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判决,2012年6月20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第9号刑事判决(2012年),认定胡健勇犯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终身政治权利,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判决结束后,被告胡健勇拒绝接受,提出上诉。2013年8月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第00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服刑期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0日将胡健勇减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9年。2019年9月30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赣0159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20天,剥夺政治权利9年不变。 日前,执行机关江西吉安监狱提出胡健勇减刑建议。法院发现,胡健勇在服刑期间确实悔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9年不变。 根据公开简历,胡建勇出生于1966年8月,江西分宜人。自2004年起,胡建勇先后担任赣州市委副秘书长、兴国县长、定南县委书记、于都县委书记。 2011年4月,时任都县县委书记的胡建勇因未被列为副厅级干部候选人而怨恨,指示他人捏造虚假信息,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匿名信、知名网站发帖等方式,对赣州市2011年换届工作及相关领导散布谣言。 胡健勇派人攻击诽谤时任赣州市委书记,导致他被调查,其他违纪违法问题也浮出水面。2012年7月20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赣州市胡健勇案一审宣判。胡健勇担任定南县委书记、于都县委书记期间,因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2012年6月20日,胡健勇因贪污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法院发现,2004年至2011年,胡健勇在担任赣州市委副秘书长、兴国县长、定南县委书记、于都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或承诺利益,或者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者与妻子、原司机等人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产650.088万元,美元4.1万元,港元28.2万元,新加坡元4000元,欧元5000元。 2008年至2011年,胡建勇在担任定南县委书记、于都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发票、收不入账的手段,贪污公款共计19万余元。此外,1992年至2012年3月,胡建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他不能解释差额超过706万元的财产来源,这是一个巨大的差额。他的行为构成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案发后,办案机关追回胡建勇赃款共计1713.864252万元。 案例 8月7日,原铁道部公安局局长王广训受贿贪污一案一审在河南开审,检方指控其受贿贪污两千余万元人民币。 2011年9月,王广训接任原铁道部公安局党组书记、局长;2013年3月任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公安局局长;2014年6月,河南省检察院发布消息称,受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根据民众实名举报,河南省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了王广训涉嫌受贿犯罪案。 7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8年至2013年,被告人王广训利用其担任天津铁路公安处副处长兼天津站公安段段长,西安铁路公安处处长,西安铁路公安局副局长、局长,原铁道部公安局副局长、局长,铁路公安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秦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某、山西寿阳先行煤炭经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马某、福建商人张某等单位和个人,在煤炭运量、铁路道砟生产和销售、销售安检设备等事宜上提供帮助,直接收受、索取上述人员的财务共计2032余万元。2007年7月至2008年9月,王广训利用其担任西安铁路公安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款43.5万元。 法庭上,南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应以受贿、贪污罪追究王广训的刑事责任,并出示了相关证据。王广训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王广训作了最后陈述后,法庭宣布此案将择期宣判。
