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1-31 来源:金牌律师网
2011年老王(原告)向小王(被告)要求返还其在南开区的一处承租房。小王、刘某分别为老王的大儿子、大儿媳妇。争议房屋即南开区此处承租房,该房屋为拆迁所得。原先房屋拆迁以后获得南开区一独单(系本案承租房)和河西区一偏单,老王与小王协议独单归小王居住,老王随二儿子住在河西区偏单。老王现以该房屋为单位分得,且与二儿子居住过于拥挤为由,要求大儿子返还争议房屋的占有、使用。实际上,小王得知是因为老王想和自己的后老伴单独居住,才以和二儿子居住拥挤为借口要求小王返还争议房。所以,小王与刘某不同意返还房屋,老王遂骗走房屋租赁合同不予归还。后老王与小王、刘某协商不成,老王找来锁匠撬开承租房的房门并与赶来的刘某发生争执。由于小王以及小王全家都在承租房居住,并且与老王有协议在先,故阻止老王入住。老王遂起诉小王。
案例点评
人民法院经调查审理认为,原告老王与被告小王系父子关系,被告小王经原告允许在诉争的天津市南开区某处公产房屋内居住多年,并由被告交纳了诉争房屋的租金及电费,法院认为诉争房屋由被告小王继续居住为宜,但被告小王应每月向原告支付房屋使用费。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保证不再侵犯原告对南开区某小区房屋占有、使用权,及依产权单位规定进行房屋置换的权利及原告主张的配镜费换锁费,因原告未充分举证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养老院的费用,法院认为该笔费用并非必要支出,遂法院不予支持。
历时两次开庭,双方进行激烈辩论和质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返还原物的诉讼请求。争议房屋仍由被告小王继续居住,诉讼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