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某甲与乙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在A城市。后乙公司欲将某甲从B地调回A地工作,某甲未予同意。沟通无果后,某甲向上海浦东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由乙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毛亚枫律师作为乙公司的代理人提出:
第一,双方的劳动合同依法存续,尚未解除。
第二,乙公司将某甲调回A地工作,并未变更合同内容。
第三,并未出现乙公司无法为某甲提供办公条件的情形。
代理意见被劳动仲裁委采纳——驳回某甲的仲裁请求。最终,乙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某甲与乙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在A城市。后乙公司欲将某甲从B地调回A地工作,某甲未予同意。沟通无果后,某甲向上海浦东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由乙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毛亚枫律师作为乙公司的代理人提出:
第一,双方的劳动合同依法存续,尚未解除。
第二,乙公司将某甲调回A地工作,并未变更合同内容。
第三,并未出现乙公司无法为某甲提供办公条件的情形。
代理意见被劳动仲裁委采纳——驳回某甲的仲裁请求。最终,乙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