综上所述,小编在此提醒大家,如果罔顾法律,承受的不仅仅是道德上的谴责,还要面临法律的制裁。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3年6月7日,中国石油北京项目管理公司发布《情况通报》,内容如下: 根据网上关于中国石油北京项目管理公司所属寰球项目管理公司员工胡继勇的相关信息,公司党委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核实了解。目前,涉事人员胡继勇已被免去寰球项目管理公司执行董事、党委书记、总经理职务,并接受公司纪委核查。公司将根据结果进一步作出处理。衷心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 事件回顾 一段网络视频显示,一处繁华的闹市街头,一名衣着考究的男子和一名身穿长裙妆容精致的靓丽女子并肩行走,两人十指缠绕牵手,姿态颇为亲密。视频显示,发布方为某短视频平台上的一名街拍摄影师。有网友表示,视频中的男子为寰球工程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党委书记、总经理胡某勇,而女子并非胡某勇的妻子。 案例 8月30日,丈夫在婚姻中欺骗了第三方。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她多次向第三方发送具有特定意义的红包、转账或购买商品。妻子张女士得知后,向法院起诉第三方,要求返还财产。近日,广德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部分支持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女士抱怨说,2008年12月,她和丈夫李先生登记结婚,婚后生了一对孩子,过着幸福的生活。2020年,在第二个孩子期间,李先生和吴女士发展成为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她的丈夫李先生在特殊的节日和日常生活中多次向第三方发送特定的红包、转账和购买商品,发现总金额超过10万元。张女士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都有权平等处分。婚姻期间,未经张女士同意,李先生将共同财产给予以损害。 被告吴女士辩称,与李先生没有不正当关系,只是同学关系,双方互相帮助。当李先生遇到困难时,他借给他表示感谢。李先生还赠送了一些物品和红包,但没有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也没有侵犯妻子张女士的权益。他要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所有要求。 经审理,法院认为李先生经常向吴女士转账具有特殊意义,部分大额转账显然超出了正常沟通的必要性,网上购物地址不合理。结合录音材料、承诺、治安调解协议,证明李先生与吴女士关系异常,转账购物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益,违反法律规定,无效,吴女士应依法返还。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部分转账金额与本案主体和法律关系不同,吴女士可以依法主张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随后,法院判决吴女士将原告张女士返还6万多元。 判决结束后,吴女士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判决,现在判决生效。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不得违反法律、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行为获得的财产应在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撤销或确定无效后返还。在这种情况下,李先生将李先生和张女士的共同财产部分转移给吴女士。李先生将其赠送给吴女士,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属于无效行为。吴女士应依法返还因无效赠与获得的财产。
综上所述,夫妻双方在婚姻中应该保持对彼此的忠诚,如果感情到了尽头,好聚好散便是。没有必要用出轨来恶心彼此的感情。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据中国民航大学空中交通管理学院团委微信号“空管青年”6月5日消息,近期,学校接到多起学生投诉食堂菜价高的反映,经查发现,
个别食堂确实存在对部分菜品未经报审擅自涨价的行为。 学校表示,对擅自涨价食堂和业务管理人员严肃处理,具体措施如下: 1.
对擅自涨价菜品的当事食堂按照每涨价一个菜品罚款3000元的额度进行罚款处理,要求立刻下调价格并在食堂价目表显示。对降价菜品较多的南校区清真食堂奖励2000元。所罚款项纳入餐饮管理中心奖罚基金,专款专用,用于改善学生膳食工作。 2. 对负有具体监管职责的餐饮管理中心食堂管理专员4人,每人罚款2000元。 3. 相关处罚情况餐饮管理中心将函告各餐饮公司总部,要求各总部提出强化管理整改措施。 据该校发布的《2023年5月食堂擅自涨价处罚表》显示,北三食堂涨价菜品数最多,为48个,降价菜品数为3个,共罚款144000元。 学校食堂罚款是合法的吗 法律分析:不合法。学校不是行政单位,没有这个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学校不是行政机关,不具备罚款的权力。
