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
,烟台至大连海上客轮航线一位江苏籍女乘客坠海,客轮所属公司安全负责人表示,该女性一个人(乘船),而客轮的栏杆不翻越是掉不下去的。该负责人称,发现女子坠海后,船长立刻停船进行搜寻,烟台搜救中心的一条船参与了搜救,才发现了该女子,女子被打捞上来的时候已经身亡。据悉,
女子的离婚协议书等证件都留着, 该事件仍在调查中。 案例 一名男子在多器官发生病变的情况下,向4家保险公司购买了总保额为250万元的保险,半年后,他在公园河内身亡。其父母向其中一家保险公司索赔50万元保险金,该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系自杀或因自身疾病死亡为由拒赔。法院认为死者究竟是因自身原因还是意外身亡难以确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25万元保险金。 2020年1月8日,沈豪(化名)分别向4家保险公司投保人身保险各一份,总保险金额为250万元,其中在北京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成员意外伤害保险”一份,保险金额为50万元。这项保险只有在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残疾后才支付保险金。同年6月17日凌晨0时35分许,沈豪独自一人到达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盘溪河公园河边,后溺水死亡。经当地警方调查和法医勘验,沈豪的死亡排除 他杀,为溺水死亡。在沈豪死亡前,他向一位亲属发送了保单照片。 事发后,死者的父母认为沈豪的死亡属于保险事故,遂向北京某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称需要尸检,警方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沈豪尸体进行病理学解剖检验,该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为:死者沈豪在心功能顺应性差的条件下,在水中突发心衰而致溺水死亡。2021年2月1日,沈豪的父母向儿子生前投保的北京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沈豪的死亡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为由拒赔。沈豪的父母遂将该保险公司起诉到营山县人民法院。 被告保险公司辩解,沈豪是为了自杀故意入水,又因疾病死亡,并非意外死亡,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原因是:尸检发现沈豪生前多器官原有病变,在水中突发心衰而导致溺水死亡;沈豪有明显自杀嫌疑:同一天向4家保险公司投保意外险总额达250万元;故意在半夜下水;下水前还给亲属发送了个人购买保险信息。 沈豪究竟是意外身亡还是因疾病或自杀死亡,双方难以达成共识。法院认为,沈豪与被告北京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被保险人沈豪若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被告理应向沈豪的合法继承人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沈豪究竟是意外死亡还是自身原因(疾病或自杀)导致身亡,原、被告各自出示了一定证据。考虑到被保险人沈豪死亡时年仅31周岁、凌晨进入公园、自身原有病变及同一天购买多份保险和购买保险至其死亡时间间距等多方面因素,沈豪因外来因素或自身因素造成死亡的可能性均存在,且无法明确两种可能性的具体概率,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日前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因亲属死亡的保险金25万元。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本案中,被保险人的死亡究竟是意外事故还是因自身疾病或自杀,法院难以确定,故根据上述规定,酌情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减半赔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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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距2022年5月63只小熊猫被成功解救已过去一年。2022年11月,四川乐山警方通报了“4·29”特大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一个长期从事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小熊猫的犯罪团伙被警方捣毁,共查扣小熊猫活体63只。 之后,被解救的小熊猫寄养在雅安市碧峰峡野生动物园内,因应激反应等原因,陆续有小熊猫死亡。据四川林草部门回复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的函件披露,该案中寄养的小熊猫死亡23只,存活40只,健康状况良好。 案例1 3月17日,这局网安、环安以及大里派出所民警联合调查某起案件线索时,发现嫌疑人黄某的家中饲养两只疑似鬣蜥的动物。 经现场询问,黄某在明知其购买的动物为鬣蜥时依然从网上进行了购买。为搞清涉案鬣蜥的具体情况,办案民警专门请相关专业部门人员进行鉴定。 