免除的条件有5种:受到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受到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的;被辞退的;因机构变动失去职位的;死亡的。 三是后果不同。撤职处分的影响: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并按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工资档次。行政撤职处分期满解除后,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原级别,但以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撤职处分的影响。 免去现任职务,一般不影响级别和工作。职务自行免除,级别和工资肯定要受到影响,有的还会丧失公职、失去工作。 二、免职撤职的相关的法律依据 《公务员法》第三十八条 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三十九条 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第四十条 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免职和撤职最大的区别就是前者相比较后者而言,它并不是惩治性的行为措施。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免职和撤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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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官方微博发布通报。2021年10月28日,该局接到群众报案称:网传“某金融老板包养女主持人”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影响其正常工作生活。随后浙江广电集团发布了声明。 声明 近日,网上出现涉浙江广电集团主持人有关传闻。对此,我们高度重视,认真开展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声明如下: 一、公安机关已受理相关主持人报警,经集团内部自查和公安机关调查,网传“包养浙江广电七个主持人”内容系杜撰。 二、浙江广电集团致力于营造风清气正的环境,秉持从严治台理念,不断加强对主持人队伍的教育管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严肃纪律作风,依法依规办事,同时也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三、对于网络上造谣传谣、恶意抹黑的行为,我们已采取相关法律手段,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声明。 浙江广播电视集团 2021年10月29日 经公安机关调查,网民卢某在微信群中发布并经他人转发至互联网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某金融老板包养七名主持人”言论系杜撰,相关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中。警方提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网民在网上发布信息言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网络清朗环境。 一、造谣诽谤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主要立案标准有: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司法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构成诽谤罪的标准,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门槛”。行为人如果实施了诽谤行为,但不符合《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也不能认定为诽谤罪。 二、诽谤罪犯罪处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相关图书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3、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综上所述,诽谤会严重影响一个人的名誉。传播谣言情节严重的,将承担相关行政责任,造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造谣诽谤罪立案标准是什么,以上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