综上所述,学校食堂罚款是不合法的。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孟先生和赵女士有两个女儿,孟华和孟霞。李超是孟华的儿子。为了获得儿子的入学资格,李超未经赵女士同意与孟先生签订了赠与合同,将孟先生名下50%的房产份额转让给了李超。孟先生和赵女士都去世后,孟霞向法院起诉李超和孟华,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并将房屋产权恢复登记到孟先生名下。经审理,法院裁定孟先生与李超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驳回了以孟先生名义恢复房屋产权登记的请求。 原告孟霞诉说,涉案房屋是孟先生和赵女士夫妻的共同财产,房屋登记在孟先生名下。2017年,孟华瞒着赵女士与孟先生协商称孙子入学,需要满足父母拥有至少50%学区房屋所有权的条件。他要求孟先生以赠与的名义将涉案房屋50%的产权转让给李超,李超儿子入学资格审核通过后,相应的产权将恢复原状。孟先生同意了孟华、李超的要求,并于2017年10月31日与李超签订了赠与合同,将涉案房屋50%的产权赠与李超并办理了登记手续。现在涉案房屋的登记状态是孟先生和李超各持有50%的份额。后来,李超的儿子通过了入学考试,但他没有以孟先生的名义恢复房屋产权登记。孟霞认为,赠与合同侵犯了他的利益,应该无效。 被告李超辩称,他与孟先生的赠与合同合法有效。涉案房屋为孟先生与赵女士夫妻共同财产。孟先生有权处分50%的房产,不损害他人利益,因此不同意孟霞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发现,2018年7月5日,孟先生和赵女士根据赠与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李超,要求撤销孟先生和李超之间的赠与合同,并将涉案房产登记恢复原状。两人在诉状中表示,2017年,李超的母亲孟华私下与孟先生商量,将房屋50%的产权转让给李超,并在儿子通过入学资格审查后立即将相应的产权登记恢复原状。。。整个过程中的赠与和过户行为未经涉案房屋所有人赵女士同意。赵女士于2019年3月1日去世。2020年6月5日,孟先生撤回起诉,在撤诉申请中表示:我自愿将涉案房屋50%赠与李超,我确认并承认了赠与过程,并申请撤回对李超的起诉。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房屋是孟先生与赵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因此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他们共同享有该财产的所有权,不分份额。关于赠与合同的有效性,涉案房屋是孟先生与赵女士夫妻的共同财产。孟先生和李超都清楚地知道,未经赵女士同意,他们擅自分割了房屋的产权,孟先生将房屋50%的份额捐给了李超。上述赠与严重侵犯了赵女士的财产利益。赵女士生前就此提出异议并提起诉讼,但由于赵女士在诉讼期间去世,诉讼目的未能最终实现。现在,作为赵女士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孟霞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孟先生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法律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孟霞要求恢复房屋产权登记。由于产权证的颁发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原产权人死亡,法院不支持孟霞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已生效。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房地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未约定共有的房地产或者动产按份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有家庭关系外,视为按份共有。基于夫妻的特殊身份关系,夫妻没有明确约定共同财产为共同所有,形成共同所有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有平等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权利的,由于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决定和处分;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达成协议。本案涉及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孟先生和赵女士无权分割共同财产的个人份额。只有在共同关系终止时,才能分割共同财产,从而确定各自的财产份额。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孟先生无权擅自将与赵女士共同共有的房产中50%的份额赠与他人。
综上所述,夫妻共有财产,必须经过另一方同意后才能赠与,不然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今年年初,浙江绍兴诸暨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医疗美容行业进行专项排查整治时,发现在当地3起独立案件中,3名不同的犯罪嫌疑人都使用了一款叫做“AB轻盈素”的产品。 浙江绍兴诸暨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队中队长
应晓翔:经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该产品中含有与司美格鲁肽原料相同的成分。结合“AB轻盈组合”表面的化妆品虚假资质信息以及减肥的宣传效果、注射的操作方法等综合考量,经我局初步认定及报送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产品为假药。 根据3名犯罪嫌疑人交代,他们进购的“AB轻盈素”产品,上家是以犯罪嫌疑人汤某为首的团伙。 浙江绍兴诸暨市公安局食药环知森大队副大队长
