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凤翔简介
姓名朱凤翔,男,汉族,身份证号:321023197311215853,现住宝应县城安民15号,1993年毕业于宝应县曹甸中学高中部,1993年至1996年参加南京大学法律专业学习1996年7月本人毛遂自荐进入原宝应县第一律师事务所工作,后更名为扬州宜诚律师事务所,2000年因事务所改制进所扬州宜天律师事务所,2003年3月进宝应县法律服务中心(众信法律服务所)主持工作,2006到江苏扬州宝宇律师事务所工作到目前。在多年工作期间,本人曾办理了多起民,行,刑事案件的代理和辩护,担任法律顾问十几家。2008年所办部份成功案件有:1,劳动争议,代理张某与宝应县农村信用舍作联社开除纠纷,法院判决撤销开除决定,补发工资.代理杨树美与王某补发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2,人身损害赔偿,代理吴玉平与童某雇用伤害赔偿纠纷一案,法院判决驳回童某对吴玉平的诉讼请求.代理贝贝与刘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刘某因证据原因开庭后撤回诉讼.3,经济案件代理于万清与问某欠款纠纷一案,问某虽持有于的6万元欠据,但法院认定双方未发生实际借贷行为,驳回问某的诉讼请求.代理夏某与宝应县农村信判用合作联社100万元解除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法院认定合同签订后未实际履行,判决支持夏某的诉讼请求4,公司纠纷案件.代理周宝忠与伍某股权限转让纠纷一案.代理杨州凯瑞工艺品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5,刑事辩护为盗窃犯被告人王某辩护,法院采纳意见,判王某缓刑.担任妨碍公务案单明的律师,多次与公安机关交换意见,最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以治安案件处理.本人能为委托人所想,把别人的事当作自己的事去做,有超强的竞业精神
律师信息
执业律所 江苏宝宇律师事务所
担任职务
执业证号
执业年限 年
办公地址 江苏扬州市宝应县安民路15号
执业领域
民事纠纷
损害赔偿
刑事辩护
刑事
民事咨询
其他非诉
公司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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