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去年秋季的一天,李某迁新居,老表张某受李某之邀,前来祝贺,并帮忙搬运家具。当日上午11时许,李某家的家具物品已搬运完毕,张某到李某原宅看有无遗留东西,无意间发现室内地上有一绿卡,捡起一看,是一张邮政储蓄卡,张某顺势将卡装进口袋里。随后,张某两次到县城邮政储蓄将卡上现金5800元支取。一个月后,李某需要用钱时,可怎么也找不到邮政储蓄卡,就赶紧将邮政储蓄卡挂失,可被告知,卡上已无钱。李某到派出所报了案。
公安机关调取的邮政储蓄录像资料显示,发现张某曾两次来过此处。公安机关遂通知张某接受讯问,张某在亲友的劝说下,向公安局投案,并退出赃款。原来,此前有一次老表李某去邮政储蓄所存钱时,张某也在跟前,就记下了邮政储蓄卡的密码。
案例点评
释法
对于张某的行为涉嫌何种罪名,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属典型的“亲告罪”,因当时李某将全部财物搬出,遗留在原住宅内的财物,应为遗忘物,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构成侵占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本案的邮政储蓄卡并非遗忘物,李某虽然搬家迁出原宅,但李某仍然是该房屋的所有人,对房屋内的财物仍有合法占有权。对本案被告人张某而言,邮政储蓄卡仍属他人占有的财物,行为人秘密窃取,应定盗窃罪。
笔者认为,张某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盗窃犯罪。第一,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持有或接触物的对象是否属于合法占有状态,即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财物权利人占有以及由谁占有。由行为人自己合法占有,则为侵占,若属他人占有,则为盗窃。第二,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占有的公私财物,“占有”是指他人对财物事实上的支配,只要在他人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如他人住宅内、
车内的财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记其存在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从以上两点分析,本案中李某从原宅搬出后,仍对原宅内的财物享有支配权,张某捡到原宅内的邮政储蓄卡,并非合法持有,故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