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也未取得营业执照,就与他人签订石膏粉买卖合同,进行石膏粉的生产和销售。合同履行后,因质量问题产生纠纷,买方诉至法院,要求卖方(程某)返还货款,赔偿损失。卖方则辩称其未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不具有合同主体资格,买卖合同无效。
案例点评
像石膏粉这种工业制成品的生产经营,其生产、经营资格需要法定机关赋予。本案中程某生产、经营石膏粉,没有获得国家行政部门的许可,取得许可证、营业执照,故其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如简单地将此类合同认定有效,又有可能会使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知晓的情况下继续生产、销售下去,就会出现又污染又扰民却不受任何约束的事情发生。尤其不容忽视的是,交易者获利后绝大多数人都不会主动向国家税收部门申报纳税,导致偷税、逃税的发生,使本属于国家财政收入的税款造成大量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