惠建超:我局组织20余名警力赶赴广州郊区,对嫌疑人进行收网行动。到现场以后控制住了30余名涉案人员。在一平房里面发现一个清洗假药瓶子的简易房。里面设备陈旧,瓶子随地乱放,水源没有经过规范处理,排污是没有经过任何处理的。 浙江绍兴诸暨市公安局食药环知森大队副大队长 惠建超:根据嫌疑人交代,他利用之前学习的一些冻干技术,对“司美格鲁肽”原料进行配制。 在这起案件中,浙江绍兴诸暨警方共捣毁研发、生产销售各类假药窝点4个。 浙江绍兴诸暨市公安局局长 谢琦:抓获制假、售假犯罪嫌疑人12名,现场查获各类涉案药品16000余件,涉案金额超亿元。 案例 知道减肥胶囊含有违禁成分,但为了牟取暴利,杨某与莫某、张某一起,每粒1粒.3元的平均价格购买了2万个这种胶囊,并开了一家专门从事这种减肥药的网上商店。2023年4月25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因销售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药,被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刑。 一粒“见效”,不是暴瘦就是不舒服 大塑料袋里有成千上万的散装胶囊,没有生产日期、制造商和成分说明。你敢吃这样的药吗?然而,正是这些“三无”胶囊,在非法商贩分包后,价值飙升了近十倍,并被送到了消费者手中。 2022年初,小飞被网络弹出式广告所吸引,点击了一家销售减肥药的网上商店。奇怪的是,这家网上商店只卖一种叫做“老客户特别”的商品。“有很多回头客”和“对全额退款不满意”。在客户服务的销售下,小飞以89元7粒的价格买了一个,期待着减肥药的神奇效果。 黑色的袋子里有一个金色的胶囊,除了一个英文标签,外包装上没有任何药物信息。收到减肥药的小飞试图服用一片,身体立刻感到非常不舒服,口渴和恐慌的症状几天后没有好转。没有等待预期的“瘦”,但等待强烈的不良反应,担心买假药的小飞向公安机关报告,经检测,小飞买的金胶囊含有非法添加物质西布曲明。 三人合谋明知有害仍上架 2021年初,正在创业的杨某将目光投向了销量好、利润高的减肥药市场,并与张某、莫某合开网店销售减肥药。起初,杨某购买了一家生产公司、保健品牌、成分齐全的正规保健品,但客户反映这种药效果慢,杨某开始寻找另一种来源。 同年9月初,杨发现了一个金胶囊,据说服后可以抑制食欲,效果很好,三人讨论分工合作,杨负责注册商店、投资、采购,莫负责订单、客户服务、售后,张负责包装。他们开始在网上购买和销售这种减肥药,售价89元7、178元15、356元30。 “进货后,我自己也试过了。吃了之后,我口渴了,心跳加快了,不想吃东西。”杨在网上查询,发现有人卖了一些社会新闻,加了“西布曲明”减肥药。服用后提到的极其相似的不良反应让他意识到自己购买的减肥胶囊含有同样的非法添加剂。 “正是因为这个胶囊有很大的利润,我一时受不了诱惑,想着卖完所有的库存就不卖了。”在检察官面前,杨解释了为什么他知道药物中含有非法添加剂,仍然在货架上销售。 为什么常规减肥药的效果不如添加违禁药物好?原来,西布曲明是一种中枢神经抑制剂,具有刺激和抑制食欲的作用。由于其明显的减肥效果,它在减肥产品中被广泛使用了一段时间。但西布曲明作用于中枢系统,会增加心血管疾病的风险,对人体造成巨大伤害。2020年,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正式发布文件,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十倍赔偿,非法逐利终于“幻灭”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莫某、张某租住的公寓内查获了2765个未售出的金色胶囊,总价值2.2万余元,还有几个简单的黑色包装袋用于包装胶囊。 经检察机关审查,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杨某、莫某、张某明知减肥胶囊含有非法添加物质,仍从其他地方购买了2万个含有西布曲明的减肥胶囊。2022年1月至2022年3月,三人购买上述减肥胶囊,自行包装销售,收到14万余元。 2022年8月30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被告杨、莫、张提起公诉,同年9月8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3年4月25日,法院采纳全部公诉意见,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杨有期徒刑两年,罚款30万元,判处莫、张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同时责令杨支付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40多万元,并在全国媒体上向消费者道歉。
综上所述,售卖仿冒药肯定是违法行为,我们应该积极抵制这样的行为,如果你发现身边有这样的现象,请保存好证据,及时报警处理!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3月8日至26日,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人民政府收到多条投诉,反映顺德区汇洋行百货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产自日本辐射县区的食品。经查,该百货公司于2023年初,从广州市越秀区一德路的食品经营商采购了产自日本长野县的“不二家白桃饮料”(即福吉屋桃子味饮料)8瓶,产自日本群马县的“ORIHIRO蒟蒻果冻”1箱(每箱24包),产自日本新潟县的“布尔本豆乳威化饼干”10包,购货成本合计550元。 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规定,明令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山形县、新潟县、长野县、山梨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等12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而上述百货公司出售的三种食品均来自禁止进口的日本核辐射县区。 另查明,截至3月7日,该百货公司共取得上述三种食品经营额795元(总货值819元),大部分食品已经售卖,且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该公司被罚款一万元。 记者通过电商平台查询发现,“不二家白桃饮料”