经鉴定,一只为绿鬣蜥,一只为红鬣蜥,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目前,犯罪嫌疑人黄某因涉嫌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 案例2 12月6号中午1点左右,红河泸西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接到群众报警电话,有人在集镇农贸市场内售卖野生动物,民警迅速赶往现场。 记者在泸西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看到,一个个鸟笼将大队的门厅摆放得满满当当。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笼中共有活体鸟类79只,涉及10多个类别和品种。 泸西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副大队长 陈洪俊:“其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就有鹧鸪、画眉,还有保护动物斑鸠等,总的有70多只。” 经查,嫌疑人王某为谋取利益,在周边农贸市场及村寨采取自己猎捕和非法收购的方式,买卖野生动物。 嫌疑人 王绍辉:“以前卖是卖了,数量没有这次多。” 目前,嫌疑人王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知识 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野生保护动物和濒危野生动物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野生保护动物和濒危野生动物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关部门应该加强打击不法贸易的交易,给濒临动物营造一个更安稳的生活环境。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3年5月13日18时45分,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珠珊派出所接110转警称,2名5岁多的双胞胎儿童(廖某旭、廖某阳),于当天15时30分许在珠珊镇花田村走失,请求协助寻找。接到报警后,市区两级高度重视,公安、政府应急部门及志愿者全力开展搜寻查找。经过昼夜连续工作,5月15日5时55分,搜救人员在袁惠渠庄上村段发现一男童遗体并打捞上岸;9时17分,在袁惠渠洋津段发现另一儿童遗体并打捞上岸。经核实,确认死者为2名走失儿童(廖某旭、廖某阳),初步认定为失足落水身亡
。 案例1 5月5日,云南玉溪一名女子在抚仙湖参加公司团建时发生意外溺水身亡。5月12日,其亲属发声质疑救援不及时,事发后公司、游船商家等多方推诿,要求家属走法律途径,事情至今未得到解决。 案例2 5月22日16时左右,河北沧州市献县发生一起悲剧,五名小学女生结伴到村口附近的冷塘里玩水时,不幸全部落入水中发生溺水。 虽然经过全力抢救打捞,打捞上岸的五名小女孩还是永远地失去了生命,将自己有限的人生定格在了5月22日这一天。 几个学生一起下河戏水,其中一个学生溺水死亡,同行人有责任吗? 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承担责任。他们都是未成年人,彼此之间不涉及保护义务。我国法律也未规定未成年人出现危险的情况下,其余未成年有救助的义务。但是在小孩溺水时,其余玩伴应该及时向附近居民呼救,或者采取报警等力所能及的方式来进行救助。如果其余玩伴存在了延误救助时机,对小孩溺水身亡存在一定的过错。 小孩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淹死这一意外是由于小孩的行为所导致的,那么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小孩是故意进行的,那么视其年龄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小孩即便熟悉水性,但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只知贪玩,不可能准确判断其行为具有较大的危险性,更不可能预计到会有同伴在此溺水。因此,不能以此认定其有一定过错。
综上所述, 看到这样的新闻让人很痛心,小编建议家长要加强儿童的安全意识。培养孩子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希望所以的孩子都能快乐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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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成运(英文名JOHN SHING-WAN
LEUNG),男,1945年5月1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A801504,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H06816957,美国护照号码505462343。梁成运因涉嫌从事间谍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江苏省苏州市国家安全局于2021年4月15日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于2023年5月15日一审公开宣判,认定梁成运犯间谍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 案例1 马某,男,1994年出生,湖北十堰人;梁某,男,1996年出生,马某的同乡。马、梁二人2014年自部队退役。2016年7月,马某在网上连续收到两封陌生人发来的邮件,询问其有无兴趣挣钱,希望马某提供部队的文件资料。马某随即将此事告诉了同乡梁某,两人曾经在部队服役,受过反间防谍和保密教育,立刻意识到在网上遇到了境外间谍,但在金钱诱惑下,二人商量后铤而走险共谋实施间谍活动。