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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如何诉求赔偿?

8次阅读 胜诉 2020.04.15 00:00:00

退休后的曹女士到某装饰材料店打工做会计。2010年年末,受老板李哲指派,曹女士前往广东佛山某装饰材料公司要账。途中,她所乘坐的出租车被一辆大货车撞飞,曹女士被撞成重伤,诊断为左踝骨骨折、左眼钝挫伤,共花医疗费等5万余元(后续治疗需两万余元)。

 

经交警认定,大货车承担主要责任,出租车为次要责任。经起诉,法院最终判决大货车主赔偿曹女士损失的75%,出租车主承担25%赔偿责任。

案例点评

 

曹女士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直接侵权人车主及司机等人赔偿,与其以雇员受损害赔偿纠纷要求雇主李哲赔偿,这两个案件并不是基于同一当事人、同一诉讼理由、同一诉讼请求而诉。前者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后者是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两案在诉讼标的、诉讼理由上都是不同的,不应适用“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可见,第三人侵权致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享有诉讼选择权,该诉讼选择权应理解为即可选择起诉侵权第三人、雇主之一或同时起诉二者,也可以在经一次起诉后未能得到赔偿的情形下,再次行使诉讼请求权。本案雇主应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本案在法院判决后未能得到赔偿,曹女士作为债权人并没有失去请求另一方履行债务的权利。那么,她再次起诉要求雇主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既是法律赋予她的权利,也体现了法律对受害人的法律救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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