和“ORIHIRO蒟蒻果冻”销量不错,在京东、淘宝、天猫等平台均有销售,部分商家甚至打出“日本直邮”标签,但商品详情页均未展示具体的产地。记者以消费者身份,随机选择了一款正在天猫超市出售的日本进口“不二家白桃饮料”,并询问客服详细产地。客服表示,目前只能查到进口地为日本,如需更详细的地址则要进一步查询,通常在48小时内回复。 销售不合格产品罪量刑标准 根据法律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综上所述,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作为商家只有出售合法合规的产品,才能使企业走得更远,如果投机取巧不走正道,迟早没有好果子吃。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海口市某高校在校生张某(化姓,男,21岁)在网上购买周杰伦演唱会门票时,不料掉进骗子设置的陷阱,共被骗走82950元。目前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公安分局已立案,正在展开进一步调查。 近日,张某向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报案称,他在学校宿舍登录“闲鱼”APP时,发现有人出售周杰伦演唱会门票,于是私聊了对方并被要求添加QQ联系。在QQ聊天中,对方让他下载“大麦”APP,并与早已潜伏在该正规软件内冒充成客服的骗子联系。假客服在“大麦”APP聊天框中提供了一条虚假链接,让张某点击界面上的购买门票,并向其指定的银行账号转账3000元。 随后,对方称张某存在倒买倒卖演唱会门票的行为被发现,购买门票的窗口已被关闭,需要解冻,要求张某下载“云屋视频会议”APP进入会议联系(视频共享)。最终,对方以“解冻”门票为由,让张某向3个指定银行账户转账。由于张某急于购买门票且未能及时辨别客服真伪,共计被骗82950元。 案例 近日,一则关于追星女孩的遭遇引发网友热议,据报道,一位20岁的粉丝因痴迷某明星而陷入网络诈骗的陷阱。该名粉丝通过微博搜索到偶像的相关信息,并加了对方为微信,之后便一步步掉进对方的套路中。 在聊天过程中,对方称可以帮忙购买偶像演唱会的门票,但需要先交500元保证金,等票卖完了会退还给该女生。随后,这位女生便向自己的朋友借了钱,转账给对方,结果却迟迟未收到演唱会门票。此时,对方又称,由于疫情原因,演唱会取消,无法退还保证金。 这时,这名粉丝才发现自己被骗,于是立即报了警。 买演唱会票被骗报警有用吗 有。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被人骗了钱之后应当立即报警,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是会构成刑事犯罪的,报案时,要带上报案人的身份证和诈骗的相关证据等,在一般情况下,民警会让报案人写报案材料,尽量收集对方的相关身份信息,便于追回财产。
综上所述,买演唱会票被骗报警有用。孩子的心智尚未成熟,作为家长要多注意孩子的动向,及时给孩子可怕诈骗套路,防止再次上当受骗。如果你也遭遇了诈骗,请及时报警处理!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法》第四十九条解释 本条实际上规定,死者近亲属享有死者个人信息等同于死者生前享有的个人信息权,包括《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章规定的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与死者本人享有的权利性质本质上没有实质性差异。具体来说,近亲属行使这些权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行使的目的应仅限于“近亲属为了自己的合法和合法利益”。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利益仅限于近亲属本身,包括但不限于近亲属对死者的记忆,以及近亲属不希望死者的个人信息在平台上流动。根据民法典,自然人的民事权利“从出生到死亡”始终保护着近亲属的“利益”,而不是直接保护死者死后的个人信息权。 第二,行使范围应限于“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在商业实践中,由于平台用户之间的互动和平台用户发布的网络信息可能包括第三方个人信息、亲友信息等非个人信息。因此,近亲不能主张这种非死者个人信息的权利。同时,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保护个人信息的目的是促进数据流,而不是限制数据处理。这里的“相关性”不应该广义解释,而应该解释为“直接相关性”和“密切相关性”,即第三人可以通过这些信息简单准确地识别相应的自然人。 第三,行权的例外是“死者另有安排”。由于死者安排了个人信息的处理,法律尊重和保护了死者的生前利益,因此以“死者安排”作为处理死者个人信息的首选。 死者近亲属主张个人信息权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死者近亲属可以行使的个人信息权,但没有明确规定这些权利的行使方式。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只要没有“死者生前另有安排”,死者近亲属行使这些权利的方式应该与死者本人没有什么不同。 但从立法目的来看,《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护死者近亲属的“合法合法利益”,这与直接保护死者个人信息权益仍存在一定差异。前者主要以近亲属对死者的记忆等精神利益为限,后者主要以平台用户独立决定个人信息处理方式为基础。这种微弱的差异导致行权方式存在明显差异: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尽可能保护平台用户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确保平台用户能够在充分知情同意的基础上独立决定个人信息处理方式,其业务流程和技术措施应以最优化的方式实现死者的个人信息权利。 相对而言,由于近亲属不能像死者一样“独立决定”个人信息处理的所有事项,因此个人信息处理者只需要提供业务流程,以满足“保护近亲属的合法和合法利益”,而不需要以最优化的方式提供。 