马某、梁某作案后不久即被国家安全机关侦查发现并于2016年9月被抓捕归案。至案发,马、梁二人多次合伙作案,利用曾在部队服役的便利条件,通过互联网向境外搜集报送我某部队及军工单位的相关情报,对我国防军事利益安全造成危害。根据侦查掌握事实,国家安全机关确认,该案中通过互联网与马某、梁某联系,指使二人实施间谍活动的人员系台湾军事情报局间谍吴荣同。马某、梁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2017年3月,苏州市国家安全局将马某、梁某以涉嫌间谍罪向苏州市检察院移送起诉。 案例2 冯某,男,1977年生,四川绵阳人,苏州市某台资企业员工。2016年8月至10月,冯某因公司安排赴台湾出差,在台期间其通过手机交友软件在网络上与台湾女子刘某结识,不久,二人相约在台多次会面,期间,刘某向冯某提出请其做“大陆市场调查员”的兼职工作,调查苏州地区的经济、治安、政府政策等情况。2017年5月至7月,冯某第二次赴台出差,期间又与刘某多次相约会面,刘某提出让冯转做军用机场的军用飞机“观察员”。至此冯某认识到对方是间谍人员,观察军用飞机是间谍活动。受金钱利诱,冯某仍接受了对方的任务,返回大陆后先后多次赴光福机场等军事目标地区进行观测拍摄,搜集我军事情报。2017年10月,冯某向公司请假专程赴台湾向刘某报送情资,接受间谍经费、活动器材和相关培训。2017年12月,冯某的间谍活动被国家安全机关侦查发现并被抓捕归案。经相关部门鉴定,冯某向刘某搜集报送的情资涉及国家秘密,对我国防军事利益安全造成危害。根据侦查掌握事实,国家安全机关确认,该案中台湾女子刘某系台湾军事情报局间谍。冯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2018年3月,苏州市国家安全局将冯某以涉嫌间谍罪向苏州市检察院移送起诉。 间谍罪既遂标准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以下三种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不要求三者同时具备。 (一)参加间谍组织,成为间谍组织的成员,充当间谍 所谓间谍组织,主要是指外国政府建立的旨在策反我公职人员,向我国国家机构和各种组织进行渗透、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和情报,进行颠覆和破坏活动的组织。参加间谍组织,是指行为人履行一定的加入手续(如挑选、登记、专门训练等),或者在非常情况下虽未按常规正式加入,但事实上已作为该间谍组织的成员进行活动。 (二)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间谍组织的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使、委托、资助,进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人,例如,某国记者,虽在组织上不隶属于该国间谍组织的成员,但其接受了该国间谍组织收集情报的任务,在此情况下,该记者可视为间谍组织的代理人。这里的代理人应是广义的,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实践中,间谍组织代理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确认。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是指行为人受间谍组织(不管其是否正式加入)及其代理人的命令、派遣、指使、委托为间谍组织服务,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实践中,境外间谍组织既有直接在我国境内秘密设立活动网点,直接派遣,又有大量通过境外其他机构如公司、记者站、商会等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安插或委托具有合法身份的人作为其代理人进行活动。接受间谍组织代理人的任务,虽不是直接从间谍组织处受领任务,实际上与接受间谍组织的任务毫无两样,只是多了一个中间环节,这正是间谍活动隐蔽性的体现。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接受间谍组织或者代理人任务的行为,便满足了间谍罪的构成且既遂的要件。至于行为人是否实施接受的任务或完成程度,对间谍罪的成立且既遂不存在影响。而且,这种行为不需要行为人一定具有间谍的身份,即行为人有否参加间谋组织,不影响该罪的构成。 (三)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它是指为军事侵略我国国家的敌国提供攸关我国安全的重大车班设施、建设项目、城市等目标的行为。行为方式是在战时为交战敌对国或敌方用画图、文字、使用信号、标记等手段向敌人明示所要轰击我方目标。这里所谓的敌人,不是指国内暗藏的个别敌对分子,而是指军事侵略我国的敌国和武装力量。这种行为不以行为人是否参加间谍组织或是否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为限。行为人只要实施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就构成间谍罪。
