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8年年底,某县房地产公司在自己的房产销售宣传彩页中打出广告语“买房送老婆”,意欲购房者张某立即携款30万现金至该房产销售中心,选定一房,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前,张某向售楼人员问及如何兑现“送老婆”时,售楼人员告知“买房送老婆”意即买房送给老婆。张某提出自己购该处楼盘即看中“送老婆”这一条,认为销售商会象其他城市一些房产商以采取介绍对象的方式来“送”,不想竟是“送给老婆”,于是张某当即不同意签订购房合同,并以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相应损失。
[案情分析]
商家是否构成欺诈,是否可以追究其相应责任,在此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买房送老婆”构成要约。张某在其广告规定的有效期限内,持房款至商家购房,且议定商品的价格与规格等,则双方之间要约成立,商家应兑现“送老婆”的承诺,因“送老婆”无法兑现,则须承担欺诈或合同不能签订的缔约过失责任,并赔偿张某的相应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广告语不构成要约,本案当事人之间不存在要约的相关权利义务关系,销售商无须承担责任。
[案情结果]
广告语不构成要约,本案当事人之间不存在要约的相关权利义务关系,销售商无须承担责任。
[相关法规]
要约是当事人自己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成立需具备以下两项条件:交易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