首先,在咨询权层面,个人信息处理者需要以账户背景信息查阅登录的最直接方式为死者提供咨询路径。但对于死者的近亲属,他们可以通过提取账户信息而不是直接提供账户来满足近亲属的咨询需求。 其次,在复制权层面,个人信息处理者应根据平台用户的要求提供请求范围内的个人信息副本。对于死者近亲属,可复制的死者个人信息范围应以怀念死者等“合法合法利益”为判断标准,部分涉及死者私人敏感生活的信息内容需要结合案件进行判断,避免过度披露死者的个人隐私。 第三,在更正权层面,个人信息处理者需要根据平台用户的要求更正账户中的相关信息。对于死者的近亲属,个人信息处理者只需要更改公开可访问的死者的个人信息,因为账户中非公开的死者个人信息不涉及“近亲属的合法和合法利益”。 第四,在删除层面,由于行使效果相似,个人信息处理者应根据平台用户或死者近亲属的要求删除账户中的个人信息,但删除并不意味着完全取消账户,死者近亲属无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完全取消账户以实现删除请求。 “近亲属行使死者个人信息权的第一案” 由于近亲属有权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主张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权利,为什么在“郭等四原告与上海科技公司等四被告的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中,四名死者近亲属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四名原告的请求是直接访问死者的生前账户。然而,《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合法、合法、必要、诚实”,这里的“处理”当然包括死者死后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 鉴于四名原告要求直接访问死者账户,可能过度暴露死者的隐私和账户中可能存储的第三方个人信息,被告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为原告获取死者个人信息提供了合理的途径。由于这种提供方式可以满足死者近亲属的“合法和合法利益”,显然没有必要采取“直接访问账户”这种更危险的行使方式。
综上所述,在“近亲属行使死者个人信息权第一案”中,法院并非不支持死者近亲属行使死者个人信息权的诉讼请求,而是不支持以“直接访问账户”的方式查阅和复制死者个人信息。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接到线索,房山公安分局刑侦支队侦查员,迅速展开调查,透过紧锁的大门,民警在门缝处看到很多纸箱子,上面印着各种知名电子产品,品牌标识。 原来,藏匿在西路街道,这处平房大院内里的,是一个制假窝点。以蒋某为首的制假团伙,通过打印伪造标识,重置硬盘数据,翻新产品包装等方式,伪造假冒名牌商标的服务器硬盘,空白身份的普通硬盘,来到这里经过加工,摇身一变成知名品牌,以次充好,销往全国各地。 2023年4月21日,侦查员在掌握大量证据后,出动20余名警力成立抓捕组,对以蒋某和杨某为首的14名团伙成员,展开收网。 通过现场搜查,侦查员共起获假冒侵权商品共计1100余件,涉案金额达100余万元。经过鉴定,所有查获的所有服务器硬盘,均为假冒产品。目前,嫌疑人蒋某,杨某等14人,因涉嫌伪造销售假冒商标,被房山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 近日,丹寨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判处被告人王某国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机关扣押的假冒伪劣卷烟,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 王某国系个体工商经营户,在丹寨县某乡镇经营烟草、食品、农机产品等生意。2020年10月,王某国得知贩卖假冒伪劣成品卷烟收入可观,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李某飞所提供的成品卷烟来源不明,包装盒颜色、味道与正规渠道所购进的卷烟明显不同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烟草部门批发价格的方式多次向李某飞购进假冒伪劣黄果树(俗称“蓝黄”)、贵烟(俗称“磨砂”)成品卷烟到自己经营的门市进行销售。2020年10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王某国销售假冒伪劣成品卷烟所得资金达17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国明知他人持有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成品卷烟,仍然大量购进并对外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商标管理秩序和商标权益,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作出文首所述判决。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量刑标准 1、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中,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销售金额数额较大;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销售金额数额巨大。