综上所述,参加间谍组织,成为间谍组织的成员,充当间谍,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都视为间谍罪。爱国意识应该深入人心,没有国哪里来的家。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10年8月,杨某和左某经介绍结婚。结婚三年多后,杨某没有怀孕。夫妻俩去医院检查,发现一方不能自然生育,于是决定做试管婴儿。一年后,杨先后做了三次试管,流产一次。他受了很多苦。他终于在2015年10月怀孕,第二年7月顺利生下了一个儿子。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院院长乔华说:“在做试管期间,包括怀孕和分娩后,这名妇女再也没有出去工作过。她正在为怀孕做准备,照顾孩子和家庭。这名男子经常出差,一直在外面工作。” 小生命的到来并没有挽救两个人的婚姻。最后,由于生活琐事、性格不一致等诸多原因,杨向法院起诉离婚,并提出为了孩子没有回到以前的工作岗位。她全职在家照顾孩子,付出了大量的精力和劳动,所以她主张10万元的经济补偿。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院院长乔华说:“民法典也规定,在夫妻关系中,当一方承担照顾子女、照顾老人的家庭义务时,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索赔,另一方应予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主张家务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裁定左赔偿杨7万元。法官说,在家庭中,往往有一方承担更多的家庭义务,导致大量压缩自我发展和自我实现的时间和精力,甚至完全牺牲自我发展的机会,全力投入家务。因此,应尊重家务劳动的价值,投资家务劳动和承担家庭义务的人应得到相应的补偿。
综上所述,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在家庭中,常常存在一方因负担较多的家庭义务,导致在自我发展、自我实现上的时间和精力被大量压缩,甚至完全牺牲自我发展机会,全力投入家务劳动中的情况。因此,家务劳动价值应当得到尊重,投入家务劳动、承担家庭义务的人,理应获得相应的补偿。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近期,杭州的95后姑娘小徐就把变心男友送的320g黄金卖掉,这一出手收入近14.5万元。 她介绍黄金是最近两年前男友送的,可惜送的真金却没奉上真心,前男友上月结交新欢,她感到非常受伤。本着眼不见为净的原则,她趁着金价高选择打了上门回收电话,准备用这笔钱去日本散散心。 案例 近日,驻马店上蔡法院审结一起这样的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小明与被告小红系自由恋爱相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于2022年9月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在二人交往期间,被告方共收取定亲款、要好款、上车钱等共计现金166000元,且原告小明给被告小红购买有黄金首饰。被告小红带到原告家的个人财产嫁妆有棉被、床上用品四件套。2023年1月,原告小明与被告小红因琐事发生矛盾后,被告小红回娘家居住生活,双方自行解除了同居关系,表示不再共同生活。原、被告遂因彩礼款返还问题发生纠纷,协商未果,为此,小明将小红及其父母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小明以与被告小红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被告彩礼款,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约关系解除后,被告应当返还彩礼款。原告为缔结婚姻交付被告定亲款、要好款、上车钱等共计现金166000元左右,均属彩礼款。鉴于双方已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结合审判工作实践,酌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116200元。原告起诉请求购买黄金首饰的费用,因属赠与性质,原告主张将其作为彩礼款予以返还,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方带到原告家的嫁妆属个人财产,原告方应予返还。此外被告小红的父母作为子女婚约的实际操办者,且与被告小红系家庭共同成员,财产不具有分割性,故小红的父母应当与被告小红共同承担返还原告彩礼款的责任。对于被告的辩解理由,缺乏证据证实,原告方又不予认可,法院亦不予采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方返还原告小明彩礼款现金116200元;原告小明返还被告小红陪嫁物品被子6条、床上用品四件套5套;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均服从判决结果,积极主动地履行了判决内容。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综上所述,爱情是美好的,男女双方在交往的过程中,应该忠诚。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14年12月,阿某和努某通过介绍人认识并结婚。他们有两个孩子。婚姻期间,由于一些琐事,阿某经常殴打和虐待努某。不幸的是,努某在两次怀孕期间也遭受了家庭暴力。努某一直默默忍受,因为她害怕向外寻求帮助,丈夫会更加猖獗地施暴。 2021年4月至9月,阿某多次以侮辱、耳光、耳光等方式虐待努某,导致努某左耳失聪、身体受伤。经司法鉴定,两处伤情均为轻伤。 2021年10月,阿因虐待家庭成员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天。然而,2022年,他没有表现出任何悔改,多次对努进行家庭暴力和侮辱。努受到侮辱后,向村委会反映,但第二天又被殴打侮辱,不敢再求助。村委会和当地妇联了解情况后,逐步向上反映。 阿因涉嫌虐待和故意伤害被特克斯县人民检察院起诉,并于今年1月19日起诉。 经审理,特克斯县人民法院于4月3日认为,被告阿继续侮辱、殴打、折磨家庭成员——妻子,对其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和精神破坏,行为不良。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构成了虐待罪。虽然被告阿自愿认罪,但由于虐待的严重后果和多次犯罪的事实,法院没有宽大处理。考虑到上述情况,法院判处被告阿有期徒刑两年。 孕期被家暴怎么取证 1.报警记录:报警行为可以是受害人自己做出的,也可以是听到或是见到家庭暴力的邻居做出的。 2.验伤报告:家庭暴力一般要求造成轻微伤以上结果,因此家庭暴力的验伤报告也是非常重要的证据。 3.证人证言:居住在经常发生暴力家庭旁边的邻居,一般对暴力情况都会有几分知情。可以请知情又愿意作证的邻居,到法庭上作证,该证人证言会成为指认家庭暴力很好的证据。 4.认错书:施暴者施暴后,通常会有一个悔过的表现。施暴者写的认错书会成为证明家庭暴力存在的证据,受害方一定要妥善保存,在认错书中,最好让施暴方写清楚家庭暴力的次数和时间,这样更加方便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
