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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工程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加盖技术专用章的施工合同是否

9次阅读 胜诉 2020.04.26 00:00:00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5月6日签订了一份植筋分项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成都十陵的现代新居工程F区二标段的现场植筋发包给原告。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义务。2014年7月28日,完工的项目经被告验收质量合格。2014年8月1日,被告按照约定,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130000元,余款182391元约定于2015年春节前全部付清。到期后,被告未按期支付余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本案经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某某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

 

本案争议焦点:

     工程施工合同上加盖的技术专用章,该合同是否有效?即使无效,被告是否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律师观点:

      一、本律师认为该合同有效。关于部门印章的效力问题,历来都是理论界的争议焦点,大概可分为表见代理说,无权代理说等等。表见代理说认为,部门属于企业的内部职能机构,只要是部门对外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对方有理由相信部门的意思代表企业的意思,那么部门印章的行为就是典型的表见代理。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工程合同虽加盖的公司技术专用章,部门的行为也是代表公司的行为,只是超越了部门的权限,部门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结合本案案情,可以认定原告是有理由相信部门的意思代表企业的意思,构成表见代理。并且,原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期间被告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而且由其授权的人员在施工单、结算单等单据上签字确认,公司也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进度款,可以视同其对合同的追认。因此,该工程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二、即使该工程合同无效,被告也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工程完成后,双方验收后办理了《工程结算单》,均有相关负责人员签字,可以确认该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和工程结算价款。因此,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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