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劳动合同纠纷【胜诉】:企业拖欠工资,员工依法获得经济补偿。
申请人任某诉被申请人某国际建设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2020)京02民特18号民事裁定书,严青伍律师团队担任任某的诉讼代理人。
本案争议标的小,却经历了仲裁、一审、二审,被申请人某国际建设公司为了所谓的这口气,浪费了巨大的时间精力,最后仍然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自2017年6月7日入职被申请人公司,担任工程部生产经理职务,约定工资为9000元/月。
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30日,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工资并在申请人的反复交涉之下仍拒绝支付。由于被申请人拖欠工资导致申请人于2019年5月31日辞职。在申请人告知被申请人要起诉时才补发拖欠的工资,但被申请人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申请人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2020)京02民特1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申请人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6000元。
(三)律师点评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保护自己的权益正当合法,对于拖欠工资的行为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对于被申请人在有明确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完成没有必要外聘律师先后经历仲裁、一审、二审的法律程序,最后不但败诉还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诉讼资源,是非常不明智的行为。
同时也告诫企业,随意拖欠工资属于违法行为,一旦仲裁,必定要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