综上所述,孕期被家暴可以通过,报警记录、验伤报告、证人证言、认错书的方式来取证。小编在此提醒大家,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如果你遭遇了家暴,请勇敢站出来,用最快的速度逃离现场,报警处理。远离家暴,从说不开始!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据香港媒体报道,5月14日11时35分,香港屯门发生行劫案。3名匪徒持利刀及铁锤,闯入启发径1至13号地下一间珠宝钟表行,指吓职员行劫,掠走一批财物后,后登上接应车辆逃去。执法人员封锁现场调查,正点算店方损失金额,及设法追缉匪徒下落。 网上资料显示,事发时共有3名匪徒身穿黑衣,有人手持利刀,有人手持铁锤,他们闯入店内后,使用上述工具进行大肆搜掠。在相关部门闻讯赶至现场时,凶徒已经逃之夭夭。有消息指出,这起案件所造成的损失很大,总共被抢走了120只价值共计约1500万港元的手表,不过好在事件中无人受伤,算是不幸中的万幸。 匪徒明显有备而来,得手后有专门的人接应离开,可想而知该案件是经过精心策划后实施的。香港警务人员正在全力以赴抓捕凶徒,同时警务人员也在尽快统计具体的损失金额,以便后续进行更多的调查。 警方目前已经封锁了现场并展开了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工作,希望能够对案件进行深入的分析,尽快抓获嫌疑人,让其付出应有的代价,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抢劫案最低判刑几年 抢劫案最低判刑三年。《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综上所述,抢劫案最低判刑三年。小编再此提醒大家,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有基本的法律意识,切勿踩在法律的红线上蹦跶,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一旦有违法犯罪行为,肯定要接受法律制裁的。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5月13日,在G6683次列车上,一名大爷带着孙女手持二等座车票,坐在了一等座车厢内。2名男子对大爷进行劝说,称大家都是按照车票来坐,让大爷不要乱坐,不要影响一车厢的人。男子对大爷说不要拿孩子说事,是大人不懂事。随后,大爷对男子进行辱骂,男子掐住大爷的脖子质问,一旁的小女孩吓到大叫:别打我爷爷。大爷倒地时,列车长来到车厢进行调解,大爷再次辱骂男子。列车长表示现场还有孩子,让双方到其他地方处理此事。 案例1 近日,在从苍南开往南京南的G7350次列车上,一名女子强行霸占他人座位,态度蛮横拒不配合列车工作人员工作,严重扰乱了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经列车长劝说、乘警警告后,该女子仍拒不让座。最终,该女子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被铁路警方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案例2 3月16日,广州南站发生了一起高铁霸座事件。一名身穿“尼姑装”的女子在上车后被发现座位不对,并拒绝回到自己位置。乘警多次劝说无效后采取强制措施将其控制住,并报警处理。 高铁霸座行为是否是违法犯罪 霸座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更是一种违约行为。从乘客购票成功的那一刻起,乘客与承运机构的客运合同就已经生效,购买车票时选定的车次座位就是合同的条款,去乘车就是履行合同。 强占了其他乘客的座位,这属于侵权行为,侵犯了其他乘客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民法典》。另外,他一定程度上扰乱了高铁乘坐秩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是一种治安违法行为。 从合同的角度来说,每一个人买火车票,售票单位和乘客就形成了合同关系,在车票上体现出来的内容,比如座位号就是合同关系中的一个条款,乘客有权利依照合同享受对等的服务。而乘客强占了其他乘客的座位,这属于侵权行为,侵犯了其他乘客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民法典》。 相关处罚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综上所述,霸座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更是一种违约行为。购买车票时选定的车次座位就是合同的条款,去乘车就是履行合同。强占了其他乘客的座位,这属于侵权行为,侵犯了其他乘客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民法典》。小编在此提醒大家,高铁不是法外之地,遇事需冷静。既然选择用高铁出行,那么就应该遵守高铁的交通规则。