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联系电话: 400-100-6375
首页> 劳动争议> 受欺诈而辞职是否有效

受欺诈而辞职是否有效

6次阅读 胜诉 2020.04.24 00:00:00

 裁判要旨

  在解除劳动合同中,如果一方采取欺诈、威胁的手段,致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而实施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

  ■案情

  李X是河南省烟草公司Z市公司(以下简称Z烟草公司)的一名合同制工人,1982年1月,李到Z烟草公司上班后,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1994年12月底。1993年,Z烟草公司以烟叶面积下滑、企业内部要进行改革为由,出台了相关裁员方案。该公司采取每月为李X发放50元生活费,让李交纳5000元风险抵押金的方式,迫使李X于1993年7月提出辞职,并承诺公司形势好转时,再通知李X回公司上班等。之后,李X从Z烟草公司领取了安家费1000元、纪念品100元、工资补助1368元、养老金1006元。双方当时没有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Z烟草公司也没有给李X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没有按规定将档案移交有关部门。李X离开公司后,没有再就业。2005年,当李X听说Z烟草公司形势好转的消息后,便要求到公司上班,但Z烟草公司却以双方已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为由予以拒绝。李X于2005年9月26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恢复申诉人的工作;补发1993年至2005年的基本生活费,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补发1993年至2005年工资,并支付25%的赔偿金;发给医疗补助费;向Z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申诉人补缴和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保险;补足和继续缴纳住房公积金;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办理退职、退休手续;补调工资等级;补发应得的福利待遇;补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支付救济金;进行身份置换,支付身份置换金。2006年1月10日,Z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Z烟草公司不服裁决,将李X诉至Z市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无义务为被告发放基本生活费;原告无义务为被告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金;原告不必为被告办理退休、离休手续等。

免费找律师
3秒免费登记 坐等律师联系你
  • • 风投天使轮500万 有纠纷就找金牌律师
  • • 更专业的律师平台
推荐专长律师
1 吴敬律师

吴敬律师 咨询我

北京 知名律师

电话: 132****8313

2 焦景收律师
3 王传巍律师
4 胡增瑞律师
5 张仁藏律师
6 叶真涵律师
7 李吏民律师
8 刘泽律师
9 李晓栋律师
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