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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6次阅读 胜诉 2020.04.26 00:00:00

律师观点分析

事实部分:

2012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分部分防水施工合同》

2014年1月22日原被告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

2013年5月29日原被告签订了《防水工程施工合同》

2013年5月19日原被告签订了《防水保温工程施工合同》

综上三个事实工程,原被告共计结算总价为:4440208.80元。【其中:1884398元(灵武市宁东镇永利新村项目)+121074.80元(武警宁夏总队直属支队迁建办公楼项目)+2434736元(银川市金凤区丰登镇安置区项目)】,被告总支付工程款为:315万元,最后被告总计欠付原告工程款为:1290208.80元。

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防水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该严格履行合同,在原告合格完成了合同约定施工任务且验收后,且双方就原告施工的三项工程进行了结算,被告应立即支付所欠的工程款,拖欠支付应承担相应的款项的利息。另外,经调查,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宁夏分公司是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批准并在宁夏注册成立的分公司,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按照法律规定,其对外民事责任应由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承担。由于无法和被告协商解决,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分部分项防水施工合同》、《防水工程施工合同》、《防水保温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合格施工完工程并经竣工验收和交付,被告应当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法院判决:被告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宁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支付工程款1068198.36元、利息195546.28元(按银行贷款年率4.95%计至20171231日)并自201811日按银行贷款年利率4.95%支付利息之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社会效果: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均胜诉,并工程款全部追回,赢得了当事人的肯定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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