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2年1月21日,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阿斌(化名)在搭建彩钢棚时不慎从棚顶摔下来,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时年37岁。 阿斌曾组建过家庭,育有一个儿子小海,但因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且2007年“前妻”生下儿子后就离家出走了,小海一直跟随爷爷奶奶老万夫妇生活。后来,阿斌与小蓉(化名)在一起,两人领了结婚证。没承想刚领证几个月就出事了,此时小蓉怀孕才几个月,孩子还未出生。 老板张建国共赔付142万元,其中包括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张建国先行赔付70万现金,当要打款时,阿斌父亲老万要求把这笔钱打到别人账户。阿斌妻子小蓉则认为,她是受法律保护的配偶,坚持全额打到她的卡上,因而拒绝在赔偿协议书上签名。 在赔偿款数额的问题上,小蓉和老万夫妇没有异议,但对于如何划分,双方产生了分歧。 老万称小蓉想要一半赔偿款。小蓉辩称,她只是想先拿这笔钱还清两人之前的房贷、信用卡欠款等20多万外债。 最终经多次协商,老万同意转30万元到小蓉的账户上,小蓉也在赔偿协议书上签了字。 至此,小蓉拿到丈夫阿斌的赔偿款30万。小蓉认为,即便剩下的赔偿款在公公那里,以后把小孩生下来,大家一起带小孩,她也是放心的,所以当时并未将赔偿款份额仔细划分清楚。 遗腹子萌萌(化名)出生后,小蓉感觉一个人带孩子太难了,她和老万夫妇商量,想重新分配赔偿款,让儿子萌萌也能分到一份,结果被对方拒绝。 老万称跟对方谈判时,小蓉根本没有说她怀孕。正因如此,《工亡赔偿协议》里涉及的赔偿人只有四个,并不包括后来出生的萌萌。 对此小蓉反驳,处理阿斌后事时,她已经明确说明自己怀孕四个月,公婆当时明明知情,现在却不认了。 遗腹子状告爷爷奶奶 2022年7月,因协商不成,小蓉以萌萌为原告将老万夫妇告上法庭,萌萌诉请分得父亲阿斌的工亡补偿款40万元。 萌萌的代理律师称,这40万为萌萌从出生到18周岁的生活费21万,以及应分得的一次性工亡补偿金19万。 2022年9月,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作为法定代理人,小蓉替儿子萌萌向法庭提交了怀孕时的产检单据、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及户口簿等相关证据。 被告对婚姻关系没有异议,而对原告是否为死者阿斌的儿子存疑。随后,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西南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测,鉴定中心提取了阿斌曾留在检测机构的血样来进行确认。 2022年11月10日,西南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给出鉴定意见,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支持死者阿斌为萌萌的生物学父亲。 2022年11月,亲子鉴定结果出来后,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 此时,老万夫妇又提出,当初跟用工方谈判时,权利主体只有老万夫妇、小海和小蓉四个人,工亡补助金的计算都是以这四个人的供养情况来核算的,最终确定赔偿款为142万元。如果当时要把遗腹子萌萌也算在内,那对方给付的赔偿款应增加。 老板张建国回应,一般情况下这种工程事故赔付90多万元,本案赔付142万,多出的几十万,就是考虑到肚里的孩子。 并且,双方签订的协议里明确写着: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赔偿,甲乙双方均不得反悔,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甲方索赔任何赔偿费。 证人出庭作证,协助法官查清事实 案件陷入僵局时,原告的母亲找来当时参与协调的三个证人,这三位证人均证明,死者的配偶小蓉曾提出过怀孕的事实。赔偿款中,的确包含了遗腹子萌萌的份额,只是当时没有特别约定萌萌能占多大份额。 庭审中,根据被告老万提交的证据显示,阿斌的丧葬费花了6万元,扣除这笔费用,可供分割的钱还有136万元。 承办法官认为,从平均分配的角度考虑,剩余136万,每人可以分得27.2万,向两位老人倾斜一点后,再考虑死者最小的小孩萌萌。两面倾斜后,综合考虑死者的配偶小蓉和他的小儿子萌萌,两个人共同分得51.2万元。 2022年12月,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因此前小蓉已经拿到了30万的赔偿款,被告老万夫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阿斌因工死亡所获得的赔偿款,分割21.2万元给原告萌萌。 官司结束后,老万夫妇与小蓉就县城按揭贷款房子的归属也进行了协商。最终协定,县城的房子归阿斌大儿子小海所有,老万这方另外补偿给萌萌和小蓉7万余元。 法律知识 这起案件中,我们关注的是腹中的胎儿应该享有怎样的权利,按照我们国家的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民法典》明确规定,涉及到继承或者是赠与或者是其他涉及胎儿权益的,要把这个胎儿视为有权利能力的主体,同时在《民法典》继承编里面也明确规定,如果是在继承事件中,有这种没有出生的子女,那么也要为其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当然我们所说像这种因工伤亡得到的这些补偿、赔偿,其实不是继承,这是两个性质的问题,但是在保护胎儿权益的这个问题上,是一样的原理和一样的立场。
综上所述,《民法典》明确规定,涉及到继承或者是赠与或者是其他涉及胎儿权益的,要把这个胎儿视为有权利能力的主体,同时在《民法典》继承编里面也明确规定,如果是在继承事件中,有这种没有出生的子女,那么也要为其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