综上所述,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近日,深圳龙岗区一名11岁男孩开动路边停放的电动车,致车辆失控撞死3岁男童。目击者介绍,当时电动车未拔钥匙。3岁男童的小姨称,孩子已离世。警方已介入调查。 案例 一名17岁的少年偷偷拿走父亲手机,解锁并驾驶共享汽车将一行人撞伤,经查,该少年可以解锁共享汽车,是因为相关平台没有对实际驾驶人员进行人脸识别……近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少年、家长、APP运营方、技术提供方及保险公司等被受伤行人诉至法院,法院将如何判定这几方的责任呢? 2019年3月10日,刘某通过上传其身份证和机动车驾驶证等申请注册了某共享汽车账户,并于当月12日深夜申请用车至次日3时。 当日8时,刘某儿子即17岁的小刘因知道可以通过父亲手机使用共享汽车,于是偷拿刘某手机,尝试解锁附近网点的车辆。小刘发现,使用车辆只需要拍照前车轮和后车轮的照片登录软件即可开锁,于是在当日12时,小刘又拿走父亲的手机开锁后偷放回去,然后搭载其同学驾车到成都近郊某处上网,13时30分许在回程途中,从一行人后方将其撞倒,致使该行人受伤,车辆受损,刘某直至事故发生后才知情。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刘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之后,伤者住院治疗23天后出院,经鉴定其人体致残程度为九级、十级。上述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5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经查,该共享汽车APP平台的运营方基于商业利益考虑,为增强共享车辆解锁的便捷性以提高使用率,在现有平台能够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情况下,要求该平台的技术提供方关闭人脸识别功能,主动放弃对实际驾驶人员进行人脸识别。 法院判决 家长、运营方及技术方均担责 行人受伤后,由于赔偿无法协商一致,于是将小刘、刘某、APP平台运营方及技术提供方、保险公司等诉至法院,近日,武侯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法院认为,刘某的儿子系未成年在读学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其驾驶案涉车辆撞倒行人,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且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后果应当由其监护人刘某承担。此外,刘某对自己下载有共享汽车APP的手机应有特别管理义务,对其儿子在半天内擅自拿走手机使用情况,未有效监管,致使其儿子在尚未取得驾驶证情形下使用其手机解锁共享汽车,其放任手机处于失去管控的行为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对伤者的损失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而共享汽车APP平台的运营方为了提高共享车辆解锁的便捷性,在现有平台安全校验等级更高的人脸识别技术具备监管可能的情况下,主动放弃对实际驾驶人员进行人脸识别,使得刘某儿子可以使用父亲手机解锁,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上述平台的技术提供方知晓人脸识别关闭可能带来的审核盲区,对运营方提出的关闭人脸识别功能未提出过任何异议并予以配合,上述二公司均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刘某的儿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商业第三者险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事由,因此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根据相关方的过错程度等,确认刘某的儿子、刘某、共享汽车APP平台的运营方及技术方分别承担55%、5%、35%、5%的赔偿责任,刘某及其儿子共赔偿伤者62859.97元,被告共享汽车APP平台的运营方及技术提供方分别赔偿伤者42551.82元、6078.83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原告11万元。 未成年开车撞人了,处罚分以下五种情况: 1、不满14周岁的人,不予处罚,由监护人作为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同时会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进行教育。因为未成年驾驶属于无证驾驶,但考虑到无证驾驶的是未成年人,所以不会进行拘留,只会罚款。特殊情况下父母没有监护能力或者已经死亡的,由其他人担任监护人,那么就由父母外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如果是严重,将人撞死,将会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任;2、如果是未满16周岁的,不承担刑事责任;3、年满16周岁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5、上述情形下,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第三人教唆、帮助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如果驾驶人已满14周岁,驾车故意将人撞死引起的交通事故,将会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如果不满14周岁的人开车撞人,不予处罚,由监护人作为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同时会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进行教育。小编在此提醒大家,如果骑车熄火后一定要拔钥匙,以免发生意外。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